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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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23日) 在党的“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方针
指引下,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有了长
足的发展,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先进市地相比,
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无论在发展规模、发展水平还是产业结构、产业布局方面都存在明
显差距。为适应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促
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 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
点。它以其投资少、见效快、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独特优势,在解决劳动就业,安
置下岗职工,调整经济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培植新
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各级党政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
想,更新观念,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条件,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实行规模经营,推动个
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二)要引导社会各方面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观念,正
确地认识和对待个体私营经济,把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实现我市“九五”计划
及2010年远景目标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当前,对待个体私营经济要尽快实现三个转
变:一是在地位作用上,由拾遗补缺转变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以“三个有利于”为标
准,消除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偏见和担心。二是在政策导向上,由限制发展转变为
放宽政策,创造与其它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扶持,促其发展。三是在
工作主体上,由工商部门一家为主的部门行为逐步转变为政府行为,把发展个体私营
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二、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
境(三)凡允许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项目,只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
企业具备同等条件且符合国家规定,都允许其生产经营。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
工商注册登记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明文规定需要提交许可证和专
项审批外,其它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均不作为注册登记的条件。(四)党政机关、企事业
单位的辞职辞退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
军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能说明本人就业状况的证明等材料,并具备规定的生产经营
条件的,均可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五)
鼓励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工作。私营企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属于
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干部身份;属于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经批
准可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经批准成立党委并有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私营企业中的上
述从业人员,其劳动、人事关系及档案由企业管理;其它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的劳
动、人事关系及档案,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服务机构管理。(六)对符合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供应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 对规模较小、 财务管理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设专门窗口代开。
(七)各专业银行按照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原则,积极支持个体工
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在资金市场平等融资,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
私营企业办理抵押或担保贷款,允许达到一定存款数额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
使用银行本票、支票。经县(市)、区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对信誉
好、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私营企业在贷款、结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市及县(市)、
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在当地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分别建立互助储金会,
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城市合作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每年度要安排
一定数额的贷款规模,扶持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八)个体私营企
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凡符合现行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资历、业绩
和外语水平者,均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九)支持个体工商业者和私
营企业负责人出国(出境)进行商务考察、做生意、投资办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因经营需要也可邀请外国商人来济进行经贸活动。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私营
企业推荐办理自营进出口权手续,引导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十)具有法人资格
的私营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3个以上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有关材料齐全,可直接
到市工商局办理集团公司注册登记。扶持帮助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私营企业发
展。(十一)对外地来济的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者,本人有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允许来济入户。 1.在我市投资额20万元以上者;2.近3
年累计纳税额超过5万元以上者;3.连续3年共接收城镇待业人员或下岗职工5人以上
就业并能提供长期稳定工作者; 4.吸引外地企业或外资企业来济投资额在40万元以
上且资金已到位的中间联系者; 5.在我市购置房产达10万元以上者。凡被评为省、
市先进私营企业或私营企业年纳税额超过30万元的,其聘用的外地骨干员工,连续工
作三年以上,并被评为市级以上先模人物,也可来济入户。上述人员由市个体私营经
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市计委、公安局、粮食局等部门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
居民户口”等有关手续。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其专利或专项成果
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外来科技人员要求落户,可由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出意见,报市计委批准,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十二)积极创造条件,为外地进济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入托等方面提供方便,解决他们的后顾
之忧。有暂住户口者,其子女可到就近学校、幼儿园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按照标准缴
纳借读生管理费。(十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各类市场建设要纳
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新建住宅区要建设一定数量的商业网点。三、进一
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建设(十四)市和各县(市)、区要把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的发展
纳入经济发展计划,制定目标,明确任务,加强配套服务和政策扶持,进一步加快个
体私营经济园区的建设步伐,真正把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建设成为体制改革的实验区、
私营企业规模发展的示范区、科技成果的辐射区,以此为“龙头”,带动全市个体私
营经济的发展。(十五)对准备开工兴建的个体私营经济园区要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
和分析论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重点抓好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关部门要尽快制
订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的有关政策,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十六)本着统一规划、统一
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加强对园区内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使其逐步走
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今明两年,在全市选择3—5个园区和专业市场进行收费改革试
点,改多家分散收费为集中统一收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园区和市场
推广。四、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十七)保护个体工商户和
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个体工商户
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收费,一律由财政、物价部门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
准、统一收费票据,并建立《收费卡》制度。对违反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
费的,一经查出,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十八)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暂扣、吊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十九)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雇员,要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
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省、市人
民政府规定的统筹比例收缴。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收录 用职工,要按规定由职
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办理招工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招收农村
劳动力,应按劳动部门规定办理,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
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管理(二十)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大
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个体私营经济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及形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
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他们守法经营、依法纳
税、文明服务、勤劳致富。(二十一)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清理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或
私营的挂靠企业。要把好工商登记发照关,严禁利用假材料申办营业执照,对利用不
正当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二十二)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
组织要按照《劳动法》、《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
营企业的劳动管理,指导和监督其贯彻执行《劳动法》,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
企业及其雇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二十三)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
府对辖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管理,负责做好个体业户和私营企
业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二十四)对守法经营、依法
纳税、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可由各级政
府授予“先进个体工商业者”、“文明私营企业”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劳模条件的个
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可评为各级劳动模范。对纳税数额较大的业户,可由所
在地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二十五)工商、物价、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
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纠正违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打击
走私贩私、制“黄”贩“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欺行霸市、骗买骗卖、
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
健康发展。六、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二十六)成立济南市发展个体
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
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到组织
落实。各级各部门凡涉及个体私营经济制定的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必须经同级
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审定或同意,然后按法定程序办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一个具体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
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研究和制订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计划,组织
协调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出台;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指导、
服务、监督其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其人员出国政审、职称评定;保护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及雇工的合法权益;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工作,促进个体私营
经济健康发展。(二十七)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中的党、工、团组织。其组织关
系原则上隶属于所在街、居和乡镇的党、工、团组织。暂时不具备建立党、团组织条
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中的党、团员,可就近挂靠所在街、居或乡镇的党、团组织参加活
动。凡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都要建立工会组织。私营企业的工会要协助企业搞好生
产经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二十八)在选举各级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中,要适当增加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比例。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
认真做好个体私营经济代表人士的举荐和政治安排工作,注意征求所在地个体私营经
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等部门和工商联的意见。要特别注重举荐对象的政治素质、
道德品质、对国家的贡献大小及参政议政能力,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参
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二十九)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
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个体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
用, 宣传个体私营企业中的先进典型, 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十)有关部门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坚决予以废止。各级党委、政府和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制订措施,狠抓落实,
不断推动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