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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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08年,全市法院积极践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
律至上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1. 强化审判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市委、
市政府“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总体要求,全年共新
收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62271件,审(执)结62854件,结案标的额134.95亿元,
结案率为100.94%,同比分别增长2.13%、5.26%、21.2%和3.01个百分点。其中,
中院审(执) 结各类案件7255件, 结案标的额84.01亿元,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3199件。①依法惩处各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刑事审判力度,依法打击各
类犯罪,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054件,判处犯罪分子5026人。对杀人、爆炸、
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劫、盗窃、抢夺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以
及有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共审结此类案件
2065件,判处犯罪分子3472人。依法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融诈骗、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00件,判处犯罪分子186人。依法严惩
职务犯罪,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135件,判处犯罪分子198人,其中县处级以
上公务人员22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刑法定、罚当其罪,既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对1687名罪行较轻、不致再危
害社会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认真接受改造、确有悔改或立
功表现的3199名罪犯依法办理了减刑或假释; 为119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坚
持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着重矫治和预防。结合审判工作,组
织开展公开宣判、法制宣传、司法建议、指导调解组织等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努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②依法调节经济
关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市法院围绕经济发展大局,加强商事审判工作,
加大调节经济关系的力度,全年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3732件,结案标的额65.95
亿元。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护债权人和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产
业优化调整;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涉农案件,依法保障村民和村集
体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妥善审理国际金
融危机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涉及的各类纠纷, 审结借款、买卖等纠纷案件14639
件,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保障投资安全;对资金短缺但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
业,慎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努力通过调解、担保等方式解决纠纷;依法认定部
分中国驰名商标,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审结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
件41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开放。③妥善化解民事纠
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全市法院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的审理,全年审
结一审民事案件 15238件。其中,离婚、赡养、抚养等案件6258件,调节婚姻家
庭关系,依法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身伤害、环境污染、交
通事故等损害赔偿案件4689件,维护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坚持从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注重讲求司法方法,加大对重大
复杂以及关系公民切身利益案件的调解力度,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结案
率达到66.6%。 ④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市法院把保护
合法权益、规范依法行政、促进官民和谐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努力通
过司法手段妥善调处行政机关和公民的纠纷,既依法维护行政部门的职权,又切
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全年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605件。其中,判决维持行政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77件, 撤销或变更的62件,撤诉的217件,分别占12.73%、
10.25%和35.87%。针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
议,规范行政执法。⑤加强涉诉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依法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
求。切实抓好信访案件的综合治理,在立案、审判、执行、拍卖等各个环节上,
加强对上访苗头的排查和化解,全市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302件(人次),
同比减少27.58%。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授予全省法院“排查化解重信重访案件
工作先进集体”和“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认
真审理再审案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全年
共审结再审案件276件,占一、二审案件总数的0.58%。其中,维持原判的占44.2
%,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36.23%。在审结的再审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91件,
维持原判的占45.05%, 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29.67%。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件,决
定赔偿1件, 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得到赔偿。⑥加强执行工作,维护
法律权威。全市法院把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
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完善执行协作机制、威慑机制和救助机制,全面开
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共执结各类案件14640件,标的额52.25亿元。加强对
被执行人的说服教育,执行案件自动履行、和解率达到50.36%。强化执行措施,
先后提级执行、 指定执行案件134件,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和其他严重妨碍执行
公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执行阻力,执结了一批难案、积
案。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把依法执行和讲法说理、法制宣传、外部协调等结
合起来,通过采取以物抵债、分期执行等方式,努力做到既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又尽力保障负债企业的生存发展,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2. 狠抓队伍建设, 提高法官素质。①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党的十
七大精神 “大学习、 大讨论”活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法院工
