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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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07年,全市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
1.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工作大局,坚持把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手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全年新收各类案件60974件,审(执)结59714件,结案标的额111.3亿元。 其中,中院审(执)结各类案件6512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3239件, 结案标的额59.69亿元。①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积极参与“平安济南”建设,加大刑事审判力度,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729件,判处犯罪分子4388人。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2330件,判处犯罪分子3687人。依法审结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85件, 判处犯罪分子156人。依法严惩各类职务犯罪,审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123件,判处犯罪分子172人,其中原为县处级以上公务员15人。运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300万元。认真执行宽严相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等刑事政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对1422名罪行较轻、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3239名罪犯依法办理减刑或假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与新闻单位联办法制节目等形式,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指导调解组织等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犯罪。②牢固树立为发展服务的思想,加大调节经济关系的力度。全市法院坚持把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重要任务,依法审理各类商事案件,努力化解经济领域的矛盾纠纷,努力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全年共依法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1516件,结案标的额56.5亿元。围绕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妥善处理国企改革案件,既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保障企业改革改制的顺利进行;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 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90件,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6594件,依法规范金融秩序;审结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案件663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65件,加强对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审结自然资源使用权、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5件, 依法制裁乱垦滥伐、浪费资源、破坏耕地、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1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③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安定团结。充分发挥调处民间矛盾的职能,依法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3913件。 通过审理离婚、赡养、继承等案件,依法调节家庭关系,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职工的劳动权利,规范用工秩序;妥善处理宅基、通行、采光等相邻纠纷案件,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针对社会转型期民间纠纷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把民事审判工作作为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和稳定大局的重要手段,以定分止争为目标,以调判结合为原则,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依法协调利益关系,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达到65.15%。④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行政机关违法或处理不当的,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全年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562件, 其中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65件,撤销或变更的73件。积极引入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努力通过和解方式化解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行政争议, 经协调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23件, 占39.68%。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3件,决定赔偿1件, 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得到赔偿。⑤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法,加大执行力度。集中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专项活动,围绕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工程,依法开展非诉执行,保证重点建设的顺利进行。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建立了执行协作机制、威慑机制和救助机制,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调动各方面力量, 促进解决“执行难” 问题。 全年共执结案件15449件,执行标的额42.4亿元。⑥加强涉诉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对诉求合理的,依法予以解决;对要求过高的,耐心教育引导;对经报上级法院审查确属信访无理的,采取终结措施;对非法上访、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置,使一批上访多年的老案得到妥善解决,一批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矛盾得到化解或阶段性缓解。切实抓好信访案件的源头治理,努力提高一、二审和初信、初访办案质量,加大说服教育和辨法析理的力度,努力预防和减少重复访、越级访和上访老户等问题的发生。全年共处理人民来信2146件次,接待人民来访3794人次。认真审理再审案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支持合理诉求,审结再审案件331件,占一、二审案件总数的0.7%,其中,维持原判的占37.16%,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47.43%,其他占15.41%。在审结的再审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101件。
