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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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06年, 全市法院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把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作为
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任务, 全面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 全年共新收各类案件64134件, 审(执)结
64325件(含旧存) , 结案率为100.3%, 结案标的额111.4亿元。其中,中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
6103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3112件,结案标的额61.8亿元。
1.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爆炸、绑架等严重暴
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685件,判处犯罪
分子4194人。依法严惩各类经济犯罪,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商业受贿等犯罪案件71件,判处犯罪
分子130人。依法严惩各类职务犯罪,审结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109件,判处犯罪分子144人,其中
原为县处级以上公务员12人。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贿700余万元、64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一案,由最高法院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王昭耀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其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昭耀服判不上诉。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罪刑相适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
合等刑事政策和刑罚原则,对1304名罪行较轻、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判处了缓刑,对3112
名认罪服法、认真改造的罪犯给予了减刑、假释,促进对罪犯的教育转化。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认
真落实“保留死刑,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要求,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切
实做到少用慎用、用准用好死刑。
2.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全年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4043件,标的额52.3亿元。妥善审理涉及“三农”
的案件,理顺农村经济社会关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把涉及企业改革改制案件作为审判的重点,
妥善审理了济南第一印染厂等一批企业破产案件,既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
考虑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保障企业改革改制的顺利进行。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280件, 依法制裁侵权、假冒、盗版等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智力成果。审结买卖、房地产等纠纷案件
14109件,调整理顺市场经济关系。审结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20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
法权益,维护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
3.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全年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4345件,结案标的额5.9亿元。通过审理离婚、赡
养、抚养等案件,依法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宅基、相邻纠纷等案件,促
进邻里和睦相处。加强对劳动争议、损害赔偿等案件的审理,依法调节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公民的人
身和财产权利。突出抓好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理。其中,济南南洋学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民事清算
案涉及受害学生、教职工等近千人,涉案金额上亿元,社会影响大。为妥善处理好此案,济南中院按
照市委 “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利益、达到最佳效果”的要求,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刑事、民事两
个工作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一方面积极做好受害人、债权人的安抚疏导工作,另一方面加大案
件审理力度,及时审结此案,化解了不稳定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 依法调节行政关系。全年审结一审行政案件613件。其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71件,撤销的77件,经协调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47件。在审判工
作中,推行行政案件协调制度,通过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干群关系的和谐。认真贯彻《国家
赔偿法》,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7件,决定赔偿5件,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得到赔偿,切
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5.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认真做好二审和再审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依法纠正确有
错误的判决。共审结二审案件4223件,一审案件上诉率为10.3%,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16.3%;审
结再审案件332件,占一、二审案件总数的0.7%,其中,检察机关抗诉的105件,当事人申诉的227件。
在审结的再审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40.6%。
6.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
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全年执结各类新收案件17314件, 标的额49.3亿元;清理执行积案
10259件,标的额55亿元。积极探索建立执行协作机制、威慑机制和救助机制,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注重抓好对被执行人的说服教育,加强执行和解工作,执行案件自动履行、和解
率达到54.2%,同比提高了2.4个百分点。对执行不力的案件,强化提级、指定执行等措施,依法制裁
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和其他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促进一批积案、难案的解决,进一步缓解了执行
难问题。
7.全面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办案不忘大局、不忘稳定、不忘发展,既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又充分
