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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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况】

1.制止动乱工作。 1989年春夏之交期间,全市司法干警积极参加执勤、巡逻、
清除反动传单、标语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打、砸、抢、烧犯罪分子。

2.普法工作。 全市“十法一条例”的学习任务已基本完成,“十法六条例”、
“六法一条例” 有70%的普法对象已学完; 市六大班子成员及市直部、委、办、局
(公司)的党政领导已全部学完与治理整顿工作有关的16个法律、法规;区县领导干部
也有70%已学完。 市经委对130多个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分两次进行轮训,市工
商局先后对2700个企业的6500多名法人代表进行轮训。全市共举办培训、轮训班2600
多期,培训各类骨干5万余人,为依法治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公证工作。1989年济南市有公证员75名。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47365件,比上
年增长12.7%。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9591件;民间公证27098件,涉外公证676
件,分别比上年增长62.6%、10%。1989年对263家厂企进行经济合同公证回访调查,
经过公证的各类经济合同履约率达99%以上,特别是涉港、澳、台公证在国内外产生
良好影响。司法部通报了济南市公证处涉外公证工作的经验,《人民日报》(海外版)
介绍了济南市涉外公证方面的情况。全市通过办理各类公证,发现、制止和揭露假、
诈骗合同54件,为国家、集体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573.5万元。

4.律师工作。1989年底,全市有律师101名。律师担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常
年法律顾问1046家, 比上年增长22%。其中,省、市、区县政府12家,占100%;乡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67家,占同级政府行政机关的59%;企事业单位967家,比上年
增长27%。律师为各级政府办理法律事务1995件,为企事业单位办理法律事务6290件,
共为政府、企事业单位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396万元。办理刑事辩护1150件,辩护意
见被采纳率67%; 民事代理1930件,非诉讼代理1094件;解答法律咨询22976件,比
上年增长9倍, 办理涉外法律事务58件。通过各种法律业务发现并揭露各种经济犯罪
23起,为国家集体避免经济损失2907万元。

5.基层法律服务。1989年济南市有87个乡镇法律服务站,43个街道法律服务所。
全年为城乡592家经济实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比上年增长88%;协办公证22491件,
比上年增长64.4%;办理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解答法律咨询17423件,平均比
上年增长31.4%; 审查修改各类经济合同11405件,比上年增长128%;为乡镇、街
道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43.9万元。

6.劳教工作。1989年新收劳教人员323人,年内解教159人,年底有在教人员510
人。劳教所继续实行“管教生产承包”,深入开展“三个延伸” (向前延伸:劳教人
员进所前办班教育。向后延伸:劳教人员出所后帮教安置。向外延伸:依靠社会力量
联合帮教) ,劳教人员安心改造率稳定在95%以上,逃跑率仅有0.4%,低于部、省
规定标准。劳教生产稳步发展,全年机械、农副业生产值367万元,比上年增长22.3
%。

7.职业道德建设。 1989年将职业道德建设纳入廉洁勤政轨道,列入岗位责任制
和目标化管理。 全年有346人次拒收礼品、现金,折合人民币4.3万元;收到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的表扬、感谢信72封,锦旗52面,镜匾21块。

1989年山东省司法厅在庆祝司法行政工作恢复十年之际,给济南市司法系统的两
个单位记集体二等功,6个单位记集体三等功,18名个人分别记一、二、三等功。

【试办家庭赡养协议公证】

1989年7月, 市司法局、市老龄委对长清县赡养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在调查该县
五峰山乡法庭1988和1989年上半年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发现赠养纠纷案所占比重
较高且上升幅度很大,1989年上半年的案发比重由上年同期的35%,上升到52%;为
解决农村老有所养这一迫切的社会问题,1989年8~9月,市司法局在五峰山乡依法对
家庭赡养进行协议公证试点。从老人的吃、穿、住、用、花(花钱)、乐、病、葬八个
方面,规定和明确了赡养人各自的责任,并由村委会干部和老人的赡养人在协议书上
共同签字,公证机关依法公证,使农村赡养问题由以行政手段管理,过渡到依法管理,
用法律手段约束赡养人的行为。1989年11月29日,济南市司法局、市老龄委在长清县
五峰山乡召开现场会,向全市推广农村家庭赡养协议公证工作。截至年底,全市共办
理农村家庭赡养协议公证1114件。

