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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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废汽车的回收实行统一管理、
严格审批的原则,提倡平等竞争。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
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报废汽车实行定点回收。济南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回收市区内 (含市中
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章丘市、长清县、
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回收本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废
汽车。市、县(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受省级回收企业的委托,也可办理中央及省驻当
地单位的报废汽车的回收。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鉴定为报废的汽车,
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汽车车主凭具有车辆档案管理权限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
“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定点回收企业交车并办理回收手续。车主所交售的报
废汽车必须五大总成齐全完整,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零件,可由车主拆解利用,但不
得销售。第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必须确认车主交售的报废汽车的
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五大总成齐全,发动机和车架出厂编号与
行车执照相符,同时查验车主出具的有关证明,再对车主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
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车辆的名称、数量、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逐项进行登记后,向
报废汽车车主出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到市计划委员会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后,到交通部门办理注销养路费手续。第七条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拆解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具
备相应的拆解技术和切割机、打包机等拆解设备;(二)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控
制环境污染的处理设施。第八条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单位,须经市计划
委员会审查批准,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第九条 回收企业对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必须按废钢处理,
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经拆解企业修理后可折价销售,但必须注明“再生零部件”,
严禁拼装整车转卖。第十条 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所有拆解企
业须全部进入市场内经营。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其金属含量计算,参
照废金属计价。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由拆解企业竞价收购,收购价格做到
尽量合理。第十二条 市计划委员会按照审批条件,每年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单位实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应
缩短年检周期。老旧汽车在扩展期满的前二年内,不再办理过户、转籍等手续。第十
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拼装车辆或未经批准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计划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
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反公安、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公安、
工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报废汽
车回收和拆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
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
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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