考虑司法目的,努力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大诉讼调解力度,通过将调解纳
入岗位目标考核、评选调解能手等措施,鼓励法官调解结案,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全年一审民商事
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达到69%,促进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狠抓涉诉信访工作,认真落实院长
接访、部门包案等责任制。对诉求合理的认真加以解决;对要求过高的耐心教育引导;对经报上级法
院审查确属信访无理的,采取终结措施;对非法上访、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置,引导群众通过理
性合法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对信访案件的源头治理,努力提高一、二审和初信、初访办案质量,
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全年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6576件(次),同比下降8.3%。坚持以审
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新闻媒体联合开办了《执行》、《法治论坛》等栏目,
在部分学校设立法制教育基地,开展“审务进社区、法律进万家”等活动,召开公判大会18次,开展
法制宣传、解答群众法律咨询3200余人次。结合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
门提出司法建议110余条,市领导对妥善预防和化解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等多条建议作出批示。
8.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全市法院按照“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创一流”的工作思路,
努力加强自身建设。①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原则,发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努力提高驾驭法院工作的能力。二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教育,使法官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
设,组织法官深入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强化正面典型的倡树和反面典型的警示,在每个部门设立兼
职纪检监察员,及时发现不良苗头,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注意从涉诉信访案件中,从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意见建议中,查找问题,加强整改。四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法官的职
业道德意识。在全市法院认真开展“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
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的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倡树“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
通过建立院史馆、法官艺术团、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以机关文化建设为载体,提升素质,树好
形象。五是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全市法院共举办各类培训班60余期,培训法官1700余人次。积极推进
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落实法官职业准入,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优化队伍结构,全市法院队伍
的知识结构和学历层次明显改善。 ②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努
力把解决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开展了“走万户、访民情、促公
正、保平安”活动,组织法官走访企业、村居、儿童福利院和特困当事人家庭,自觉落实便民、利民、
护民的各项措施;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低保失业人员、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集中开展清
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活动;在立案大厅完善便民设施,实行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双轨制立案”、
预约立案、巡回办案等制度,到案发地、农贸市场和乡村大集收案、开庭、公开宣判,既方便群众诉
讼,又宣传法律知识;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加强诉讼指导;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
度,为1013起经济确有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351.6万元,保障困难群众正常行使诉权,体现
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③推进审判改革,规范内部管理。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问题入手,
积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年”活动,重点健全落实了“一个公开、五个规范、四项机制”。“一个公
开”,即审判公开,把各个环节上能够公开的情况全部公开,全面落实庭前公开示证、减刑、假释案
件、申诉复查案件和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等措施,以公开确保公正。“五个规范”,一是规范庭审活动,
组织对法官进行庭审观摩,从着装、语言以及驾驭庭审等各个方面进行考评,进一步规范法官的庭审
行为。二是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组织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法律文书纠错、法律文书点评等活动,
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三是规范审判组织,落实审判长负责制,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完善审委会
工作机制。四是规范审判流程管理,落实审限预警提示制度,进一步明确诉讼时限要求,提高办案效
率。五是规范诉讼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切实纠正乱收费。完善“四项机制”,一是完善人员分
类管理机制,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建立切合
工作实际的人员配备模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二是完善司法档案管理机制,为所有法官和审判业务
庭建立了司法档案,对办案质量、数量、效果、廉政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三是完善竞岗交流机制,
对中层干部和审判长、执行长,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选任;对个别不适岗的人员进行交流,
调离审判岗位。四是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管理和使用。全年人民陪
审员共参与案件审理3277件。省人大对济南市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给予了充分肯定。
全市法院审判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一、二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99.3%,同比提高了0.3个百分点。④
突出抓好基层建设,提升法院整体水平。始终坚持重心下移的工作方针,把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重点
放在基层。中院通过审理二审案件、开展业务研讨、总结推广经验、完善考核机制等方式,加强对基
层法院的督导。建立完善审判质量评价体系,对各基层法院的结案率、调解率等10项办案指标进行量
