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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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健

马 健 男, 1956年8月出生,济南市人,汉族,大学法律系毕业。1980年参加
工作,2000年12月入党,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1989年开始执业。现任山东大明律师
事务所副主任,济南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1990年至1995年在无影山司法所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为
日后成功地对金融债权、房地产市场、小型国有企业出售、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优质
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1999年在代理某银行诉我
省某资源公司等单位在新加坡进口棕榈油信用证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尽全力维护当事
人合法权益,经济南中院一审、山东省高院二审和省高院再审程序,为委托单位挽回
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2001年,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了被告山东邹平某单
位与原告北京梦幻之星技术开发公司涉嫌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为被告避免经
济损失140余万元。2001年荣立三等功一次。

王兆勇

王兆勇 男, 1965年12月出生,历城人,汉族,大学本科学历。1983年3月参加
工作,1997年11月入党,1993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
律师。2000年曾被评为济南市十佳律师。
自执业以来,能够模范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近
两年内承办大量的民事、经济、刑事等案件。2002年承办民事、经济案件48件,刑事
案件8件,非诉讼案件10件,担任法律顾问6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
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的占90%以上,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近两年来成功办理了一批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如济南华阳精密量具有限公
司马海平与历城区华山镇政府企业改制合同纠纷案。 1998年7月,历城区华山镇政府
将其所属的企业济南华阳精密量具有限公司进行改制,公开拍卖。但在交接时,华山
镇政府隐瞒了38万元的债务无欠款手续的事实,中标人接收该企业后,无法追回欠款。
律师接案后,进行了认真地调查,依法向法院起诉,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据理办案,
法官最终判决历城区华山镇政府败诉,赔偿中标人马海平经济损失38万元。
自执业以来连年被历城区司法局评为“天平卫士”,1998年被市司法局、市律协
评为优秀律师。

石 萍

石 萍 女, 1967年2月出生,济南市人,汉族,研究生毕业。1985年12月参加
工作,现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善于办理金融、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执
业中,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诚实守信,注重社会效益,热心为弱势群体提供法
律帮助,赢得社会和当事人的赞誉。先后为中信实业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国际广告
公司、济南对外贸易中心等十几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几年来,承办了大
量民事、经济、刑事及行政案件。其中,办理金融类案件10余起,标的额3000万元,
为当事人避免、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较有影响的案例为某银行济南分行诉山东某公司、某厂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标
的额为600万元的借款合同。 借款期满后,借款人未能还款。开庭审理中,保证人以
其并未授权有关人员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而且签章人与身份证上名字不同为由,
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一审判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再审程序中的银行代理人,
经认真地调查取证,证实了合同上保证人代理人的印章与身份证姓名虽有一字不同,
但确属同一个人。签名真实有效,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田景义

田景义 男, 1960年1月出生,济南市人,汉族,大学文化。1976年参加工作,
1980年1月入党,现任山东恒益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律师协会委员会刑辩委员。
从事律师职业10余年来,诚信扎实,敬业守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曾
师从我省著名刑辩资深律师,专注于刑辩。一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挪用的案件,
经其调查取证了解到被告所打的收条及已付利息的关键证据,用娴熟的法律论证了被
告行为系民事借贷行为而非挪用。此案一案四审,被告终获无罪,被最高人民法院收
录。一个涉嫌受贿被一审判有期徒刑3年的被告,经其充分调查,以其受贿数额有误、
能如实认罪、退回受贿款等为其辩护,被二审法院采纳,改判缓刑。在办理大量刑事
案件的同时,还担任了十几家各类企业的法律顾问,承办了大量的经济民事案件。多
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律师。

刘 清

刘 清 男,1962年12月出生,山东省章丘市人,汉族,大学学历。1979年10月
参加工作,1990年5月入党,现任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办案水平和质量逐
步提高,办理了多起在本地较有影响的案件。2000年11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等6人,
被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分别被逮捕。接受委托后,认真地进行了调查,得知原来被指
控贪污的所谓公款, 系上述6人的劳动所得,是合法合理的,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开庭后章丘市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使被告人徐某某等6人免于刑事追究,避免
了一起冤假错案。
执业10年来, 共办理各类案件1228件,其中民事代理案件877件,刑事辩护案件
93件, 行政诉讼36件,非诉讼案件222件,代写法律文书1775件,解答法律咨询6984
人次, 提供法律意见116条,法制宣讲69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挽回经
济损失2313万元, 避免经济损失4985万元; 办理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12起。自
1986年以来,先后11次被济南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3次被评为模范共产党员。

