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济南市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暂行规定 资料库:济南年鉴库 章节:济南年鉴1989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1/section/1/article/20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1/section/1/article/20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八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营业和
工作秩序,保障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厂长、经理应依照国家法律正确执行职务,并接受有关部门、职工代表
大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并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支持和维护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企业保卫组织应
制止其行为,并将其带离现场,批评教育,酌情给予处理。

    (一)在工作场所以纠缠、尾随、拦阻车辆等方式阻碍厂长、经理正常工作的;

    (二)在厂长、经理住所及公共场所进行纠缠,影响厂长、经理及其家属正常工作
和生活的。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厂长、经理或企业保卫组
织可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
处罚。

    (一)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之一,经制止、批评教育无效,扰乱企业正常生产、营
业和工作秩序的;

    (二)以侮辱、诽谤、恐吓、殴打、损毁财物等手段侵犯厂长、经理人身权利和财
产权利的;

    (三)以围困、围攻等方式限制厂长、经理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其住宅的。

    第七条  本人或唆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或者
有第六条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企业保卫组织发现有伤害厂长、经理的迹象时,应组织力量,加强防范;
对正在实行犯罪的,应立即制止,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或将行为人扭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  厂长、经理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有权实行正当防卫。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伤害厂长、经理的报警,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之一的人员,所属企业应按
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企业的其他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保护,也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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