化考核。组织全市法院针对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审判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指
导性意见。坚持基层法官培训制度,对243名基层法院法官进行了轮训,努力确保基层队伍素质能够
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坚持把人民法庭建设作为重点来抓,全市30处法庭已全部达到了省法院规定的
“五化”标准,有6处法庭分别获得“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全省优秀人民法庭”等称号。市中区
法院、天桥区法院北园法庭分别被授予“全国优秀法院”和“全国青年文明号”。章丘市法院被省法
院记集体一等功。历城区法院建立健全队伍、工作、领导、目标“四项管理机制”,历下区法院少年
审判和槐荫区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等经验做法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长清区法院加强规范化、制度化
建设,平阴县法院开展以“感党恩、谢民恩”为主题的思想教育活动,济阳县法院坚持“学习建院”,
商河县法院完善便民诉讼网络,高新区法院为优化投资环境提供司法服务等做法,都取得了较好的效
果。⑤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法院工作健康发展。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认真
落实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依靠党委领导解决法院工作
中的困难和问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监督法》,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按照人大决议要求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对人
大常委会督办的案件、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两
级法院都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办理和解释工作。全年共办理建议、提案14件,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
件审理和视察法院工作62次。加强与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以及审判监督、思想宣传、调研、陪审员管理等多
项工作受到最高法院、省法院的表彰,被评为“省级文明机关”和“全省法院先进集体”。最高法院
院长肖扬两次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视察,对全市法院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济南市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改选】 2006年4月12日,济南市法院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第二次
会员代表大会在山东法官培训学院隆重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济南市两法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
报告,两法官协会章程(修改草案);选举出了法官协会新一届常务理事、会长、秘书长和女法官协
会新一届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当选为新一届法官协会会
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玉兰当选为新一届女法官协会会长。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省
法官协会、省女法官协会以及部分省市法官协会向大会发来贺信。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民政局
及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的有关领导应邀出席了会议。
市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均成立于1997年5月,共拥有会员974名,其中女会员204名。“两个协会”
成立9年来,按照协会章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两法官协会还
紧紧围绕省法院、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开展了一系列法律咨询和司法为民
活动,涌现出全国模范法官郑玉、刘丕法、庄少玲、闵献华等一批先进典型人物,2004年、2005年济
南中院连续两年被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 “省级文明机关”荣誉称号,树立了济南法院和
济南法官良好的司法形象。
济南市两法官协会改选后,积极组织法官会员参加山东省两法官协会与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
编辑部联合举办的“齐鲁法协杯”征文活动,9月12日,市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组织召开了“齐鲁
法协怀”征文评审会议,在济南市范围内评选出了15个优秀奖,并向获奖代表颁发证书和奖品,对获
奖作者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此后,省法官协会、省女法官协会通报表彰了“齐鲁法协杯”征文活动获奖单位和个人,市法院
得到省法院评审委员会的肯定,荣获组织奖。济阳县法院院长郑士刚撰写的《全面规范司法行为,建
设新型司法机关》一文和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田越洋撰写的《对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几点思考》一文
分别荣获二等奖;市中院研究室祁云奎和章丘市法院任文明共同撰写的《一个乡村法官的情怀》一文
获得三等奖。

【最高法院视察市法院工作】 7月1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一行,在省委副书记、济南市
委书记姜大明,省委副书记高新亭,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省委副秘书长于建修,省高级人民
法院副院长丁义军,济南市委常委、秘书长许立全,济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家政,济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院长李静,章丘市委书记陈先运等陪同下,到章丘市法院圣井人民法庭视察工作。肖扬视察
圣井法庭的立案大厅、审判庭、文化长廊等设施,观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执法档案的专题片,
检查法官执法档案,对济南法院的法庭建设及执法档案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与陪同的省、市领导及
部分法官合影留念。

【省人大常委会视察济南市人民陪审员工作】 6月12~1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内司委主任委员
莫振奎,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庆才在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谢传仁、彭万生,市法院院长李静等陪同下,分别到济南市两级法院对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情况进行调研。李静汇报了全市法院关于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工作情况。天桥法院、历城法院、章丘法院、槐荫法院分别汇报了本辖区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情况。莫振奎对全市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他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实施情况,过去主要通过耳闻和书面的东西了解,此次来济南进行执法调研,考察了几个基层法院,感
到具体实施情况比预想的要好。济南法院系统落实《决定》的工作,做到了领导重视、贯彻认真、管
理规范,取得了初步成绩和经验。一是领导重视,包括各级党委、人大及法院都非常重视。党委在经
费和人员的保障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人大的工作积极主动;法院的工作扎实细致,包括对陪审员的
吃饭、休息问题及定期、不定期地向陪审员所在单位反馈情况等,法院都做到了,工作非常到位。二
是贯彻认真。从一开始的选任程序就非常认真,推荐认真、审查认真,在严格执行人大决定的同时,
