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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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
确定对《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本通知后载有上年印发的全
文)进行部分修改。现将修改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凡经房改售房审批、具备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条件,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
权证书的已购公房需上市交易的,房管部门优先予以登记发证。

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售房人只需填报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家庭住房
情况申报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确认表》和《已购公有住房
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过户审核表》,并送交市房管部门统一审核确认,办理准予
上市手续,不再办理其他确认和初审手续(原房屋产权属省直机关的另行规定)。

三、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及所得收益,
按照《山东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
规定》(鲁财综字〔2000〕10号)执行。

四、市房管部门对符合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条件的,即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同时书面通知购房人,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五、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由市房管部门统
一委托,统一支付有关费用。评估价格作为计缴有关税费的依据。

六、凡本通知与《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通知为准。20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