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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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冀绥奸杀幼女案】

1988年8月21日下午,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倪冀绥 (男,3l岁,住历下区甸柳新村3
区12号楼中单元102室)将邻居11岁幼女李某某骗入家中,将其堵嘴、捆绑后奸淫。作
案后,又将李藏于床下,直至8月23日凌晨。在长达30多个小时中不给吃喝,并先后9
次对李实施奸淫,致使李某某窒息、营养障碍、机能损伤死亡。李某某死后,倪犯又
奸尸两次, 将尸体埋在后院墙下。后因尸体外露、腐败散发气味。倪又于同年9月26
日夜碎尸移尸。倪冀绥奸淫幼女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情节恶劣,严重触犯了刑律。
已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文道 邢黎滨)

【“10.25”特大撞车坠翻事故】

1988年10月25日,山东省阳谷县阁楼乡拖拉机站客运驾驶员王学才,驾驶泉城牌
630型中型客车载客36人及售票员1人,由阳谷发车,途经东阿、平阴县驶往济南。进
入长清县境内后, 擅自闯入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兰公路新路段行驶。9时30分左右,驶
至前夏桥南端时,适逢长清县归德镇张关村张宝传驾驶泰山牌12马力拖拉机于前方顺
行并向左侧土路转弯。由于王学才车速快、判断错误,未采取制动措施,汽车右前侧
撞在拖拉机的左前保险杠上, 将拖拉机撞成190。调头停放状态,王驾驶的汽车方向
盘失控, 驶向桥面后侧,撞断桥栏杆翻入9.5米深的沟内。车上3名乘客当场死亡,
轻、重伤35人,送医院抢救途中又死亡10人,王学才本人重伤致残,汽车报废。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何东兴 何志惠)

【天桥商场重大火灾】

1988年1月30日0时许,济南市天桥区百货公司所属天桥商场二楼营业室起火。济
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 立即调集7个中队、15部消防车赶赴现场,经过半小时
扑救将大火扑灭。这场大火烧毁了二楼建筑物、柜台、家用电器、布匹,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62.7万元。 经调查,引起火灾的原因系该店女营业员李连新29日上午用折叠
的电热毯通电暖手,下班时忘记切断电源,致使电热毯长时间通电聚热起火。天桥区
政府对事故责任者作了处理。

(何东兴 何志惠)

【巩新鲁投机倒把、贪污、盗窃案】

被告人巩新鲁,原济南钢铁厂炼钢分厂综合组组长 (男,43岁,汉族,山东省东
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济钢新村7楼3单元16号) 。经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查
明,巩新鲁犯有投机倒把、贪污和盗窃罪行。

一、巩新鲁自1984年7月至1985年8月,利用在济南钢铁厂工作之便,借用济南王
舍人镇经营铆焊加工门市部的发票银行帐户和原郊区东郊公社多种经营办公室等单位
的发票,以低价买高价卖的手段,转手倒卖钢材178.357吨,非法经营额209331.94
元,非法获利62068.86元。

二、1984年11月,巩新鲁利用职务之便,将济钢炼钢分厂10箱玻璃私自卖给历下
区铜铝铆焊厂, 得款1790.7元。1985年12月,又利用分管炼钢分厂临时工之便,指
使他人虚报工日632个,得款3337元。以上巩新鲁贪污共计得款5127.7元。

三、1984年7月至1985年5月,巩新鲁借买钢材提货之机,采取多提少记等手段,
单独和伙同他人盗窃钢材38.583吨, 计30300.24元,销赃后,巩新鲁获赃款41082
.93元。

巩新鲁已构成投机倒把、贪污和盗窃罪,于1988年9月20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康年)

【江怀友、孙玉娥非法拘禁案】

济南市历城区彩石乡北宅科村村民江怀友,男,52岁,汉族,初中文化;北宅科
村村民孙玉娥,女,48岁,汉族,文盲,系江怀友之妻。

1988年6月21日上午, 历城区彩石乡虎门村村民徐功珍到两被告人之子江义臣家
中看望女儿于振芳时,得知女儿被女婿江义臣殴打。遂将写字台和门上的玻璃等物砸
坏并携带录音机与其女于振芳离开江家。 当晚8时许,徐功珍次女于振莲到姐夫江义
臣家找其母。二被告人以徐砸坏江家财物为由,将于振莲强行留在江义臣家中。江义
臣曾于当晚10时, 次日晨6时许先后两次将于振莲送走,途中均被两被告人追回后拘
禁在江义臣院内。被告人江怀友并嘱咐其女儿江义风看好于振莲,不让走。于振莲在
人身自由被剥夺l0余小时的情况下, 于1988年6月22日上午10时许在江义臣屋内自溢
身亡。