工作还有一定的创新,如槐荫法院明确的几项原则: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原则、数量适中的原则、注
意代表层面的原则等,确实体现了济南法院贯彻全国人大决定的态度非常认真。三是管理规范。李静
在汇报中讲到了通过规范业务培训、规范审判管理、规范人事管理、规范经费保障、规范考核奖惩等
“五个规范”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经过两天考察,感到济南法院确实是这样做的。这五个规
范把《决定》中规定的表彰制度、回避制度都涵盖了。当然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也有一些问
题和不足:陪审员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陪审员的本职工作与审判工作的矛盾问题有待进一步研
究解决;补助等经费方面的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希望济南两级法院不断探索和完善此项制度。

【驻济部分全国、省和济南市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 11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金河带领
人事代表工作室、内务司法委员会领导及部分人大代表到市法院检查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
理情况。检查组听取了“一府两院”及济南铁路局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汇报,对市法院办理代表建议
工作给予高度评价。12月7日,济南市法院邀请了驻济部分全国、省和济南市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
院长李静向代表们汇报了2006年的主要工作和明年的工作思路。代表们畅所欲言,对制度建设、队伍
建设、依法保护侨胞利益、调解和判后告知等方面,提出许多合理化建议。同时认为,多年来法院为
“平安济南”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省会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各方面都取得了新的成绩。

【心系未成年犯改造】 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鼓励他们安心服刑改造,加快思想转化,
春节前夕,全市两级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看望监狱在押的未成年犯。法官们带着精心准备的学习和生
活用品,来到位于淄博市王村的山东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召开了帮教座谈会,看望了在押的济南籍未
成年犯。座谈中,庭长吴利军、副庭长王鸿翔代表全市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语重心长地向未成年犯表
达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爱之情,希望他们认罪服法,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加倍
努力自我矫治,并学会一技之长,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之人。少年审判庭的法官们还分组与未成
年犯促膝长谈,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解答他们遇到的法律和生活问题,鼓励他们抛开思想包
袱,安心改造,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洗心革面。看到以前法庭上铁面无私的法官现在像亲人一样教
育自己,未成年犯们感动得热泪盈眶,纷纷表示绝不辜负法官叔叔、阿姨们的期望,努力改造,争取
早日回归社会。

【规范司法行为年活动】 根据省法院《鲁高法发[2006]7号》文件的统一部署,全市法院开展以
“全面规范司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司法行为年”活动。活动以领导重视、狠抓落实、注重实
效为特点,有力地促进了队伍建设和各项审判工作的完成。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济南市法院党
组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由院党组统一领导,李静任组长,王培铭、王旭光、严祥龙为副组长,其他
副院长、党组成员为成员的全市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刑事审判
组、民事审判组、行政审判(国家赔偿)组、立案和审判监督组、执行组六个组,具体负责操作规程
的研究制定及其他工作。二是制定实施意见,确立活动目标。法院确立“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办案
水平有新的提高,纪律作风有明显改进,司法活动更加规范,社会形象进一步好转”为活动目标,制
定了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责任部门在制定完善操作规程时,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
策,以及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的情形和采取的正确措施。三是结合实际,狠抓落实。院党组根据干警
队伍的思想实际,采取灵活形式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4月28日,邀请
山东教育学院心理学专家徐胜三教授作了《关于培养法官职业意识》的专题报告。报告切合法院实际,
贴近干警思想,深入浅出地剖析典型事例,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结合省法院对中院年度工作考核
的新要求,全市法院对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和标准作了修改、补充、完善。进一步充实了法官执法档案
内容及考核标准;执法档案软件的利用,为法官管理、使用、评先评优提供真实、便捷、可靠的依据。
三是围绕司法亲民、便民、利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活动中,引导干警树立“群众利益无小
事”的观念,在审判工作中切实纠正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问题。为此中院
出台了20条便民措施,进一步推行了巡回立案、远程立案、预约立案、诉讼指引、司法救助、诉讼风
险告知、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结、先执行后收费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
均在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设立了诉讼指引标示牌、饮水器具、电视音像、服务箱等便民设施,切实
改善诉讼环境,擦亮“服务窗口”,彰显司法文明,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房屋、
医疗、劳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对涉及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
等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坚持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能快则快。四是围绕提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开展了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庭、好法官”、“十佳干警”评选等活动,用身边的典型事例
教育干警,营造“学先进、比廉洁、比奉献、比作风”的良好氛围。与北大、山大及省法院合办远程
教育专升本班,举办审判业务研修班,提升了干警的业务素质。组织开展“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
务群众”、“司法公正树形象”等集中教育活动,突出解决执法执纪不严、办案不廉等有损法院形象
的问题;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人人向党组织写出保证书,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围绕审判、行政工作,落实规范化管理措施。认真抓各项管理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初步建立
起审判、队伍、行政管理机制。推广市中法院的管理经验,在全市法院形成了抓好规范化管理的热潮。
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多数基层法院已完成了局域网建设,实现上下级法院的广域网互联。中院全面开