【试行律师全员承包责任制】

1989年1月1日始,济南市11个法律顾问处(所)试行律师全员承包责任制。各法律
顾问处(所)根据人员实力情况和业务范围,制定了各自的承包方案,承包期为一年。
承包合同对律师的责、权、利挂钩,职称等级与完成业务量挂钩,工作数量、质量与
社会效益挂钩等条款作出明确规定。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调动了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1989年,实行责任制的11个法律顾问处(所)全部按合同要求超额完成了全年五项律师
业务指标,其中,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三项业务完成量比上年分别增长22
%、80%、21%,列全省各地市之首。

【建立基层司法所】

1989年4月1日,山东省第一家城市街道司法所在济南市历下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成
立。在城市街道建立司法所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第一线综合防御功
能,更好地全面发挥司法行政的整体功能。司法所附设法律服务所,实行两位一体,
一套班于,两块牌子,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司法所有五项职能:参谋职能、依法
管理职能、法制宣传职能、法律服务职能、纠纷预防职能;按其职能,司法所定为正
科级单位, 编制3人,受区司法局与办事处双重领导。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司法所成立
后,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对其进行考察论证,认为:在基层设立司法所
有利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全方位发挥职能, 有利于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9年9
月底,山东省司法厅在历下区召开现场会,会议认为,建立司法所这种模式不仅适合
城市街道,而且也适合农村乡镇,决定向全省街道、乡镇推广建立司法所的经验和做
法。1989年11月25日,司法部部长蔡诚来济考察了历下区东关司法所,对在城市街道
设立司法所给予充分肯定。1989年底,济南市在街道乡镇建立司法所64个,占应建数
的38%。

【开展争创“三不发生”单位活动】

1989年济南市人民调解工作仍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在全市 (不含济阳、
商河县,下同)各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争创“三不发生”(不发生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
伤害、自杀) 单位活动。全市4219个调解委员会中,有95%的调委会将责任目标分解
到人,实行分片包干。全市纠纷信息员队伍进一步发展,总数达到2.9万人。各基层
调解组织坚持每月一次民间纠纷排查制度,全年共受理各类纠纷18809件,调处18680
件, 调解率为99.5%,调解成功率为9 7.7%,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可能引起的非
正常死亡案件117起、167人,民转刑案件发生率比上年下降28.6%,有3798个村居,
厂企单位实现“三不发生”,占建调委会单位总数的90.02%。

【市劳教学校实行行为规范教育】

1989年,济南市劳动教养学校在办学教育工作中,对劳教人员行为规范教育进行
有益尝试。市劳动教养学校以矫正劳教人员的不良行为为根本出发点,制定了《劳教
人员一日生活守则》等系列规章制度,共44条,把劳教人员一日中从起床到熄灯一切
活动纳入规范的约束之中,并把对劳教人员行为规范教育内容列为百分记事考核、做
到“日记事、周检查、月小结”,以此为奖惩劳教人员的依据。同时,把抓好规范教
育工作列入大、中队的管教、生产“双承包”,也作为考核干警工作实绩的依据之一。
1989年行为规范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劳教人员违纪率由上年的0.6%下降为0.4%,
杜绝了劳教人员在所内重新违法犯罪,特别是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动乱时期,没有发
生逃跑、哄闹等事件,场所秩序稳定。1989年省司法厅检查评比全省劳教学校办学教
育工作,济南市劳动教养学校获得第一名。1989年11月,在全省劳教工作座谈会上,
济南市劳动教养学校介绍了行为规范教育的经验。

(赵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