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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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再
就业工程的实施,妥善安置好失业、转岗职工,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再作
如下通知: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方针为指导,明确工作目标,切实
做好再就业工作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安置失业、转岗职工是深化改革、调整经济结
构的重大措施,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再就业工程作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实施再就业工程必
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引导扶持,社会提供帮助服务,鼓励和推动劳动者靠自己的
努力实现再就业的方针。“九五”期间要把我市城镇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使失业、
转岗职工的再就业率提高到70%以上。实施再就业工程要立足于发展生产创造新的就
业岗位。市及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指导失
业、转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各行业、各企业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对失业、
转岗职工的组织管理和登记、转业转岗培训、分流安置等任务。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
劳动管理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失业、转岗职工等劳动力资源的登记、统计;对失业、
转岗二年以上和一户多人失业、转岗并有再就业要求的就业难人、难户进行管理,帮
助尽快再就业;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指导帮助居委会兴办各类社
区服务项目。要把促进再就业作为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从今年起,市
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
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分流安置失业、
转岗职工的目标任务,编报再就业计划;有失业、转岗职工的企业也要制定分流安置
的计划方案。企业主管部门要与所属企业签订责任状,定期督促检查,并作为对企业
经营管理者进行考核的内容,实行奖惩。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
区、本部门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拓展再就业的路子,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
再就业工作。二、发展壮大规模经济,分流安置失业、转岗职工要把实施再就业工程
同加快“两个转变”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结合起来,抓大放小,发展规模经济,创造
就业岗位,分流安置失业、转岗职工。鼓励企业集团、优势企业兼并联合困难企业,
带动一批企业摆脱困境,使失业、转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要制定全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负责组
织实施,抓好落实。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6〕 226号文件执行。确有困难的破产企业,市
及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可比照社会失业职工救济金标准发放。为鼓励企业接收破产
企业职工,市及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可根据失业救济金的承受能力,将破产企业失
业职工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部分或全部拨付给接收企业,用于启动生产,创造新的
就业岗位。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兴办劳服企业,扩大就业安置实施腾笼换业,
退二兴三,积极兴办劳服企业,是分流安置失业、转岗职工的有效途径。要因地、因
厂制宜,把闲置的厂房、场地、设备和技术等利用起来,动员和组织更多的失业、转
岗职工从事生产经营实现再就业,并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兴办劳服企业,扩大再就业。
凡安置失业、转岗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60%以上的各类企业(含国有、集体、股份制、
私营、个体企业) ,经工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报驻在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审
核同意,由市劳动服务总公司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享受新办劳
服企业的优惠政策:(一)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2年;当年安置失业、转岗人员达
到30%以上、60%以下的,减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二) 缴纳的营业税,前3年由财
政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三) 利用改造原有房屋、场地举办生产经营项目的,
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四)免交卫生费、文化管理费、水
资源费。(五)使用主办单位划拨的场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办理土地变更用途手
续,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各金融机构应按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原则给予一定
额度贷款,劳动部门可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部分贷款贴息。(七)新办的劳服企业,市
及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当年应免收管理服务费,自第二年起减半收取。新建三产实
体和各类市场安置失业、转岗职工达不到劳服企业标准,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94)001号文件所规定的新建三产企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四、
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鼓励更多的失业、转岗职工自谋职业要鼓励更多的失业、转
岗职工自愿组织起来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对失业、转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济的,
工商部门优先颁发临时营业执照, 允许试营业2年。试营业期间,免收登记费、市场
管理费、卫生费,税务部门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照顾。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
市及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可将其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启动资
金。转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从转岗之月起,在两年内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停
薪留职;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按照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总额的3倍发给一
次性安置费。工商部门和行业、企业开办的各类市场都要优先为失业、转岗职工提供
经营摊位和场地。自谋职业的职工委托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代管档案、代收养老保
险费的,个人缴费与原企业缴费累计计算,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以解除他们的
后顾之忧。五、积极开拓社区服务等新的就业领域,鼓励失业、转岗职工从事社区服
务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都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
办适合本区域特点的社区服务项目,组织失业、转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创办家政服
务公司及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从事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饮食、托幼、修理、
搬运、家政服务等利民便民服务项目,吸纳失业、转岗职工就业。凡组织失业、转岗
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发给《社区服务证书》,暂不办理工商登记,并免