通了综合网站、视频会议、电子公文传输等系统,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信息化建设已跻身于全
省前列。
10月27日,全市法院分别组织收听收看了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召开的全国、全省法院继续开展“规
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电视电话会议。

【受理全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案件】 2006年10月,市法院民三庭受理了一起针对植物新品
种权提起的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案件。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均属经营植物品种的专业种子公司,被
告虽认为原告在经营中侵犯了其享有的植物新品种,却迟迟不通过人民法院来确认原告是否构成侵权,
而是重复采取向原告发律师函警告、发布广告声明、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
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侵犯被告的植物新品种权。据查,此
类知识产权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该案还在审理中。

【受理全省首例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6年12月,济南市法院民三庭受理了日照市东港区茶叶
技术协会作为原告,为保护“日照绿茶”原产地名称,来济南市法院提起的证明商标侵权诉讼。原产
地名称是一种具有证明、担保商品(服务)的质量、产地、制作工艺等特定品质作用的商业标记,中
国《商标法》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保护。据原告称,原告作为茶叶产品的行业监督、检验组织,
申请了“日照绿茶”证明商标并于2002年注册。现原告发现被告某茶叶公司、某商场未经其授权许可,
擅自使用“日照绿茶”商标生产、销售茶叶产品,严重扰乱了茶叶市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请
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起诉该案后,又以多家茶叶生产、销售单位为被告提起了系列
诉讼,被告涉及济南市多家大型商场和超市。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市法院公布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在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
会公布了2006年审理并生效的最具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十大案件。这些案件集中在商标、不正当竞争、
专利、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网络域名、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涉外影
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这10起典型案件是:
1.“宏济堂”商标经司法确认为驰名商标案。驰名商标,是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
的商标,受到法律更宽、更强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手段。商标法确立
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被动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则。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
竞争纠纷案件中就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认定。原告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
公司其前身系由原宏济堂药厂等45家中药小厂逐步合并而成,其中宏济堂药厂始创于1907年,至今已
有百年历史,并于1995年、2005年两次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1999年5月7日
核准原告的“宏济堂”为注册商标。2006年3月,被告济南奥之润体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宏
济堂春季送健康”活动,并在其广告及宣传页上均使用了“宏济堂” 标识,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商
标专用权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注册的第1270231号“宏济堂”商标为
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宏济堂”作
为商号已有百年历史,在注册为商标后,也获得诸多荣誉称号,其生产的“宏济堂”系列药品销售范
围广,部分药品市场占有率处在全国首位,广告范围也涉及全国各地,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驰名商标
条件。被告在其宣传行为中使用“宏济堂”标志的行为,误导相关公众,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
告企业存在某种联系,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为此法院在认定原告“宏
济堂”商标为驰名商标基础上,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2.标榜国际有限公司商标维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案。原告标榜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美容学
校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近年来济南中院审理的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知识产权涉外案件。
原告系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大型跨国公司,拥有多项知识产权,国际标榜商标、品名及因特网域名在国
际上享有良好的声誉。 涉案的“PIVOT.POINT”(标榜)英文商标已在中国注册,核准使用范围为第
41类服务项目。原告于2003年6月与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予四川标榜职业学
院为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唯一合法的特许授权经营组织,其享有包括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知识产权
使用权等在内的诸多权利。被告在对外营业活动宣传中擅自使用“标榜”、“国际标榜”、“标榜国
际”为其字号,长期宣称其为美国芝加哥标榜国际公司的济南分校,并在广告和对外宣传材料及各有
关营业场所中大量使用原告的“PIVOT.POINT” (标榜)注册商标。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
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
通过该案的审理,加深了涉外案件当事人对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的了解,树立了平等保护的良好形象。
3.“虎都”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作为经营性标记
权,两者在性质、特征上有相似之处。由于中国法律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
使两种权利存在了冲突的可能。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虎都服装有
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就涉及到这两种权利冲突问题。原告系从事服装、服饰生产的企业,其
拥有“虎都”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原告生产的虎都牌西裤于2004年9月获得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证书,于2004年12月17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系从
事服装设计、销售的企业,成立于2002年10月18日。原告以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产品上突出使用“虎