2.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升法官整体素质。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创一流”的工作思路,抓住队伍建设不放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 增强大局意识、 政治意识和服务意识,端正司法指导思想。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全面加强法官的思想作风、学风、审判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按照省、市委的部署,积极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着力解决法院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着力解决影响制约科学发展和案件审判、执行的突出问题,把广大法官的积极性引导到服务科学发展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上来,切实使认识层次得到大提高、思想境界得到大提升、工作作风得到大转变、办事效率得到大提速。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政建设,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认真抓好现职法官的教育培训,经常性地开展理论研讨、法官论坛、庭审观摩、文书评比等业务培训,主办了华东地区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等活动。全市法院共举办各类培训班56期,有2354人次参加了培训。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勤奋、廉洁、公正、和谐”的法院文化氛围。
3.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努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全市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努力做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切实解决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完善便民诉讼措施,推行人民法庭与基层法院“双轨制”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到案发地、农贸市场、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办案,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在各个诉讼环节方便群众诉讼。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依法简化审判程序,加快办案进度,减轻群众讼累。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涉及下岗职工、农民工、城市低保失业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生活费等事关生活急需的案件,及时审理和执行。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为926起案件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320.7万元,为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依法行使诉权提供了保证。
4.推进法院改革管理,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全市法院着眼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不断推进法院改革,加强规范化管理。坚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把各个环节上能够公开的情况全部公开,全面推行庭前公开示证和减刑、假释案件、申诉复查案件、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等措施,以公开保公正。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完善司法档案管理机制,规范档案内容,细化业绩考评标准,形成考核奖惩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庭审观摩考评活动,把庭审观摩考评制度化、经常化,并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观摩评议,规范法官的庭审行为,提高庭审水平。完善审判组织,落实合议庭的职责,对审判长、执行长实行定期考核、择优聘任。加强审判委员会建设,设立审委会专职委员,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抓好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查把关。继续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总结人民陪审工作经验,促进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5.重心下移,加强法院基层建设。全市法院按照精力向基层集中、力量向基层加强、工作向基层贴近的思路,坚持不懈地抓基层、打基础。中院从宏观指导、审判监督、班子协管、队伍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全面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基层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基层工作的调查研究。协助市委组织部完成了各县(市)、区法院换届考察等工作,基层法院领导班子进一步加强。举办两期基层法院法官轮训班, 轮训基层法院法官124名,提前完成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法官轮训任务。组织全市法院针对物业管理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审判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出台指导性意见,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水平。坚持把人民法庭建设作为重点来抓,继续围绕“五化”(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抓审判、抓建设、抓管理,被评为“全省法院创建五化法庭工作先进集体”。《济南法庭志》顺利编纂完成,并正式出版。各基层法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亮点,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如历下法院以创建“文化型、廉洁型、和谐型”法院为载体,推进各项工作;市中法院强化和谐司法理念,开展以追求最佳司法效果为主题的评比竞赛活动;槐荫法院从完善审判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入手,规范司法行为,推动作风建设;天桥法院着力加强法庭建设,法庭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历城法院以抓好审判工作为核心,构建“大信访”、“大监督”、“大调研”机制;长清法院坚持“阳光执行”,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章丘法院通过加强司法建议、指导人民调解等工作,推动基层平安建设;平阴法院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济阳法院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实现全年纪检方面零信访;商河法院完善便民诉讼网络;高新法院强化管理,提升内部凝聚力等。
6.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意见,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观念,提高对人民法院职能定位、指导原则和任务要求的认识,依靠党委领导解决法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视察法院工作;坚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特邀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的督办案件,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反馈。积极争取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为法院工作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全市法院工作继续保持了整体推进、 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 中院分别被授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先进集体”、“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省级文明机关”、“全省法院先进集体”和全市“党建工作十佳单位”称号;全市法院共有121个单位和163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其中市中区法院、天桥区法院北园法庭分别被授予“全国优秀法院”和“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章丘市法院荣立集体一等功。
