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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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根据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
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
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
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审计部门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实行年
终和承包期满审计。

第二章 承包经营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形式有:

1.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企业上缴产品税(或增值税) 、营业税后,按规定的上缴
利润基数和上缴利润递增比例承包,一定几年不变。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企业,欠亏部
分要用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2.“双保一挂” 。承包期内,一保上缴利润,企业如完不成承包的上缴指标,
要用企业自有资金补足;二保经国家和省、市批准的技术改造任务的完成。实行工资
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按核定的承包基数、增长率和工资挂钩比例,一定几年不变。

3.上缴利润基数包干, 超收分成。以核定的上缴利润基数为定额承包数,超过
包干基数部分,按合同规定比例进行分成,超收部分企业得大头,欠缴部分企业自补。

4.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盈利) 留用或分成。补贴定额原则上以市里确认
的亏损企业和下达的亏损指标为准。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其减亏或盈利按合同规
定留给企业或分成。

5.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具体办法按(87)鲁劳计253号《关于国营企业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6.目标承包, 自负盈亏。对年盈利10万元以下的微利国营企业,确定逐年实现
利润增长目标,照章纳税后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实行何种形式,由企业自行选择,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探索新的承包形式,
并按规定报批。

第六条 承包上缴利润一般以上年实际上缴的利润额为基数。受客观因素影响,
利润变动较大的企业,可参照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以承包前三年实际上缴利润的
年平均数为基数。同时要适当考虑企业归还贷款、减免税的状况和国家规定税种、税
率变动、产品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
则,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名称为“济南市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承包期限一般
不得少于三年。

第八条 承包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包形式;承包期限;承包基数和增长率;
产品质量、安全及其他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
用,归还贷款,承包前的债务债权处理;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对经营者的奖
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
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双方自愿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 发包方按照承包合同有权对承包方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财务收支和
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有义务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维护承
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机构设置权、人事安排权、自有资金使用权和内部分配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加
干涉。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增减税种、调整税率、调整产品计划价格情况,以
及其他无法防止的外因,确需变更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无法完成承包任务时,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
承包经营合同。由于发包方严重干扰使承包方无法履行合同时,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 发包方或承包方因不履行合同, 影响承包合同完成时, 按照国务院
《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承
包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企业经营者

第十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要引入竞争机制,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办
法招聘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

第十六条 投标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2.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3.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开拓精
神;

4.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作风民主,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招标市场,为企业经营人才提供
平等的竞争机会。同时,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聘委员会 (或小
组),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公开答辩,择优选定。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助手,组成
企业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后,原企业领导班子即告解散。

第二十条 承包经营者必须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承包期间,按年度同时向发包
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计部门报告合同执行情况。期满前两个月,向发包方和审
计部门提出申请,按合同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收入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
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第五章 承包企业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试行资金分账制度,划分国家资
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账,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包企业要设立负亏的风险基金,专户储存,以丰补歉。企业完不
成上缴利润,用企业自有资金抵缴。抵缴利润的部分,要按企业留利三项基金分配比
例,相应扣减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四条 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
励基金分配比例,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承包后多得的留利,90%用
于生产,10%用于职工福利。未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承包企业,基数留利部分仍按
原三项基金比例分配,超基数留利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的资金不得低于75
%。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承包以后,仍要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要正
确核算企业成本和利润,不准弄虚作假。凡以不正当手段虚增利润的,不准计提效益
工资和超承包目标分成。

第二十七条 承包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和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涨价或
变相涨价。企业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企业按照第二步利改税的规定上缴利润(即所得税、调节税)。
对其超过合同规定的每年上缴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市财政局于次年两个月内,以
财政拨款方式返还企业。在保证完成上交利润和还贷指标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超过指
标归还贷款。

第六章 承包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包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承包经营者对企业全面负责,享有国家
法律所规定的厂长的各项权限。

第三十条 承包企业要建立承包目标管理体系,逐级分解落实到科室、车间、班
组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承包企业应当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改革内部分配制度,确定
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和定额工资
制,把内部分配搞活。

第三十二条 承包企业应当改革企业干部制度、劳动制度,逐步实行干部聘任制
和劳动组合制。

第三十三条 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定额标准,完善计量、检测、记录、统
计等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上等级。

第三十四条 承包企业应加强民主管理, 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
会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市承包经营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组
织和协调。

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检
查、督促工作。

第三十七条 承包合同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市承包经营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
室审查同意,由市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与承包企业签订生效。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充分尊重企业的生产
经营自主权,努力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
经营活动,不得截留企业的留利,不得向企业乱摊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营企业。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
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承包经营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