都”二字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虎都”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
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其本质是一种财产
权益,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当它与另一民事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时,人民法院有权处理。处理注
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中字号相冲突问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
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的原则。该案中,原告的商标注册早于被告成立时间,并于2004年被认定为中
国驰名商标,证明原告商标的美誉度及知名度在业内处于很高水平,因此,被告以“虎都”二字作为
企业字号,并使用在同类产品上,明显违反诚实信用,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其目的是使
相关公众将原告所生产的服装产品与被告生产的服装产品相混淆,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被告在
后注册并使用“虎都”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且确有必要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使用“虎都” 作为企业字号。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使用
“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4.登海种业股份公司诉农药经营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生在具有直接竞争
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并不必然以经营者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必要。如山
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某农药公司、山东某农药研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的登海
系列多个玉米品种先后获得植物新品种权,销售范围遍布全国,深受农民欢迎。后原告发现被告山东
某农药研发中心销售被告河北某农药公司生产的玉米田专用除草剂,该产品外标签中记载“本剂在登
海系列品种的玉米田使用时,应先征得当地农技部门同意,或试验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原告以
被告的产品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其销售致使登海系列玉米品种被农民纷纷退货,严重损害原告商誉为
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河北某农药公司
将未依据有效程序得出的试验结论作为涉案农药产品的说明标注,使产品性能、用途的宣传误导了消
费者。原告与被告虽然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和农药是不同的商品,但双方商品的消费群体是基本相同的,
主要是广大农民客户。被告的这种农药产品说明内容不属实的不当经营行为,会使消费者对登海系列
玉米品种的质量、耐药性产生合理怀疑,得出该玉米品种不便于种植和管理的消费结论,限制了消费
者的购买欲望,最终导致消费者对登海公司及其产品的信任度降低,使登海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
誉受到了不利影响。据此,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背了竞争原则,破坏了原告登海公司的竞争优势,
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河北某农药
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赔偿原告4万元经济损失。
5.山东迈英德化学有限公司制止侵害商业秘密案。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
犯罪。侵权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其侵权的民事责任并不会因此免除。济南中院审理的山东迈英德化
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集团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就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基础上产生
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告为济南市知名的民营企业,拥有“高档汽车漆用金属颜料”生产技术
的专利及其商业秘密保护。被告赵某因侵犯原告的上述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犯罪而被判处2年有
期徒刑。被告赵某的有关侵权事实涉及到被告某集团公司,该公司为全国知名的化工企业,具有先进
的技术和规范的管理,声誉闻名全国,因此该案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原告认为被告赵某违反保密协
议,将属于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转卖被告某集团公司,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诉请判令赵某赔
偿经济损失280余万元,判令被告某集团公司对其中的20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案的审理中,
法院正确适用了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独立审查判断的原则,对被告赵某关于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之前就涉案技术已作为国家重点科技成果申报的抗辩以及共同被告某集团公司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
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法院经审理
认定,两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成立,判决赵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某集团公司在40万
元的赔偿数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李某抢注“济钢”网络实名案。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是网络时代出现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
案件,认定被告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依法正确审理网络域
名纠纷案件的关键。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与被告李某、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域名纠纷一案,原告诉诸法院称,李某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办的网站注册了“济钢”
网络实名,该网络实名指向的并非济钢网站,通过搜索栏输入“济钢”,直接指向的却是济北钢材营
销中心网站。 原告认为, 李某抢注的网络实名“济钢”与济钢总公司享有的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
“济钢”相同,会误导公众以为该网络实名指向的网站为济钢所设,给原告的声誉和业务造成严重损
害,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济钢”
二字作为标识性使用,可以起到指代原告、将原告与其他经营主体区分开来的功能。被告李某擅自注
册“济钢”网络实名,容易使公众认为李某所经营网站与原告有密切联系,产生了误认的效果,其注
册、使用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注册“济钢”网络实名的行为应予禁止。被告北京某科技有
限公司未尽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为李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并从中获利,应与李某共同承担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最终根据原告企业的知名程度、被告的经营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
