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到济南投资兴办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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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发布)

为了鼓励外商来济南投资兴办企业,进一步加快济南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优惠政策规定。

1.对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独资、 合资、合作生产的出口产品企业和先进技术
企业,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教育附加费。

2.对外商投资兴办独资、 合资、合作生产的出口产品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
经营所需的水、电、气优先安排供应,并按本市国营企业收费标准的70%计收费用;
在通讯设施和交通运输等方面也优先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工作人员, 在市属宾馆、旅社食宿,其收费标准与中
国公民相同,并凭本人工作证件以人民币支付。

4.外商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 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
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度起,三年内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在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企业申请报
经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或减征工商统一税。

6.外商利用在济南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在我市进行再
投资后,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不足五年而终止的,应补交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7.外商向我市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其利息低于国际贷款拆放利率的,经批准
其利息收入可免征所得税。

8.外商向我市提供各项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 凡审批技术引进项目主管部
门确认技术是先进的,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9.凡外商投资兴办的独资、 合资、合作企业,免征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0.凡外资企业在技术改造、生产经营中所需的外汇资金和配套人民币资金,经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审核后优先发放,并积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生产经营所需的
物资,凡属我市供应的,均按合理价格优先供应。

11.凡外资项目,均列为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施工力量,确保按合同
规定期限完工;工程建设费用可适当优惠。

12.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可对外资企业办理现汇抵押贷款业务,融通人民币资金。

13.外资企业可参加我市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使用。 ’

14.外资企业为了解决其外汇平衡,可以在我国许可范围内采取综合补偿的办法,
即外商可用获得的利润人民币,购买我国允许的、济南市可提供的产品出口,以替代
其利润汇出。

15.凡经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承办企业可以直接对外洽谈、签
订协议(合同),自行办理进出口手续;也可委托有经营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代
理进出口业务。

16.凡是不需要国家和省、市增拨原材辅料,当地能够平衡燃料动力,产品不涉
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国内资金和对外担保能自行解决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不受投
资规模限制;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直接补偿贸易项目,由济南市县(区)和市属企业主
管部门审批;需综合补偿的项目,由市外贸局报省外贸局审批。

17.需申请领取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三来一补”合作项目,由各县(区)外经委
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省外贸局批准,按批件及协议(合同)送海关登记验收,不再
申领出口许可证。

18.对实现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的牵线搭桥者,可从加工企业工缴费中一次性提取
奖金,但奖励金额不得高于工缴费的千分之五。利用外资效益显著的单位,对项目介
绍人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决定。

19.济南市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外商及其投资企业提供法律、会
计、审计、外贸、旅游、工程建设、物资供应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并积极帮助招聘
所需人才。

20.凡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政策性或物资、能源供应等方面的问题,由
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一般不超过十天。

21.外商来我市洽谈项目,可随到随谈。洽谈成功的项目,一般在一个月内办完
全部审批手续。

22.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外商可以
在其投资企业中担任经理(厂长)或副经理(副厂长)职务。

23.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工资制度、人员聘用和违纪人员辞退
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24.本规定适用于来我市投资办企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经济
组织和个人投资者。

2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济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