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法官的政治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审判
不忘稳定、不忘发展。②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
见, 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对905名当事人进行了集中回访。针对审
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别是对态度“冷
横硬烦推”、工作方法简单、司法程序随意、司法文书不严谨等突出问题,认真
查摆和整改,进一步规范法官言行举止、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和裁判文书制作。针
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加强庭审管理的建议,出台了严肃庭审纪律“10条禁令”,在
两级法院开展了庭审观摩示范和庭审暗访活动,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
力争把审判作风建设落到实处,解决好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③加强司法
廉政建设。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多次组
织廉政教育讲座、观看反腐题材专题片、听服刑犯作忏悔报告。对来信来访反映
有廉政苗头性问题的,一律进行诫勉谈话,对经查问题属实的,调离审判岗位或
依纪依法处理。制定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设立廉政文化长廊、廉政
教育室,开展“做勤廉表率、促科学发展”等主题实践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文体活
动,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进一步提升素质,增强凝聚,树好形象。④加强
司法能力建设。认真搞好审判实务分析、理论研讨、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增强
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
法律精神四种综合能力,以及认定事实证据、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和裁判文书制
作4种审判实务能力。 全市法院共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50多期, 培训业务骨干
1200余人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了
第五届全国“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研讨法律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突出抓好对
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等新颁布、修订法律的学习,在全市法院开展“零错案、零
投诉、零上访”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办案能手、调解能手传授办案经验,提升法
官的整体业务能力。
3.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 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市法院坚持把满足人民群
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组织法官走访企业、村居和困难
当事人家庭,增进对民生民情的了解和对基层群众的感情,努力把“以人为本”
的理念体现在“以当事人为本”的工作要求中。对追索劳动报酬、医药费、生活
费、赡养费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案件,依法先予执行,快审快结。集中开
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专项活动,通过司法手段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继
续推行设立立案联系点和便民诉讼室、上门立案、巡回办案、发放诉讼指南、诉
讼风险告知等措施,尽可能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讼累。开展法官“五进”活
动,到田间地头、农贸市场以及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家中,就地审判处理案件,解
决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司法工作的亲和力。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
为565起经济确有困难的案件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270.86万元, 保障困难群众正
常行使诉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争取政法委和财政部门的支持,
设立了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专项资金, 先后救助89件 (次) , 发放救助资金
163.45万元,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4. 加强改革管理, 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全市法院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效率
的问题入手,深化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不断推进法院管理。①健全审判质量效
率评估机制。完善和落实案件评查、改判发回案件审查、季度审判形势分析、违
法审判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办案质量;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突出抓好排期开庭、
审限跟踪、案件督办等措施的落实,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断提高办
案效率;继续完善司法档案制度,对法官的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等进行量化考
核,并作为评先创优、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②健全审判组织机制。进一步规范
审判组织的职权和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责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立了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扩大审判委员会研究案
件的范围,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各基层法院普遍设立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③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全市法院把加强人
民陪审员工作作为落实司法公开、保障司法民主的重要手段,制定了人民陪审员
审判行为规范,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持调解等制度,全市人民陪审员共
参与审判案件4742件,受到全国人大检查组的充分肯定。④健全基层工作监督指
导机制。从二审审判、再审监督、队伍培训等方面,依法履行对基层法院的监督
指导职责。对上诉、申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培训、研讨、
制定指导意见等方法,加强对基层法院的审判指导。组织开展“下基层、解难题、
办实事”活动,对基层法院涉诉信访、诉讼调解、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重
点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制定了具体措施。通过强化改革管理,全市法院的司法
水平不断得到巩固和提高,一、二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99.42%,同比提高0.12
个百分点;二审维持率较上年同比提高6.18个百分点。
5. 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 确保法院工作健康发展。全市法院始终把法
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重大问题、重点工
作及时向党委汇报,依靠党的领导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
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通过邀请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加强与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沟通,保障代表、委员依法履行职权。对人大常委会督办
的案件,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全市法院及时主动地向政府、政协通报工作情况,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全市法院工作继续保持了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分别被授予“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
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连续五年被评为“省级
文明机关”。全市法院共有153个单位和201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

