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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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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90]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将济南市划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请示》收悉。现函 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地区,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 〈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5〕3号) 和《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所规 定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〇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