(冯 媛)
【肖扬来济视察法院工作】 2007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山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高丽,省委副书记、济南市委书记姜大明,省委副书记高新亭,省法院院长尹忠显,省法院副院长周玉华、郝明金、丁义军,市委副书记雷建国,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家政,市委秘书长孙晓刚等陪同下,莅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视察工作。肖扬一行视察了市法院院史馆、接访室、立案大厅、审判法庭、图书资料室等设施,听取了院长李静关于全市法院工作情况的汇报,观看了《法正泉城》专题片。肖扬对济南法院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办案不忘大局,二是审判不忘公正,三是抓队伍建设不忘廉洁。(冯 媛)

【获“全省法院先进集体” 称号】 1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管理指导等各项工作中都有了长足发展,在省法院组织的全省中级法院年度工作考核中取得好成绩,省法院授予“全省法院先进集体”称号。(冯 媛)

【审判王昭耀受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受社会关注的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昭耀,男,1945年2月17日生,山东省梁山县人,汉族,研究生学历,原系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第十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5年8月19日被罢免) ,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
王昭耀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先后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042156元,并对折合人民币6494047.59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鉴于王昭耀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 2007年1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昭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财物,其中受贿赃款7042156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6494047.59元予以追缴; 非法所得 (受贿赃款孳息)1589347.1元予以没收;其余部分831653.42元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王昭耀服判不上诉。此案业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冯 媛)
【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爆炸、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被告人段义和,男,1946年1月17日出生,原系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山东省人大代表,第十三届济南市人大代表。2007年7月16日,被依法罢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职务。2007年7月16日,因涉嫌爆炸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志,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原系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2007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7月16日,因涉嫌爆炸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常兵,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原系济南市市中区玉函南区“利达”汽修厂(个体)业主。2007年7月18日,因涉嫌爆炸犯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涉嫌爆炸犯罪一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于2007年7月10日立案侦查。2007年7月14日,该案变更管辖,由山东省公安厅立案侦查。2007年7月20日,山东省公安厅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7年7月20日和22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办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于2007年7月21日和22日告知了段义和、陈志、陈常兵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讯问了段义和、陈志、陈常兵,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7年7月25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的犯罪事实如下:
1. 爆炸罪。被告人段义和于1993~1995年在山东省聊城地区挂职地委副书记期间,与宾馆女服务员柳海平相识。1997年,段义和利用职权将柳海平安排到济南市工作,并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其间,柳海平不断向段义和提出种种要求, 段义和逐渐对其厌烦而又难以摆脱。2007年2月以后,段义和与侄女婿被告人陈志多次密谋,企图以制造交通事故、伪装抢劫等方式,致柳海平伤残,使其失去纠缠能力,最终商定采用爆炸方法。为此,段义和向陈志提供了柳海平的工作单位、住宅地址、个人照片、房门钥匙、汽车摇控器等物品。陈志找到被告人陈常兵,告知其犯罪意图,陈常兵同意帮助实施。2007年3、4月,陈常兵向陈志提出可以使用遥控爆炸的方法,并商定由陈志负责准备炸药、雷管,陈常兵负责制作遥控爆炸装置。陈志将此方法告诉段义和,段义和同意并亲自向他人索要炸药未成。2007年4、5月,陈志向廉德金(另案处理)索要了5枚雷管和约2公斤硝铵炸药,陈常兵用汽车旧防盗器制作了遥控装置。两人进行了两次试验,均引爆成功。此后,陈志、陈常兵共同制作作案用的遥控爆炸装置。在段义和的催促下,2007年7月9日17时许,陈志与陈常兵二人携带爆炸装置到柳海平的停车处,由陈志用遥控器打开柳海平的车门,将爆炸装置塞入驾驶员座位下。后二人驾车跟踪下班回家的柳海平。17时30分许,当柳海平驾车行至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52号附近时,陈志用遥控器引爆炸药,致柳海平当场被炸死,同时,致两名过路的群众受伤,柳海平所驾车辆与一辆行驶至此处的出租车毁损。作案后,陈常兵开车与陈志逃离现场。陈志将遥控器和手机砸毁并沿途丢弃,回到家后其打电话告诉段义和“事已办好”。
2.受贿罪。2000年11月至200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段义和先后利用担任济南市委副书记,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共收受和索取7名涉案人员贿赂人民币785980.83元、美金2000元。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段义和财产中有折合人民币1183415.59元的款物,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7年8月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采用爆炸方法,在下班高峰期间、市区交通要道上作案,当场炸死被害人柳海平,还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报废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爆炸罪。段义和、陈志、陈常兵在爆炸犯罪活动中,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段义和身为高级领导干部、陈志身为公安干警,采用爆炸方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陈常兵虽系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段义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非正常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段义和有1183415.59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段义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成立。段义和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2007年8月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段义和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陈志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陈常兵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段义和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追缴;被告人陈常兵作案所用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8月23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2007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9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段义和、陈志被执行死刑。