【王胜俊来济视察法院工作】 12月29~30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
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兼办公厅主任景汉朝,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院长办主
任贺小荣、联络办主任刘京香,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院长周玉华、副院长丁义军,济南市委副书记殷鲁谦,市委常委、政法委书
记李家政,市委常委、市中区委书记雷杰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等陪同
下,分别莅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中区法院视察指导工作。王胜俊院长一行
视察了院史馆、接访室、立案大厅、审判法庭、图书资料室等设施,听取了李静
关于全市法院工作情况的汇报,观看了《法正泉城》专题片。王胜俊对济南市中
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四点要求:一要高度关注形势的发展变
化,二要高度关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三要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四要
高度关注社会稳定问题。

【获全国法院刑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和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1月,
最高人民法院隆重表彰100个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
院刑二庭经过层层推荐和媒体公示,获“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此次表彰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建国以来首次对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
行专项表彰。 5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作
为全国法院系统40个先进集体之一,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
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作为全国法
院系统50个先进集体之一,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
体”称号。

【法院互联网站正式开通】 3月2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正式开通。
网站集司法公开、法制宣传、便民服务、舆论监督等功能于一体,全方位地展示
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改革、法院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和成就,在法院与社会
各界和人民群众之间搭建一个沟通、交流的桥梁和纽带,标志着市法院网站建设
已进入新的阶段,一个以网络互联互通为基础、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的法院宣
传工作网络体系初步建成。

【审判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为适应日益复杂、分工细致
的审判工作需要, 进一步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5月26日,市法院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下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
的实施意见(试行)》,确定自6月1日起,分别设立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和
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并对专业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有关事项进行了具体
的界定。

【召开建院60周年庆祝大会】 10月10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建院60周
年庆祝大会。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焉荣竹发来贺信表示祝贺。省高级人民法
院院长周玉华,济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家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善鹏,
副市长齐建中,市政协副主席王世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景文、彭万
生,以及历届班子成员和离退休老干部应邀出席了会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
院长王培铭主持会议。会上宣读了焉荣竹的贺信,周玉华和李家政分别讲话,在
充分肯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60年来工作成绩的同时,对做好今后的工作提
出了明确要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致辞时,全面回顾了建院60年的历
史和取得的成就,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原院长王景文回顾了建院60年的
光辉历程,对法院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鼓励。会后,与会人员参观了院史馆。

【联合举办第五届全国“法官与学者对话” 论坛】 9月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主办,《判解研究》丛书编辑部
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第五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亲属法新问题与新
展望研讨会”在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成功举办。中国法院网对此次研讨会的实况进
行了网上直播。“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是由《判解研究》丛书编辑部发起,中
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主办的集理论研究与
审判实务为一体的高层研讨会。论坛自2004年起,每年在各地举办一次。此次研
讨会以“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为主题,就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法规则适用问
题、无效婚姻制度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婚姻法》第46条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和同性恋、准婚姻关系等法律适用问题四个专题,由参会的各位学者和法官进行
了广泛深入的研讨交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
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
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等20余名全国法学专家学者、人民法院出版社刘德权副
总编辑以及来自全国各级法院的29位法官参加了研讨。论坛闭幕式由济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院长李静主持,济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家政,省法院副院长刘爱
卿分别代表市委、市政府和省法院到会祝贺并致辞。论坛结束后,部分专家学者
及与会法官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参观了审判法庭、院史馆等设施。

【示范庭庭审考评】 3~4月和6~7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刑事、民
事、商事、行政、执行和审判监督等11个审判业务庭和全市各基层法院每个审判
业务面的示范庭庭审共计88件案件,集中进行了一次示范庭庭审考评和一次抽查
庭审考评,对于进一步规范庭审、提高司法水平起到了良好作用。

【 “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活动】 10月2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发《关于开展评选“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活动优秀庭室、优秀法官
的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
活动。评选活动每年一届,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在2008年底第一届评选中,两级
法院共有10个审判业务部门和10名法官被授予全市法院“零错案、零投诉、零上
诉”竞赛活动优秀单位和优秀法官称号。

