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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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中小
学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
的教育。素质教育应当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
和学会审美,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实
施素质教育应当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
体心理、劳动技能和审美等基本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
展。第四条 实施素质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素质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小学具体落实素质教育的各
项目标任务。第二章 教育教学第五条中小学必须按照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教
学大纲组织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第六条
中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
教材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购买
未经批准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各种学具等。严禁违反规定的各种复习资料进入学
校。第七条 中小学必须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学生每日
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按下列规定安排:(一) 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6小时,
其他年级应适当减少;(二)初中一般不超过7小时;中小学和教师不得占用课余时间、
工休日和节假日给学生上课。第八条 中小学应当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
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基础的养成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
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等。第九条 中小学应当充分发挥各科教学的德育功能,突
出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的主阵地地位,分层次、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德育活动,拓宽德
育工作途径,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条 中小学应当重视班级和团队
工作,实行班级团队干部轮换制。第十一条 中小学应当注重课堂教学与生产劳动、
社会实践活动的有机结合,巩固和完善社会实践基地,发挥社会教育场所和设施的育
人作用。第十二条 各科教学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应当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实验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
方法、学习习惯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十三条各科教学应当落实教学常规,优
化教学过程,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
量,确保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第十四条中小学应当重视活动课程,做到有
师资、有设施、有内容、有考评,使学生充分发挥独立性和自主性,促进其个性和特
长健康、活泼地发展。中小学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普及计算机教育。第十五条 中小
学和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和布置作业,每日课外作业总量按下列规
定安排:(一) 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二) 小学二、三年级不超过30分钟;
(三) 小学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四)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五)初中各年级
不超过1.5小时;严禁以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第十六条 中小学应当不断改革
考试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小学毕业考试,市区由学校命题,农村在县
(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小学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中学进行学
分制试验。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种形式的统考统练。第十七条 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通过体育课、广播体操、眼睛保健操及其
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中小学应当保证学生每天有l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中小学应当建立卫生档案和学生健康卡片,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
应当在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第十八条 中小学必须按规
定开足、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开展文化、艺术、科技活动,发展学生的爱好和特长;
应当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学生健康的
审美情趣。第十九条 中小学应当通过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培养学生爱劳动、珍惜
劳动成果、尊重劳动人民的思想和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及简单生产劳动的
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重视残疾学生的劳动技能培养和缺陷
补偿,使学生成为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第二十条中小学应当针对学生特点进行心理
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
广泛的兴趣、积极的情绪、健康的个性和奋发的进取心。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应当对
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
实践、郊游、劳动等必须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证学生安全。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和
教师应当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不准粗暴压服学生;不准侮辱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和
变相体罚学生。第二十三条中小学应当与学生家长和社区建立定期联系和反馈制度,
接受家庭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中小学应当建立毕业生追踪调查制度,分析毕业生的发
展情况以及对社会的贡献,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素质教育的实施水平。第三章实
施保障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制定符合本地实
际的实施规划,合理设置中小学,保证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办好所有学校,努
力为学生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从整体上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在市区义务教
育阶段逐步推行学校或学区九年一贯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就
近整体升入初中;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
督导部门应当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完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组织对下级
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中小学的督导和评估。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
部门和中小学应当向社会宣传素质教育的思想,增强全社会的素质教育观念,协调社
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一下代协会及社会各界,与学校密切合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
良好环境。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生参
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社会教育场所应当为
学生接受教育提供服务和方便。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以及考核干部和教师的唯一标准。任何单位、中小学和教
师不得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排列学校、教师、班级、学生的名次。第三十条 未经教
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竞赛活动;不准
组织在校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社会活动。第三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良好的素质教育运行机制,形成完整的素质教育实施体系;应当制定“中小学素
质教育评价方案”、“校长工作评价方案”、“教师素质和工作评价方案”。第三十
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当制定并完善中小学生素质发展目标,使用“学生素
质发展情况报告单”,从学生素质发展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第三十三条 教学
研究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应当注重素质教育基础理论的研究,指导中小学开展教学研
究活动,探索体现素质教育思想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总结实施素质教育的经验。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公办中小学不准招收复读生;义
务教育阶段严格控制择校生。中小学生取消留级制度。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长、教
师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具有良好的
师德。校长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教师应忠诚教
育事业,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立足本职岗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热爱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第三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
当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在实施素质教育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拒收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及不接收正常转学的;(二)对义务教育阶
段的流失学生不采取措施的;(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四)随意停课,任意增减
教学科目、时数的;(五)用作业惩罚学生的;(六)违反规定面向在校中小学生乱招生、
乱办班的;(七)发生重大责任伤亡事故的;(八)其他妨碍素质教育实施的。体罚学生
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
提起诉讼。第五章附 则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师范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
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
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