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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商业网点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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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四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省会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财办)是城市商业网点的主管部
门。

第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和扶
持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兴办商业和饮食、服务业。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财办,根据《济南市体规划》,结合本市商业网点
现状和发展,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
近期和远期规划,确定市级、区级商业中心和街道、居委会商业网点的设置。《城市
商业网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和市财办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联片改造住宅区规划时,应按不
少于百分之七的比数配置商业网点营业用房。其规划方案中的有关商业网点的内容,
应征求市财办的意见。

第七条 凡建设居住小区和在市内联片改造住宅区以及零星插建住宅的单位,在
规划部门核发建设许可证前,均须按每平方住宅建筑面积十六元的要求向市财办缴纳
商业网点配套费,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拒不缴纳的,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许可证。

第八条 商业网点配套费应主要用于设置新建居住小区、边远地区、工矿区的粮、
菜、肉、煤、副食、饮食、理发、浴池、修理服务等微利商业网点用房。在新建居住
小区和市内联片改造住宅区购买上述营业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造价收费。

第九条 住宅小区和联片改造住宅区新建的商业网点用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市财办应立即组织开业。经营者超过六个月不开业或在经营中停业超过六个月不复业
的,市财办可另行安排经营者,也可商同产权所有者,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
出租或出售给其他经营者。

第十条 凡经营粮、煤、菜、肉、副食、饮食、理发、浴池和修理服务的国营;
集体单位,其开业、歇业、转业、迁移、合并须经市财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商人来济开办商业网点,由市财办会同市规划部门统一安排,有
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在车站、园林、风景游览区和街道两旁建设商业网点,必须服从城市
规划,统一安排。对城市(镇)商业网点不足的街道或地段的非商业用房,未列入中近
期改造计划的,经规划或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可就地翻建改造为商业网点用房。

第十三条 市、区商业街建筑底层的营业用房,现已改作他用的,应根据市财办
的统一安排,恢复为营业用房。房产所有者不经营的,可按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出租
或出卖给其他经营者。

第十四条 对租用的商业网点用房,其产权所有者应定期维修,不能及时维修的,
使用单位与房产所有者协商签订协议后,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抵顶房租。

第十五条 凡城市改造需拆除的商业网点营业用房,按照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办
理。

第十六条 征收的商业网点配套费,在银行设专户存款,专款专用,市财办定期
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网点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