缴各类税收及社会性收费。凭《社区服务证书》到财政部门领取“济南市社区服务统
一收据”。从事社区服务的转岗职工,可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其养老保险费由原
单位按我市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与原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待达到一定条件后,
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从业人员可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经认定为劳服企业的,
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建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开展为困难职
工送温暖活动。六、发挥劳动力市场的调节作用,综合运用就业服务手段,推进再就
业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调控。企业招用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劳动部门办理
招用手续及养老、失业保险手续,进行劳动合同签证。今后,凡新增加的就业岗位,
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失业、转岗职工,所有用人单位招用职工都要按照不低于20%,
新建、扩建项目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用失业、转岗职工。各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
专门窗口为失业、转岗职工提供信息,免费登记求职和介绍就业;要在转岗职工较多
的行业、企业建立对口调剂、招聘和劳务合作的再就业服务联系点,定期发布劳动力
供求信息,举办失业、转岗职工职业介绍洽谈会。要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为自谋职业人
员代存档案、代收养老保险费等服务项目。转岗职工(包括破产企业失业职工)两次不
接收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就业和组织转岗培训的,所在企业可解除与其本
人的劳动关系。招用转岗职工的用人单位,要实行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不符合用
工条件的,用工单位必须提前15天通知本人以及介绍其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再就业
服务中心。符合用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与本人或所在单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劳
务合同。转岗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必须提前15天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要求,并同
时向介绍其就业的行业、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要求,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要加
大劳动监察力度,搞好城乡劳动力统筹,控制使用农民工,按照禁止、限制、允许三
种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使用农村劳动力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中
介机构不得介绍,用工单位不得招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凡适合失业、转岗职工
从事的工种岗位,目前仍使用农民工的要积极清退,今年清迟比例不得少于20%,腾
出岗位安置失业、转岗职工。经批准使用农民工的单位以及使用退休人员的,都要按
相应比例招用失业、转岗职工。所安置的转岗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其养老、
失业、医疗等保险费用由原企业承担,现用人单位可按高于最低工资标准30%以上向
其支付工资。对经市劳动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的单位要按规定征收农村劳动力调节费。
对未经批准使用的,要限期清退,逾期拒不清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七、充分
发挥企业主管部门的调剂作用,多渠道分流安置失业、转岗职工今后,失业、转岗职
工的分流安置要由企业消化为主,逐步转向行业消化为主。各行业、企业的再就业服
务中心要承担对失业、转岗职工的组织管理,转业转岗培训,分流安置等任务,对失
业、转岗职工实行动态分类管理,逐人进行登记,摸清底数,做好建档建卡工作。转
岗职工由劳动部门统一颁发待岗证,凭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要按照失业、转岗职工
的不同年龄段进行分类,重点帮助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生活困难,就业愿望迫
切的失业、转岗职工。夫妇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能安排一方转岗;对夫妇双方同时
失业,一户多人转岗,属同一行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调
剂安排一方上岗,安置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及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到劳服企业
生产自救基地。要把分流安置人员与分离企业后勤服务单位结合起来。八、根据社会
需求,大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要组织失业、转岗职工积极参加各种
形式的职业培训。各级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有条件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大力开
展转业转岗培训和劳动者技能开发,使失业、转岗职工都能掌握一至二门适应企业用
工和自谋职业的新技能。为实现重新就业创造条件。企业按工资总额1.5%提取的职
工教育经费按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失业、转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对经过培训的,
要尽快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对经培训再就业的,劳动部门可从再就业基金中补贴部分
培训费用。 九、 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再就业基金我市建立再就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 市政府济政发〔1995〕49号文确定的到2000年每年市财政拨付的500万元。(二)
征收的使用外来劳动力就业调节费。(三)从收取的城市人口增容费中提取10%。(四)
从每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20%。(五)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在统筹调剂的预算外
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基金主要用于失业、转岗职工的转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
安置补助等方面的支出,在财政设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免收一切税费,
由市劳动服务总公司管理使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十、逐步扩大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逐步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扩
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所有劳动者,积极推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化发放试点和医疗保险
统筹试点。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参加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要把按时
足额缴纳“两金”列入考核厂长(经理)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指标。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
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要按照《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缴纳,仍不按规定缴纳的,劳动部门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缴。要进一步完善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 度,按照市委济发[1997]9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帮困资金,
进一步做好企业解困工作。市及各县(市)区劳动、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要共同
配合,切实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