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章建设,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设活动和违章建设工程的处理。
违章建设活动是指违章审批、违章设计和违章施工;违章建设工程是指违章建设
活动所形成的建设工程。违章建设活动和违章建设工程总称违章建设。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检举和制止违章建设的权
利和义务。
第四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统一
指导下,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违章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违章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阻拦和刁难。
第二章 违章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建设工程: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定的施工图纸修建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擅自改变旧建筑物结构或加层的;
(五)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期满后,未拆除而又未申请延期的;
(六)经批准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设计:
(一)违背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要求的;
(二)设计图纸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又擅自改变设计的;
(三)无证设计或超出资质范围设计的(含代审代签的);
(四)为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
第七条 为无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施工,或不按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要求
施工的,均属违章施工。
第八条 违反规划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工程,属违章审批。
第三章 违章处理
第九条 对违章范围的下列建设工程,限期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拆除,并清理场地:
(一)违反道路规划红线要求,占压规划道路的;
(二)影响城市各类地下管网、架空线路、飞行航线、微波通廊、消防通道等市政
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的;
(三)侵占规划河道、排洪沟渠和湖岸、名泉池保护范围的;
(四)侵占各类规划绿地及风景名胜区的;
(五)侵占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影响其景观的;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结构或邻屋通风、采光、安全的;
(七)影响消防和交通安全的;
(八)影响城市景观或污染城市环境的;
(九)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要求的。
第十条 接到违章建设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工程施工,已竣工的建
(构)筑物不得使用,听候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设工程,没收其建筑物及非法收入;
(一)以土地使用者或业主(房主)的名义申报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非法交易和变相
买卖的;
(二)多次违章或蓄意违章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没收的违章建筑物,统一用于城市的公益、公用事业。
第十二条 对近期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违章建设工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给
予违章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可允许暂时保留使用,保留期限根
据规划建设要求确定。
暂时保留使用的违章建筑物不得买卖、租赁和转让,保留期满或在保留期内对城
市建设造成影响的,均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违章单位和个人无偿拆除。
第十三条 对违章设计单位,由规划部门会同设计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设计等级、吊销设计证书、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违章设
计收入30%~50%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章施工单位,由规划部门会同建筑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施工等级、吊销施工证、取消在济南地区施工资格、没收
其非法收入,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建设工程的单位,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
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章建设、违章设计、违章施工、违章审批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视其情节,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多次违章者,按其次数累计罚款,
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阻挠规划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分别处以单位和当事人一千
元和一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违章处理执行
第十八条 查处违章建设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含)以下或投资额在五万元(含)以下的违章建设工程,
由区规划管理部门查处,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违章建设工程,由区规划
管理部门查明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处理;
(三)城市排洪沟渠、河道和道路上的违章建设工程,由城建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
有关规定查处。
(四)没收违章建筑物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确认违章建设工程后,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对
该工程供水、供电、供气以及产权登记发证、人口落户、工商营业登记发证。
第二十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通知后,须按规定期限缴纳
罚款(外地设计、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代为缴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增收千分之
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凡在《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以前兴建的违章建设工
程,违章单位能主动到规划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的,可从轻处理;凡在《济南市城市规
划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继续进行违章建设或突击施工的,予以从严惩处。
第二十二条 单位罚款不得列入基建或生产成本,个人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全部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违章单位或个人对违章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
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