江怀友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孙玉娥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

(周康年)

【毕海滨诉济南仪表厂民事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海滨,男,14岁,住济南仪表厂宿舍。法定代理人:谢晓
林,女,45岁,住济南仪表厂宿舍,系上诉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仪表
厂。法定代表人:袁昌明,济南仪表厂厂长。

上诉人毕海滨因被上诉人济南仪表厂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
法院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1982年12月25日12时许,
上诉人(时年8岁) 脱离监护人看管,与其他儿童乘被上诉人之宿舍楼工地无人看管,
到该工地深约1米左右的地槽内玩耍。 地槽一侧塌方,将上诉人砸伤,当即送医院救
治,伤后造成高位截瘫。上诉人于1987年9月8日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诉人
赔偿一切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 于1987年l 0月25日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前,双方诉前自愿达
成的《关于毕海滨去外地诊断病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执行部分有效;判
决生效后,终止《意见》的执行,由济南仪表厂承担毕海滨之医疗费、护理费、生活
补助费等共8000元整,10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0元,各承担10元。宣判后,毕
海滨不服,以“判决不当”为由,并要求“按工伤处理,给安排正式工作,派两人护
理”,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被上诉人在其施工工地虽采取了一些安全措施,但无人看管,
安全措施不力,组织领导不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民事责任;上诉人之父母对其子未
+履行好教育看管之监护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民事责任。上诉人所提要求无理,
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之父系济南仪表厂职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上诉人又需长期
治疗, 及双方已于1984年3月31日签订了处理《意见》的事实,原审法院判决欠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8日判决: ①撤销一审判决。⑧上诉人1984年4月
20日至二审判决生效起20日内治伤所花费用,按双方签订的《意见》,由上诉人与被
上诉人结算;《意见》签订前上诉人治伤所花医疗费,由上诉人凭单据与被上诉人结
算。上诉人须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被上诉人交出全部应报销单据,将上
两项费用与被上诉人结算,逾期不结,责任自负。②二审判决生效后,被上诉人每月
给上诉人生活补助费人民币45元,护理补助费人民币25元,不足部分,由上诉人之父
母负责。④限上诉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20日内回济南仪表厂由该厂医务室安排医疗,
费用由该厂凭单据报销。若到外地就医,须医疗医院证明,并经济南仪表厂医务室批
准。否则,费用由上诉人自理。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25元,上诉人承担15元。

(侯绍彬)

【德达公司诉延吉三宝公司购销彩电合同纠纷案】

1987年7月3日,吉林省延吉三宝电子经销公司(以下简称“三宝”)经理李泰远在
济南与德达家用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德达”)经理马光华,协商处理因延吉无线电总
厂(以下简称“总厂”,系“三宝”之主管部门)延期供货形成的两份购销录音机合同
纠纷。双方签订了协议和供货合同:“三宝”自愿提供500台5l厘米奥林匹亚牌彩电,
每台1540元, 配合“德达” 销售因“总厂” 延期供货而滞销的三洋牌20K录音机;
“德达”于7月底支付定金40万元,“三宝”于1987年10月15日将彩电发运;“德达”
收到彩电后,须于同年12月20日将所欠录音机款汇“三宝”帐户;如违约,按合同总
值的5%罚款。

“德达” 按合同于7月6日提前将40万元定金交“三宝” ,“三宝”将此款落入
“总厂”帐户,却未按合同供给“德达”彩电,“德达”多次电报催“三宝”供货,
并两次给“总厂”发电报,请“总厂”审查“德达”与“三宝”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但“总厂”未作答复。

1988年1月19日, “德达”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宝”交付
500台彩电并赔偿因延期交货造成的损失。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德达”与“三宝”签订的协议和合同虽
处理了“总厂”与“德达”所订两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总厂”收到“德达”交
付的定金和两封电报后,未予答复,应视为默认,故协议和合同有效。“三宝”应承
担违约责任,“总厂”负连带责任,“德达”拖欠“总厂”货款也负有一定责任。经
调解,三方达成协议:①“德达”、“三宝”同意按合同规定的彩电价格、台数,延
至1988年8月15日前履行彩电供货合同。 “德达”须于收到货后10日内,将彩电款、
运费及欠“总厂”录音机款全部付给“三宝”,“德达”已付40万元之定金,充抵货
款。②“三宝”如逾期供货,则承担自1987年10月15日至交货期的违约责任,“德达”
有权将欠“总厂”录音机款作抵押,要求“三宝”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整。②“德达”
逾期付款,则无权收回定金,亦不准将定金充抵货款,须将500台彩电款和欠“总厂”
录音机款全部付清,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案件受理费8929元,“德达”承担2679元,“三宝”承担6250元。

(侯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