(济法检)
【市中区法院获“全国优秀法院”称号】 3月1日,“全国优秀法院”、“优秀法官”和“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表彰大会在京举行。会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 “全国优秀法院” 称号,这是该院继2006年被省法院授予“全省优秀法院”称号后获得的又一殊荣,是该院建院以来取得的最高荣誉。
3月22日, 省法院和济南市委联合召开大会,对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荣获“全国优秀法院”进行表彰。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焉荣竹和省法院院长尹忠显出席会议并讲话, 市委副书记雷建国主持会议。 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洪波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的决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学习活动的决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家政宣读《中共济南市委政法委关于向市中区人民法院学习活动的决定》;市中区人民法院院长解雅洁代表全院干警发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传仁、副市长张泽、市法院院长李静、市政协副主席王世敦和市直政法部门负责人、市中区委负责人以及各基层法院院长出席会议。(冯 媛)

【受理新《破产法》 实施后第一案】 6月,市法院受理了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此为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正式实施后市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破产案件。新《破产法》颁布后,市法院非常重视,多次举办研讨会、学习班,组织相关审判业务庭对该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解读,以达到全面理解、掌握该法精神实质,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目的。同时,针对新《破产法》实施后企业破产申请大幅增加的现实,对企业提交的破产申请及材料,依法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把好破产案件审理的第一关。(冯 媛)

【庭审观摩暨庭审水平考评】 7月17日至9月中旬,市法院对正在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审等各类诉讼和执行案件,集中进行了一次大规模、全方位的庭审观摩示范暨庭审(听证) 水平考评活动,共组织庭审观摩9次,9名由市人大指定的人大代表和中院领导、庭审观摩组委会暨考评委员会成员、各审判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参加了观摩、评议,各相关业务庭审判长和资深法官旁听了庭审。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们对市法院认真组织庭审观摩评比的做法和所观摩案件合议庭成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水平给予高度评价;进行庭审(听证)水平考评37件,对全院45个合议庭进行一次全面的庭审水平考评。庭审观摩情况和考评成绩确定后,中院以庭审考评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布,对庭审、听证情况进行综合讲评,并将得分记入法官执法档案,作为今后立功受奖和晋级的重要依据。(冯 媛)

【第十四届华东地区及特邀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 9月6~8日,由市法院主办的第十四届华东地区及特邀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在济南舜耕山庄召开。省法院院长尹忠显,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建国,市委副书记杨鲁豫,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家政等出席会议。围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主题,与会代表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
(冯 媛)
【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 8月23日至9月28日,由市法院精选的7名来自全市法院系统审判一线、事迹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法官代表,组成先进事迹报告团,在两级法院进行巡回报告11场次,使1400余名干警深受教育、鼓舞和鞭策,充分发挥了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做到了“用身边事教育激励身边人”。此做法和报告团成员的先进事迹,在《人民法院报》专版刊发后,省法院院长尹忠显给予了充分肯定。(冯 媛)

【开展案件质量效率大检查活动】 7月至11月上旬,全市法院系统深入扎实地开展案件质量效率大检查活动, 两级法院共自查案件1826件,抽查案件525件,走访当事人525人次,发放“评议卡”621份,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及时向承办人或合议庭进行反馈,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冯 媛)

【11名基层法院院长换届工作结束】 12月13日,全市各县(市)、区换届工作圆满结束,11名基层法院院长全部产生(历下区法院院长孙兆远,市中区法院院长解雅洁,槐荫区法院院长刘延杰,天桥区法院院长李明东,历城区法院院长郑玉,长清区法院院长赵其魁,章丘市法院院长张新华,平阴县法院院长郜业福,济阳县法院院长郑士刚,商河县法院院长白龙,高新区法院院长任艳亮)。(冯 媛)

【《济南法庭志》出版】 12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历时近两年编纂的《济南法庭志》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据有关资料显示,编纂出版以人民法庭为记载主体的志书,在全国尚属首例。济南中院于2006年1月9日决定编纂《济南法庭志》,初稿于2007年2月完成,在多次讨论修改后,于2007年8月15日交付出版。《济南法庭志》全书共13编,140余万字,800余幅图片。作为记录人民法庭历史进程的资料工具书,主要围绕法庭设立、撤并、迁移,法庭司法活动、法庭组成人员和法庭物质装备建设发展等情况,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载了1949~2005年济南市人民法庭的历史变迁和发展轨迹,直观地展示了人民法庭在工作和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绩。
(冯 媛)
【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 2007年,根据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全市法院系统开展 “作风建设年”活动,推动了法院队伍建设和整体工作的健康发展。
1.抓好三个环节,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一是健全领导体系,落实工作责任。两级法院分别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及其相应的工作机构,党组书记作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的全方位目标考核,使其成为硬任务、硬指标。二是深入动员部署,加强督促检查。中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活动方案和实施意见,将学习内容、目标要求、具体措施分解细化,明确了组织者、责任人。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专门成立督导检查组,先后通过召开调度会、分片观摩、学习交流、明查暗访和实地督导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广相关经验,推动活动的全面落实。三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两级法院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政协通报,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内部网站开设 “作风建设年”活动专栏,编发“作风建设年”活动信息专刊82期,被省法院转发篇数在全省各中院中名列前茅; 先后在《人民法院报》、《大众日报》等新闻媒体刊发活动稿件346篇。