情节、互联网的开放性等因素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7.厦门灿坤公司维护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专利制度和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科技成
果权人的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济南中院审理了大量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严厉打击了各类专利侵权行为,有效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原告厦门灿坤公司诉被告深圳某
公司、被告济南某家电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为“一种固定方式可变的风扇”实用
新型专利权人,2006年6月,原告在被告济南某家电公司卖场发现被告深圳某公司违反曾与原告就涉
案专利达成的和解承诺,再次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电风扇产品。原告认为被告深圳某公司属
于恶意再次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30万元经济损失及原告
调查和聘请律师的相关费用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指控的被控侵权电风扇产品落入了原告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深圳某公司再次实施侵犯原告专利权
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但未能提供该被告再次侵权的实际生产、
销售状况以及侵权获利情况,也未能提交其因被告侵权受到的损失方面的证据。法院综合参考本案专
利的类别、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调查侵权支出的必要费用,酌定被告深圳某公司赔偿经
济损失8万元,并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济南某家电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法院免除了其赔偿责任。
8.明天出版社诉刘某侵犯专有出版权案。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
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明天出版社通过与著作权人杨红樱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获得
《笑猫日记》丛书之《保姆狗的阴谋》、《想变成人的猴子》、《塔顶上的猫》三本书专有出版权,
明天出版社又通过委托大青工作室、乘凉工作室、牛军工作室对涉案三本书的插图以及版式进行了设
计,使该书形成了独特的版式设计。该书出版后深受儿童的喜爱。由于图书的畅销,盗版图书便不断
在市场上出现。 2006年8月, 明天出版社在济南某文化市场发现刘某在其经营的书店里销售盗版的
《保姆狗的阴谋》、《想变成人的猴子》、《塔顶上的猫》,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
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5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上述三本书所使用的纸
张、印刷质量与原告出版的合法出版物存在差别,确系盗版图书。刘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
出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停止侵权、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9.“济麦20”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维权案。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但受法律保护,而
且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济麦20”
小麦是山东省财政补贴的重要农作物品种,深受业内好评和广大农户欢迎,其自2004年就已获得植物
新品种授权,品种权人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所。品种权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所曾与山东鲁研
农业良种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济麦20”普通小麦的植物新品种权许可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
独占实施。2006年8月,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发现山东省某农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
销售“济麦20”小麦种子,遂以“济麦20”小麦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济南
中院判令被告山东省某农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
司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财产和证据保全。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时采取了保全措施,在被告的仓库
中依法查封了其生产的“济麦20”小麦种子4500公斤,保全固定了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和财产,确保
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在侵权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主动要求与原告和解。由此双方达成了庭外
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被法院准许。
10.“胸腺素α1”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技术合同纠纷多是因单方或双方未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的
约定而引起的。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大连天远药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制药公司、济南某制药
技术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两被告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为由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
返还原告合同款75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11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就“转让胸腺
素α1及注射用胸腺素α1药品及技术”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均有责任及时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履行
过程中,出现了“注射用胸腺素α1作为新药的研制需进行临床试验”这一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两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返还转让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除应返还各自收取的转让费外,还
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鉴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由两被告分别付款,实际履行也是分别付款,
所以对返还款项的义务两被告应分别予以返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当
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返还了部分款项,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分别向原告返还款项68万元和4万元,
各自承担相应的利息。( 杨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