孟凡湖

孟凡湖 男, 1969年1月出生,山东省章丘市人,汉族,法律硕士。1990年参加
工作,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19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副主任,山东省暨济南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2000年曾被评为济南市十佳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与公司法律事务,近年来曾成功办理多起无罪释放辩护案件,并办
理了多起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1999年代理某公司标的额过亿元的企业产权转
让纠纷和为震惊全国的山东“阳信事件” 中公安局长王某某担任辩护。1999年7月21
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被日照市东港区公安分局逮捕,检察院以孙某某犯诈骗
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律师通过调查和对控方证据反复研究,认为对孙某某的指控不能
成立,孙某某从事的经济活动依法不构成诈骗罪。然而,法院仍对孙某某作出了有罪
判决。律师以孙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协助孙某某
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日照市中院审委会慎重讨论,终于采纳了律师的
辩护意见,终审改判孙某某无罪。

钟志刚

钟志刚 男, 1967年出生,济南市人,汉族,法学硕士。1989年9月参加工作,
1994年12月入党,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二级律师,济南市律师协会知
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
对金融、证券、中外项目投资、次本运作、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各项法律业
务熟悉,并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近年来,先后为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山东省房地
产开发集团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等数十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参与从事资
产重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的法律服务活动。其中,金额超过5000万的项目10
余个。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300余件,非诉讼案件60余件,为委托人避免、挽回经济损
失近3亿元。
较为成功的案例有:2002年,某银行济南分行诉烟台某公司、中国某银行烟台福
山支行、某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一案,作为被告某银行烟台福山支行
的诉讼代表理人,通过充分调查,在法庭上合理论证,法院最终判决免除了福山支行
1.3亿元的连带保证责任。1999年,某山东公司诉某银行石家庄分行存单纠纷一案中,
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认真地调查取证,对违规开户、划款行为进行了全面揭
示,充分地论证了被告过错所在及应当赔付存款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
告1000万元的资金及利息。2001年,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
曾多次被济南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并荣立三等功1次。

韩洪钢

韩洪钢 男,1958年12月出生,济南市人,汉族,本科学历。1976年12月参加工
作, 1983年7月入党,现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高级律师,济
南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年被评为济南
市优秀律师。
从事律师职业近20年来,秉承诚实守信宗旨,以勤奋的工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先后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城管局、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山东鲁能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汇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滕州新源热电有限
公司等60余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刑事辩护、民事、经济、行
政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逾千件。积极地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成为济南较早的房地
产专业律师之一。参与了山东鲁能集团在重庆投资45亿元的土地开发项目,在青岛计
划投资50亿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还为济南汇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
国家首批康居示范工程提供了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在代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全力维
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代理山东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公司的联合开发房地产合
同纠纷仲裁案件中,充分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挽回经济利益300余万元。
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律师,曾荣立个人三等功。

程谟伟

程谟伟 男,1970年l月出生,济南市人,汉族,本科学历,法学学士。1993年7月参
加工作, 1992年1月入党,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保险法律业务部主任,济
南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法律委员会委员。
曾多次参与大额贸易业务及投资项目谈判,帮助审查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在办理
经济纠纷案件中,能够综合灵活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刑事案件
辩护中,思维敏捷,语言犀利,充分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997年代理原告济南
对外贸易公司诉田园投资公司购房、 装饰工程纠纷一案,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800万
元。2000年代理济南市影响较大的被告人杨某某5000万元金融诈骗案,该案辩护意见
被采纳,对被告减轻了处罚。2001年代理被告人张某某玩忽职守案,该案经辩护最终
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撤回起诉结案。2002年代理被告山东民安发展公司与原告
海南连欧投资公司800万元房地产买卖纠纷一案, 该案最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
案, 为被告避免了500万元的经济损失。自2001年开始,主要负责代理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不良资产的回收案件,共
代理不良资产金融经济案件上百起,为两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撰写的论文获一等奖一次,三等奖多次。并多次被评为济南市司法系统的先进工
作者。

翟义荣

翟义荣 男, 1953年2月出生,济南市人,汉族,大学本科学历。1970年12月参
加工作,1974年10月入党,1982年由部队转业到济南市司法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山
东高科新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全面,善辩严谨,擅长办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辩护,同时还为金融、保
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民事案件担任辩护律师。另外,还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等12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较有影响的案例有:2002年,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邢某某以购买部队退役设备为由,
诈骗对方的钱款46万元,依法构成诈骗罪,起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委托后,对
事实进行了认真地调查,明确提出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得到了
法院的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邢某某无罪。2002年,原告济南市某银行为诉讼被告山
东省某文学经济发展中心归还贷款纠纷案,涉及到被告单位注册成立时的验资问题,
原告认定:被告单位注册时资金不到位,为虚假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律师详细调查取证后,分析出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被告验资时,并未提供虚假验资
报告。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出示大量有利有理的证据。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
见,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发表论文《论行贿罪的危害与惩治》获省级论文评比一等奖。曾多次受到山东省
司法厅,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司法局的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