【审判被台湾遣返的杨明德劫机案】 6月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
明德劫机赴台案作出一审宣判。杨明德,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
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因涉嫌犯劫持航空器罪于2007
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 1993年4月,杨明德向其妻韩凤英(已判刑)提议共同劫持飞
机去台湾,韩同意。而后,杨明德伙同韩凤英准备匕首一把、水果刀二把和伪装
的炸弹三枚。 1993年9月30日中午,杨明德、韩凤英携带其子到济南机场乘坐中
国民航济南至广州3U592航班。 通过安检时,杨明德和韩凤英携带的匕首和水果
刀一把被查出没收,但杨明德仍藏匿一把水果刀和其伪装的炸弹。当日14时30分
许,班机飞行至江西省南昌市上空时,杨明德持水果刀架在女乘务员颈部,称其
身上带有炸弹,如不满足其要求即予引爆,迫使机组改变航线飞往台湾。当日15
时35分,飞机被劫持到台北桃园国际机场。
杨明德伙同韩凤英, 以暴力、暴力胁迫等手段劫持正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
器,其行为严重危害旅客及航空运输的安全,且杨明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规定,以劫持航
空器罪判处被告人杨明德有期徒刑12年, 剥夺政治权利3年。宣判后,杨明德服
判不上诉。

【审结山东省首起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6月2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圆满审结了Hemofarm DD、 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3名外国当事
人申请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件。经审理,并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法院
请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拒绝承认国际商
会仲裁院的仲裁裁决的裁定。该案系山东省首起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也
是国内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第一案。

