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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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勘察设计单位、建筑
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土木工程、设备安装、
构配件生产、机械施工的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 (包括房
屋开发单位)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工商、税务、建行、
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市建筑管理局管理建筑市场、各县建筑市场由县建委负责管理,
业务上接受市建管局的指导。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市建筑队伍管
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管理的有关规
定。

第二章 工程发包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登记手
续,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包,禁止私自发包工程。

第六条 对未列入当年施工计划、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不落实、设计文
件和图纸不完备、征地和其他前期工作未做好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发包手续,不准
开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持有建筑施工营业执照、资格等级
证书并经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确定工程承发包关系后,双方应按照《经济合同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并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后生效。

第九条 与港澳地区和外国合作的建设工程项目, 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 建筑队伍管理

第十条 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企业开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山东省建筑企业营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企业来本市参加建设项目投标、承揽任务,
必须持企业所在地建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技术资质证明、建设银行的资金信用证
明和地市建委的介绍信,由市建筑队伍管理处审查批准。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企业进济许可证每年办理一次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企业承包的任务必须符合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
书规定的营业范围,不准越级承担工程任务。

第十三条 外地建筑企业在济承担工程须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建设银行交工程
保证金,专户立帐,工程完工后退还。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需要外部提供劳务, 必须报经市建筑队伍管理处批准,不
准私招乱雇,乱拉技术工人。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
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必须经建设银行、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办公室审核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证明、资金信用证明和进济独立承包许可
证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企业均可按规定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工程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工商行
政管理局、建设银行等单位,并有投标企业参加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决标。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凡在本市的造价五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勘
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
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并接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
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构配件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产
品生产许可证。构配件产品出厂前,生产厂家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
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二十二条 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经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认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不准用于工程。

第二十三条 所有竣工工程,必须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未经核验或核验
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发生重大、恶性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必须在发生事故后二
十四小时内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建筑管理局报告,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
处理。

第六章 工程定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的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施工概预算和工程竣工结算,都
必须严格执行本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工期定额、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地
方材料预算价格。不准高估冒算、任意压价或哄抬造价。

第二十七条 按合同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和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发包双方应按规
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拖欠工程款。逾期付款的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定额缺项的补充,由市建筑安装定额站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编
制并发布。

建筑材料价差的调整,由市定额站组织有关单位调查、编制,经市建委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定额专业人员必须持建筑工程定额站统一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上岗。
无专业资格证书者不得编制工程预结算书和标底。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重合同守信用、创出优良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
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
取消独立承包资格、降低企业资质等级、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没收
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1.无证设计、无照施工的;

2.越级承担工程任务的;

3.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承发包工程的;

4.代签、代审设计图纸的;

5.出卖、转让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和银行帐号的;

6.非法转包工程的;

7.非法使用外包队伍的;

8.对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或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对编制工程预结算和标底中乱套定额、高估冒算或任意压价的;

10.未办理进济许可证手续擅自来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企业。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者,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筑市场管理公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索贿受贿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