2.强化三项措施,提高学习效果。采取了突出学习重点、增强针对性,讲求方式方法、增强新颖性,注重学习效果、增强实效性等三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中院和不少基层法院探索创新了建立制度保证学、原原本本读书学、带着问题深入学、因人施教分类学、邀请专家辅导学、宣传典型引导学、结对互助促进学、利用网络交流学、教育基地参观学的“九学法”,保证了学习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
3.坚持“五步式工作法”,突出抓好查摆整改工作。通过自查互查、主动开门纳谏、明确整改重点、认真剖析根源、落实整改措施等“五步式工作法”,力求把问题查深、查全,整改措施定细、定实,确保活动不走过场,产生实效。中院强调,全体法官要注重通过开展活动促进审判作风转变,用工作成果来检验活动效果,尤其要以审判为主业,针对开庭随意、文书错乱、程序不严、言行冷硬、服装不整、业外违规等问题,在严肃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方面狠下功夫,切实达到中院提出的“六个克服”。
4. 落实“四项活动” 二十四件具体工作,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中院研究制订了《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四项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了二十四件具体工作, 逐项组织落实。一是认真开展 “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献计献策、案件质量效率大检查、创建和谐机关、 争先创优活动,并在局域网开办“天平之歌” 网上先进事迹宣传栏,大力倡树典型;同时,通过建立院史馆、法官艺术团和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活跃干警的文化生活,营造 “勤奋、廉洁、公正、和谐”的法院文化氛围。二是开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庭审观摩暨庭审、听证水平考评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 以及院长、庭长集中接访活动,举办 “假如我是当事人”大讨论,引导干警进行换位思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司法水平;开展 “创建学习型法院” 活动,倡导终身学习之风。三是开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以案析理”活动。组织收听收看有关电视专题片、学习讨论活动,端正了干警的司法指导思想;结合部分重大违纪违法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多次举办法官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讲座,并扎实开展了“算好廉政七笔账”活动,使干警从思想上、灵魂上受到荡涤和净化。四是开展了法官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五进”活动。通过“百名干警访千户”等活动,面对面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需求;进一步健全了便民诉讼网络,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选择典型案件,深入到社区、机关、企业、农村和学校就地公开审理,以案释法,针对老弱病残、不能行走的当事人“送法进家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行委托工会、妇联、消协等社会团体调解的工作经验,健全诉调对接的大调解格局,中院所推广的历城区法院强化诉讼和解工作的经验,得到了省法院、市委政法委的肯定。此外,在全市法院普遍开展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研讨、法制宣传等系列活动。
5.突出三项重点,健全完善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一是健全审判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判案质量和效率。 制定了《审判工作考核办法》 、《执行工作规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等一系列规定,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评查机制和执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两级法院所办案件无一超审限,一、二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9.3 %,二审、再审发改率同比下降5.1%,群众来信来访同比下降9.96%。 二是健全队伍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法官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逐步完善教育培训、廉洁自律、外部监督和业绩评价机制,并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有效预防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三是健全司法为民机制,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中院出台《司法救助操作规程(试行)》,并在全市法院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完善便民诉讼和司法救助机制。
6.取得四个明显成效,推动整体工作开展。一是真正触及灵魂,干警精神面貌明显改善;二是认真加以整改,审判作风明显转变;三是注重建章立制,规范化管理明显推进;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执法形象明显改善。(冯 媛)

【公布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2007年审结并生效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案件集中在商标、专利、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和复杂等特点。山东电视台、济南电视台、《大众日报》、《齐鲁晚报》、《山东法制报》、《济南日报》等多家媒体到会进行了采访报道。10起典型案件是:
1.“桑乐”商标经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案。企业的商标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则代表着企业自身和其产品、服务达到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商标会得到法律更宽、更强的保护。同时,驰名商标的多少,也是提升一个城市形象,体现一个城市经济实力的“名片”。济南中院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明确了既要有利于企业创立名牌,又要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防止认定泛滥的审判工作思路,坚持“被动认定、积极谨慎、个案有效”的审判原则。法院审理的原告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集热器材经销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0年12月注册“桑乐”商标后,桑乐产品及品牌先后获得诸多荣誉,投入巨资进行广告宣传,使得“桑乐”品牌在全国家喻户晓。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真空集热管产品上使用“金桑乐”作为商标,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桑乐”商标的侵犯,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桑乐”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国内最早从事太阳能热利用研究和开发的单位之一,是中国太阳能产业协会常委单位,原告的行业排名名列前茅,其生产的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市场占有率高,并获得诸多荣誉称号,销售范围广,广告涉及全国各地,“桑乐”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金桑乐”标识的行为,误导了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企业存在某种联系,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院在认定原告“桑乐”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2.