【2008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2008年审理并生效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十
大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案件集中在专利、著作权及网络传播权、商标、不正当
竞争、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涉外影
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中国知识产权报、山东电视台、大众日报、齐鲁晚
报、济南电视台等20多家媒体到会进行了采访报道。10起典型案件是:
1.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维权案。 专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科
技成果权人的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法院审理的原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机械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系专利
号为ZL02139646.9“一种混凝土输送泵润滑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公司
发现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一种混凝土泵的润滑装置使用了其上述专利技术方
案,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辩称其产品来源于公知技术,且系从
案外人处购买所得,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上述产
品具有原告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告提交的公知技术方案均不同,被告
提交的购买发票和销售清单,只载明所购产品为机器配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整
体是从案外人处购买而来。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完全落入了原
告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且不能证明其产品来源于公知技术或有合法来源,构成
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
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因专利权是财产权,赔礼道歉是侵害人身权所应承担的民
事责任方式,故对原告主张的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2. 齐白石后人维护齐白石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著作权人不占有作品时,其
对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未丧失,这是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无形性的体现。齐白
石先生是世界文化名人,20世纪中国画艺术大师、十大书法家之一,创作有大量
的美术作品。中国美术馆作为齐白石部分作品的馆藏单位,基于展览条件的限制,
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合作出版齐白石作品的协议,并于2005年出版发行《齐白石画
册》,选入正选作品160余幅,附图作品239幅,先后进行了两次印刷。齐白石先
生的女儿齐良芷等人作为齐白石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人,认为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
权,遂起诉要求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齐白石美术作品的著
作权保护期内,其作品原件的转移并不能阻碍其合法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未经齐
白石合法继承人的授权,他人不得复制、发行齐白石作品的复制件。故法院判令
被告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3. 影视作品《新结婚时代》 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随着信息网络产业的快速
发展,网络传播内容的涉及面越来越广泛,涉及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也呈不断上升
的趋势。如何依法保护网络传播权人的权利,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更好地促进社
会和谐,知识产权保护也因此面临新的挑战。原告哈尔滨中国虎影视制作有限公
司拥有影视作品《新结婚时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通信公司未经原告许可,
擅自将影视作品《新结婚时代》上传其网站,通过互连网络对该作品进行传播,
侵犯了原告的网络传播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经审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停止在互联网上传播
影视作品《新结婚时代》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4. “力诺瑞特” 商标经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案。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商誉
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企业获取驰名商标能促进其无形财产的形成与积累,推
动企业品牌经济的发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时,坚
持“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积极谨慎”的原则,努力做到既要有利于企业创立名
牌,又要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坚决杜绝认定的随意性。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
能源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注册“力诺瑞特” 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后,原告投入
巨资进行广告宣传,使得“力诺瑞特”品牌在国内太阳能行业中具有了很高的知
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济南某家电销售中心在其销售的洗衣机上使用“力诺瑞特”
文字作为商标标志, 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遂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力诺瑞特”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力诺瑞特”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显著性强,使用时间长,
获得过诸多荣誉称号;“力诺瑞特”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行业排名
名列前茅,“力诺瑞特”商标从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并具有
极高的美誉度,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被告在洗衣机产品上使用“力诺瑞特”
文字作为商标标志,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企业存在某种联系,使商标权
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院在认定原告第3000678号“力诺
瑞特”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5. 伊利实业集团“伊利” 商标维权案。品牌对企业意味着生存和发展,对
消费者意味着品质与安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伊利”商标专
用权人,“伊利”商标于1999年被评为驰名商标。某乳业公司生产、销售的乳酸
饮料包装上标有“伊利(国际)集团 原味乳酸饮料”字样,产品生产商部分标
注有较小的“伊利(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生产” 字样。原告发现该侵权行
为后,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
作为乳产品行业内的生产商,其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均为乳制品及含
乳制品这一大类产品下的相关联产品,两者的产品类似。被告在产品上标注“伊
利国际集团”作为商品装潢使用的侵权故意明显,其突出使用的红色“伊利”两
字给普通消费者以强烈的视觉冲击,极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法院最终认定
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6. 铃木株式会社“铃木” 商标维权案。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全方位开放的
大背景下,具有国际敏感度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倍受社会关注。原告铃木株式会
社将其拥有的“铃木” 、“S”(变形体)商标于2004年在中国注册。2007年10
月,原告发现被告济南某车业有限公司、无锡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擅自在电动车
产品上使用了上述商标,遂起诉请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
经审理认为,被告济南某车业有限公司在其店面装潢及销售的电动车上标示“济
南——铃S木电动车” 标志,并突出使用“铃S木”, 足以误导公众,构成对原
告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无锡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在给被告济南某车
业有限公司进行产品加工时,能认识到其行为涉嫌侵权,并主动申请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对其生产的侵权产品进行审查而停止了侵权行为,使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
其行为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免除其赔偿责任。
7. 仿冒“复方阿胶浆” 产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具有一定知名度、为
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优势,能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
济效益。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阿胶浆”产品系国内补血
类产品的知名品牌,原告发现被告董某、周某生产销售的“阿胶浆”产品使用了
与其“复方阿胶浆”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遂以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复方
阿胶浆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上创意独特。
将原告与两被告的包装、装潢相比较,两者在整体搭配上均采用橙黄色与淡黄色
相间的色彩和圆形美玉图案底衬,而且两者的文字颜色、字体设计、字体排列位
置等也相近似。在隔离的状态下,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
局部观察,在视觉上两者均无基本差别。两被告使用与原告“复方阿胶浆”产品
近似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阿胶浆”产品,其目的在于借助原告产品特有的
影响力,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5万元。
8. 济南灯具厂有限公司制止侵害商业秘密案。 保护企业的合法商业秘密,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原告济南灯具厂有
限公司系灯具加工、出口贸易企业,生产并出口桅灯、电桅灯、煤油灯、灯罩等
灯具产品。相关国内外客户信息为原告企业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成为企业重
要的资源和竞争优势,原告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被告
张某、李某原系原告进出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两人违反保密协议,将有关客户
信息泄露给被告某商贸公司,致使原告企业的出口额锐减、产品积压、车间停产,
原告企业出现了严重亏损的情况。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经
法院二审终审,认定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成立,并就有关侵权获利情况进
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审核,最终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9. “浚单20” 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维权案。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
权保护,对于鼓励育种者的创新力,促进种业产业化、市场化,增强国际竞争力
有着重要的作用。 2003年6月,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种业公司
从浚县农业科学研究所获得“浚单20” 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权。2008年3月,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原告发现被告李某经营的东阿县某种子商行对外
销售印有“甘肃产‘浚单20’ (株距 1米4棵)”字样包装的玉米种子,遂诉诸
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未经
植物新品种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许可,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种子,且未提供其合
法来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浚
单20”玉米杂交种的行为并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10.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知识经济飞速发
展的同时,大量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也随之产生。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案件时,坚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有效性和交易安全,同时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
思自治,有力地促进了诚信履约和智力成果的转化运用。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与某车辆有限公司签订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在履行
合同中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以其按约履行合同而被告未支付服务费为由,起诉要
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相应利息。被告则以原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未收到
相关的报告书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双方合作的基础和履行合
同的诚意,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
解协议。原告当庭交付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书,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技术
服务费,案件实现了“双赢”效果。 (冯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