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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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以下简称《若干
意见》),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现就加强技术创新、加快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新世纪国
际竞争,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
实《决定》和《若干意见》精神,顺应国际国内高科技发展趋势,增强21世纪经济发
展必须依靠技术创新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紧迫感,切实把加速技术创新和高科技
发展放在关键地位。要重点发展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高效节
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具有济南特色的高新技术主导
产业, 力争到2005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高新
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工业制成品出口额(含技术贸易)的比重达到25%。

二、成立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确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研究决定重大产业化问题。

三、实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鼓励扩大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对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
税率。

四、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返还项
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 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五、加快“三区多园”的建设(三区是指济南开发区、济南市高新农业开发区、
济南民营科技产业园区) 。市政府连续3年,每年拿出3000万元,用于大学科技园区
建设。济南开发区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山大、山工大、山医大科技园、齐鲁软
件园、山东省科学院中试园、高科技企业孵化园、留学生创业园等10个科技园的建设。
培育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使济南开发区成为全
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创汇的重要基地。到2005年,国家级齐鲁软件园年销售收入要
达到50亿元、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累计达到300家、留学生创业园要培育
出50个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产品。

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为重点,建设现代农业实验示
范基地。重点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园、蔬菜科技示范园、良种繁育基地、组培快繁中心
和农业信息中心建设,支持省农科院科技园、山东农业大学科技园的建设。

济南民营科技产业园以发展民营高科技产业为重点,建设好南开大学中试基地,
清华大学硕士培训点。扩大园区规模,建设成为民营科技产业的密集区和示范区。民
营科技产业园可比照济南开发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和质量升
级能力扶持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依托的知识创新体系,增强科研和基础应用技术
的研究能力,为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发展提供支撑发展以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为纽带
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信息中心、科技评估中心、技术交易中心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中心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充分发挥驻济大学与科研单位技术、人才优势,大力实施产学研工程,提高我市
技术创新水平;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开发出一批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名牌产品。

七、加快科研院所改革步伐。市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原则上都要转为科技型企业,
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 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改制为科
技型企业,或转为中介服务机构,或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市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
支持市属科研院所的改革。转制后的科研机构,执行国务院国办发〔1999〕18号和国
科发〔1999〕 14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转制院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内部
改革,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合
理配置科技资源,组建3—5个市级重点实验室和新型的科研机构; 探索建立“虚拟科
研开发中心”。鼓励国家及省、部属科研机构与地方共建工程中心、中试基地,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财税部门批准,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
策。

八、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教师兼职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鼓
励在校研究生、大学生在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资金)可低至一千元人民
币,并免收组建企业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
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
经费的,政府在其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引进、消化、吸收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
优先列入各类科技计划,帮助解决科技贷款,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支持。

十、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其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
用,可列入成本。在科技立项、科技贷款、申请风险投资、享受贷款贴息、对外招商
引资、出国洽谈研修、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可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民营科
技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在其联合、兼并、收购、托管国有
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和产权置换时,可享受与国有企业
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一、企业要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一般企业科研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要
达到2%以上,重点企业集团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并以此作为对其
进行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
需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
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
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研究
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

十二、加大政府对科技的投入。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长要高于
同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2005年市科技三项费用要达到当年度同级财政预算总支出
的3%,县(市)区力争达到2%。

十三、市政府注入一定的资本金,设立“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该
资金由社会资助、捐款和政府拨款组成,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和民营科技园创业的发展。

十四、组建济南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市财政先期注入一定的引导资金,主要吸
收企业、金融机构、民间和国内外的资本加入,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
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

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上市融
资或发行债券,建立健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为高新技术企业创造融资环境。

加强科技与金融的联合,使金融部门成为技术创新和高科技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十五、建立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鼓励以科技成果为主体的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其
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 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科
技人员领办、 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的30%时,允许注册,不足部分
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十六、 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落实《济南市1998-2010年科技人才
队伍发展规划纲要》 及5个配套办法和《济南科技明星计划》,着力营造吸引人才、
留住人才的优良环境。 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拨专款500万元设立高层次科技人才
培养引进专项经费。

制定优惠措施,吸引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外技术专家等高层次人
才以多种形式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多渠道、多形式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
济工作,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教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
工龄、教龄; 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和职称予以承认,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市有关部门要在科研立项、科研经
费资助、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倾斜; 留学人员来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
企业优惠政策,以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基地,在各方面给予最优惠待遇; 国内具
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来济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厅济办发〔1999〕14号文执行。

十七、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
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
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立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
取得的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十八、市科技进步奖要强化高技术成果产业化导向,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
会效益,鼓励在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为经济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政
府设立科技创新特别奖,对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取得卓著成绩、创造
巨大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并对其中的国(境)外人员,授予“荣誉市
民”称号。

建立以“股份奖励”为重点的奖励制度。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不低于
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成果提供给他人
实施的,单位应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与他
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项目投产后,单位连续3~5年从实施该项目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
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对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有贡献的主要人员,所得奖励应不
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奖励和分配的股权收益,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
交个人所得税,股权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投资的,再奖股份暂不缴纳个人所
得税。

十九、加强专利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实施“济南市专
利技术发展计划”,鼓励发明创造,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优秀专利项目
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
施者,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其与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

二十、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