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英雄”商标维权案。“品牌战略”系现代企业经营的核心理念之一。品牌对企业意味着生存和发展,对消费者意味着品质与安全。品牌的经营,必须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的市场经营者, 必须规范经营、诚实守信。2007年7月,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英雄”商标专用权人在济南进行商标维权,起诉济南多个商家,要求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英雄”钢笔,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系“英雄HERO”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于1986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英雄HERO”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另外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还系“梅花形”图形商标及“英雄HERO 及图形” 组合商标的专用权人。“英雄”牌钢笔系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品牌。济南多家公司所销售的钢笔在笔身的不同部位上带有HERO、英雄或HERO、英雄、梅花形组合商标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案经审理,大部分涉案商家认识到多渠道进货,且疏于审查、经营不规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遂主动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英雄”商标维权案,提醒那些知名品牌产品的经营者,对商品的来源要严格审查,规范经营,以维护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
3. 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校商标维权、 制止不正当竞争案。原告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校系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于1994年开始使用“蓝翔”字号,1999年开始使用“蓝翔”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及其“蓝翔”商标在相关行业和消费群体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取得了一定的商业信誉,并获得了“全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先进单位”等称号。原告发现被告某市蓝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与原告经营的行业相同,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蓝翔”也与原告商标的文字相同。原告遂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商标中,“蓝翔”二字是图文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是相关公众识别该商标的主要依据,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和认可。被告在经营中以“蓝翔寄语”、“蓝翔学校”等不规范的方式使用其企业名称,系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经营者,后于原告成立,应当知悉原告自身的商誉及其“蓝翔”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因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对消费者具有引导作用,故被告应当知道其使用“蓝翔”企业名称会误导消费者,并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攀附”的故意,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告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无偿占有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蓝翔”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4. 棉花转基因专利技术侵权纠纷案。 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为“编码杀虫蛋白质融合基因和表达载体及其应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原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持有,系著名基因科学家郭三堆等人发明。该基因专利对于棉铃虫等具有显著毒杀作用,并被广泛用于转基因棉花品种的培育。案外人某棉花研究中心利用了包括原告基因专利等技术选育了多个棉花品种,双方曾互相代为维权,棉花研究中心代为收取基因使用费。其后,被告某棉业公司通过向棉花研究中心支付品种使用费的方式,取得了棉花品种的部分商业化开发使用权,双方约定基因使用费事宜与原告另行协商,不再代收。为此,原告与被告就基因专利的使用以及费用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通过生产和经营行为,使原告专利基因再现、倍增,其实质在于对原告专利的重复、扩大使用,构成了侵权,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铲除被告制种田中所涉品种的植株或对种子做灭活性处理,不得销售生产的种子,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而被告认为,“抗虫基因”的初始载体存在于研究中心提供的亲本种子中,基因专利的真正使用者是亲本种子的培育单位,而不应衍及被告这样的制种单位。转基因棉花种植面积早已超过全国棉田的一半以上,如对专利使用费无限度延伸,则不利于农业技术的推广。审理期间,转基因棉花品种纳入了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棉花研究中心也申报了植物新品种。法院针对该案所反映出的基因专利保护与植物新品种转让、商品化开发产生的冲突,加大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实现了案件审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5.“北京奥运剪纸长卷”著作权纠纷案。为迎接北京奥运会,许多艺术爱好者通过创作奥运题材作品的形式,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法院审理的原告何某与被告姜某、上海大世界吉尼斯总部的著作权纠纷一案就涉及到奥运题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原告何某认为,“北京奥运剪纸长卷”系由其负责构思、创作、绘制出作品图稿,由姜某按图稿用刻刀在红纸上剪刻出来,但姜某却以个人的名义申报了吉尼斯纪录,遂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 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涉案作品系长达200.8米的巨幅剪纸长卷,该作品以“2008年北京绿色奥运”为主题,通过中华民族传统的艺术形式——剪纸,再现了北京奥运会的所有竞赛项目,成为关于奥运项目的最长剪纸,并荣获“吉尼斯之最”证书,而且被告姜某又系一名残疾人,因此该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剪纸作品属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原告何某与被告姜某共同享有;被告姜某将涉案作品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发表,独自申报吉尼斯纪录并获得“吉尼斯之最”证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上海大世界吉尼斯总部未经原告何某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将原告何某创作的涉案部分剪纸作品进行发表,侵犯了原告何某对该作品的发表权,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告何某与被告姜某共同享有;被告姜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在“吉尼斯之最”证书上增加原告何某为著作权人的相关内容。
