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发布)
为了鼓励外商来济南投资兴办企业,进一步加快济南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优惠政策规定。
1.对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独资、 合资、合作生产的出口产品企业和先进技术
企业,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教育附加费。
2.对外商投资兴办独资、 合资、合作生产的出口产品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
经营所需的水、电、气优先安排供应,并按本市国营企业收费标准的70%计收费用;
在通讯设施和交通运输等方面也优先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工作人员, 在市属宾馆、旅社食宿,其收费标准与中
国公民相同,并凭本人工作证件以人民币支付。
4.外商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 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
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度起,三年内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在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企业申请报
经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或减征工商统一税。
6.外商利用在济南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在我市进行再
投资后,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不足五年而终止的,应补交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7.外商向我市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其利息低于国际贷款拆放利率的,经批准
其利息收入可免征所得税。
8.外商向我市提供各项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 凡审批技术引进项目主管部
门确认技术是先进的,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9.凡外商投资兴办的独资、 合资、合作企业,免征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0.凡外资企业在技术改造、生产经营中所需的外汇资金和配套人民币资金,经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审核后优先发放,并积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生产经营所需的
物资,凡属我市供应的,均按合理价格优先供应。
11.凡外资项目,均列为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施工力量,确保按合同
规定期限完工;工程建设费用可适当优惠。
12.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可对外资企业办理现汇抵押贷款业务,融通人民币资金。
13.外资企业可参加我市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使用。 ’
14.外资企业为了解决其外汇平衡,可以在我国许可范围内采取综合补偿的办法,
即外商可用获得的利润人民币,购买我国允许的、济南市可提供的产品出口,以替代
其利润汇出。
15.凡经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承办企业可以直接对外洽谈、签
订协议(合同),自行办理进出口手续;也可委托有经营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代
理进出口业务。
16.凡是不需要国家和省、市增拨原材辅料,当地能够平衡燃料动力,产品不涉
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国内资金和对外担保能自行解决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不受投
资规模限制;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直接补偿贸易项目,由济南市县(区)和市属企业主
管部门审批;需综合补偿的项目,由市外贸局报省外贸局审批。
17.需申请领取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三来一补”合作项目,由各县(区)外经委
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省外贸局批准,按批件及协议(合同)送海关登记验收,不再
申领出口许可证。
18.对实现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的牵线搭桥者,可从加工企业工缴费中一次性提取
奖金,但奖励金额不得高于工缴费的千分之五。利用外资效益显著的单位,对项目介
绍人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决定。
19.济南市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外商及其投资企业提供法律、会
计、审计、外贸、旅游、工程建设、物资供应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并积极帮助招聘
所需人才。
20.凡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政策性或物资、能源供应等方面的问题,由
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一般不超过十天。
21.外商来我市洽谈项目,可随到随谈。洽谈成功的项目,一般在一个月内办完
全部审批手续。
22.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外商可以
在其投资企业中担任经理(厂长)或副经理(副厂长)职务。
23.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工资制度、人员聘用和违纪人员辞退
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24.本规定适用于来我市投资办企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经济
组织和个人投资者。
2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到济南投资兴办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
视图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发布)
为了鼓励外商来济南投资兴办企业,进一步加快济南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优惠政策规定。
1.对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独资、 合资、合作生产的出口产品企业和先进技术
企业,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教育附加费。
2.对外商投资兴办独资、 合资、合作生产的出口产品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
经营所需的水、电、气优先安排供应,并按本市国营企业收费标准的70%计收费用;
在通讯设施和交通运输等方面也优先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工作人员, 在市属宾馆、旅社食宿,其收费标准与中
国公民相同,并凭本人工作证件以人民币支付。
4.外商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 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
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度起,三年内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在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企业申请报
经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或减征工商统一税。
6.外商利用在济南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在我市进行再
投资后,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不足五年而终止的,应补交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7.外商向我市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其利息低于国际贷款拆放利率的,经批准
其利息收入可免征所得税。
8.外商向我市提供各项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 凡审批技术引进项目主管部
门确认技术是先进的,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9.凡外商投资兴办的独资、 合资、合作企业,免征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0.凡外资企业在技术改造、生产经营中所需的外汇资金和配套人民币资金,经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审核后优先发放,并积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生产经营所需的
物资,凡属我市供应的,均按合理价格优先供应。
11.凡外资项目,均列为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施工力量,确保按合同
规定期限完工;工程建设费用可适当优惠。
12.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可对外资企业办理现汇抵押贷款业务,融通人民币资金。
13.外资企业可参加我市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使用。 ’
14.外资企业为了解决其外汇平衡,可以在我国许可范围内采取综合补偿的办法,
即外商可用获得的利润人民币,购买我国允许的、济南市可提供的产品出口,以替代
其利润汇出。
15.凡经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承办企业可以直接对外洽谈、签
订协议(合同),自行办理进出口手续;也可委托有经营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代
理进出口业务。
16.凡是不需要国家和省、市增拨原材辅料,当地能够平衡燃料动力,产品不涉
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国内资金和对外担保能自行解决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不受投
资规模限制;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直接补偿贸易项目,由济南市县(区)和市属企业主
管部门审批;需综合补偿的项目,由市外贸局报省外贸局审批。
17.需申请领取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三来一补”合作项目,由各县(区)外经委
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省外贸局批准,按批件及协议(合同)送海关登记验收,不再
申领出口许可证。
18.对实现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的牵线搭桥者,可从加工企业工缴费中一次性提取
奖金,但奖励金额不得高于工缴费的千分之五。利用外资效益显著的单位,对项目介
绍人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决定。
19.济南市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外商及其投资企业提供法律、会
计、审计、外贸、旅游、工程建设、物资供应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并积极帮助招聘
所需人才。
20.凡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政策性或物资、能源供应等方面的问题,由
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一般不超过十天。
21.外商来我市洽谈项目,可随到随谈。洽谈成功的项目,一般在一个月内办完
全部审批手续。
22.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外商可以
在其投资企业中担任经理(厂长)或副经理(副厂长)职务。
23.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工资制度、人员聘用和违纪人员辞退
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24.本规定适用于来我市投资办企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经济
组织和个人投资者。
2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济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