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快地方电力事业的发展,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状况,以适应我市
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用电的需要,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和市、县(区)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
业(包括部队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均可投资办电。
第三条 对所投办电的资金,实行与投资单位的用电权、用电量挂钩的办法,不
还本付息。除国家计划增加用电指标外,凡需新增用电负荷和电量的,均按每2000元
取得一个千瓦用电负荷指标和相应电量的用电权。用电权20年不变。所兑现电量的电
价,属黄台电厂的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含随电费代收的政策性附加费);属济南北郊热
电厂的,执行由省物价局核定的地方电厂上网电量的代售电价。
第四条 投资单位应得的用电负荷指标和电量,在建设的电厂投产发电后,按单
位缴纳办电资金顺序依次兑现。
第五条 投资单位所得的用电权,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偿转让,但需到供电局办理
变更手续。
第六条 投资单位新增电量不影响原分配的电量指标,增加供电计划,在分配指
标时仍以原指标为基数,并予以优先安排。但必须严格按规定用电,服从电网调度。
第七条 投资单位投入的办电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地方办电资金,专项用于规定电厂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用款计
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划委员会下达。
第九条 济南供电局要按季度将收取的办电资金汇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
行营业部,并将缴款情况,按季分户汇总,送交市计划委员会。
第十条 济南供电局可以从实际收缴的办电资金中按月提取5‰的手续费, 报经
市财政部门核批,专项用于收取该项资金人员的办公费用支出。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快地方电力事业的发展,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状况,以适应我市
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用电的需要,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和市、县(区)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
业(包括部队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均可投资办电。
第三条 对所投办电的资金,实行与投资单位的用电权、用电量挂钩的办法,不
还本付息。除国家计划增加用电指标外,凡需新增用电负荷和电量的,均按每2000元
取得一个千瓦用电负荷指标和相应电量的用电权。用电权20年不变。所兑现电量的电
价,属黄台电厂的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含随电费代收的政策性附加费);属济南北郊热
电厂的,执行由省物价局核定的地方电厂上网电量的代售电价。
第四条 投资单位应得的用电负荷指标和电量,在建设的电厂投产发电后,按单
位缴纳办电资金顺序依次兑现。
第五条 投资单位所得的用电权,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偿转让,但需到供电局办理
变更手续。
第六条 投资单位新增电量不影响原分配的电量指标,增加供电计划,在分配指
标时仍以原指标为基数,并予以优先安排。但必须严格按规定用电,服从电网调度。
第七条 投资单位投入的办电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地方办电资金,专项用于规定电厂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用款计
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划委员会下达。
第九条 济南供电局要按季度将收取的办电资金汇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
行营业部,并将缴款情况,按季分户汇总,送交市计划委员会。
第十条 济南供电局可以从实际收缴的办电资金中按月提取5‰的手续费, 报经
市财政部门核批,专项用于收取该项资金人员的办公费用支出。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