6.崔某诉济南某软件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案。原告崔某是沈阳市文联专业作家,其著有《铲黑: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覆灭》一书。2005年10月,原告在被告济南某软件公司网站的技术论坛上发现,该论坛用户“shadow”上传《黑帮头目刘涌犯罪纪实》一文,该文将原告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传播,虽署名原告崔某,但改变了原书名, 并删掉部分章节小题,加上自拟小题,文字近5万字。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被告将涉案文章删除,并提供了论坛会员“shadow”的IP地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网络传播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传播方式,已经包含了对作品以数字形式进行复制、发行等多种使用方式。在网站技术论坛上的涉案文章是由论坛用户“shadow”上载,而非被告,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而且提供了具体侵权行为人的注册资料,依法应当免除赔偿责任。原告虽主张依据被告提供的IP地址不能找到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因为网络环境下IP地址具有唯一性,发现IP地址使用人的责任不宜分配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法院对原告崔某的相关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该案较好地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正确划分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之间的责任,体现了著作权保护与网络发展间的利益平衡。
7.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音像制品著作权维权案。音像制品市场盗版侵权的现象比较严重,通过司法手段打击侵权,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保障音像制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湖南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享有苏有朋演唱的《幸福一万年》 等4首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被告湖南某公司制作的《苏有朋来生缘》的光盘合辑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四首曲目。被告赵某经营的音像经营部,销售了被告湖南某公司非法复制的光盘合辑。原告遂起诉两被告,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费用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权利,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湖南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
8.“郑单958”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维权案。“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深受业内好评和广大农户的欢迎,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于2002年1月取得该植物新品种权后,授权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排他生产经营“郑单958” 玉米杂交种, 并授权4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同负责“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维权事宜。4家公司发现山东某种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市场上生产、 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遂请求法院判令该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作为涉案品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保护涉案品种的合法权益。 因被告否认“Z58”玉米种侵权,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涉案品种进行了司法鉴定, 经DNA(基因)指纹技术鉴定得出的结论为“Z58”与涉案品种“郑单958”属于同一品种。司法鉴定单位是国内目前唯一从事玉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单位, 在玉米DNA技术鉴定方面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而且鉴定人员均具备种子检验人员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采取DNA技术鉴定亦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Z58”玉米种为涉案品种。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郑单958”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在植物新品种侵权形态日趋复杂的情况下,通过科学技术鉴定手段辨别真伪,是法院作出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的重要依据。
9.仿冒“华丰”方便面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知名商品为社会公众普遍青睐,能为生产和经销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为获取不当利益,一些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审理了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面业公司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生产的“华丰” 牌方便面食品为知名商品,原告拥有3种商品名称为“魔法士”的方便面产品,其使用的包装装潢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搭配具有独特性,对于消费者选择商品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 原告发现被告也生产商品名称为“魔法士”的3种方便面产品,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搭配均模仿了原告的上述产品,为此双方发生诉争。案经审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告停止使用与原告3种“魔法士”方便面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元。
10.“日照绿茶” 地理标志保护纠纷案。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国内《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来保护。充分利用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资源,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对提高产品特别是农副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社会各界尚缺乏足够的意识。日照市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济南维权案是山东省首例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证明商标侵权纠纷。利用日照当地气候、地理条件生产出的具有独特品质的“日照绿茶” ,被誉为“江北第一茶”。2007年1月,“日照绿茶”证明商标权人日照市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为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将济南多家茶叶经销公司和超市告上法庭,要求相关商家停止销售侵权的“日照绿茶”茶叶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但为“日照绿茶”证明商标权人,而且系唯一对“日照绿茶”具有监督、检验资质的管理机构,任何茶叶经营者,须经原告的检验、授权后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日照绿茶”证明商标。而涉案商家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生产的茶叶产品包装上使用“日照绿茶”证明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案件审理中,涉案商家均认识到只有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其经营的“日照绿茶”才是合法产品,遂主动与原告协商补办授权手续, 进行了和解。 (冯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