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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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区的通知

(90)鲁政函18号

济南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一九九○年二月十九日,以国函[1990]15号文,批准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
济开放地区,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 (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
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5] 3号)和《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
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所规定的政策。在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
乱以后和治理整顿的新形势下,国务院批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区,表明了党中
央、国务院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决心,也是对我省和济南市工作的极大关
怀和支持。济南市对外开放的基础设施和条件比较好,近几年各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很
大成绩。省政府要求济南市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复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用足用
好国务院赋予的各项政策规定,努力奋斗,开拓进取,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充分发
挥省会城市在全省对外开放中应起的作用。省政府有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济南市的工
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促进济南市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
发展,为全省的对外开放作出贡献。

济南市列入沿海经济开放区后的有关问题,责成省经贸委会同济南市政府研究提
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