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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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利用当
前国际经济形势新变化带来的有利时机,扩大利用外资,大力引进技术,积极发展出
口创汇产品,促进我市经济的振兴。根据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和
《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规定。

一、鼓励发展出口创汇产品

1.市政府从88年起, 设立出口创汇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对发展出口创汇有
重大贡献的生产企业、配套企业、外资企业及有关部门。

2.建立市级外汇调剂市场。 外商投资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都可以通过外
汇调剂市场相互调剂外汇余缺。具体办法由市计委会同中国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制定。

3.市财政局和经委掌握的技术改造贷款, 优先用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支
持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4.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外贸收购计划的前提下, 其超产超收的出口商品,应优
先供应山东口岸出口,如本省口岸不能收购,经批准可委托其他口岸出口,收取相应
的外汇额度,并计入本市的出口总额。

5.企业为发展出口, 影响经济效益的,按出口收益不低于内销收益的原则,抵
补外贸差价后,经财税部门核实,可以合理提取各项基金。

6.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的出口生产企业, 因出口创汇而影响的产值、
产量,其减少部分,可视为完成。

7.出口产品产值占年产值60%以上的企业, 经主管部门会同市外贸和劳动部门
批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创汇额挂钩浮动。

8.出口产品产值占年产值30%以上的企业, 可以提取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总
额的1%。其中50%用于新产品开发基金,50%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9.出口创汇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创汇奖励人民币收入,60%用于发展生产,
40%用作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并免征奖金税。

10.企业新开发的出口产品,凭出口产品证明,经税务部门批准按实际出口量免
税一年,免税收入作为企业留利。

11.对纺织、机械等按工艺系列深加工的出口产品,按增值后的最终产品计征产
品税。

12.新出口创汇的乡镇、区街微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所得税一年,
免税收入用于扩大出口生产。乡镇、区街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原材料、资金、能源
等,有关部门须优先供应。

13.经市批准的出口商品基地、专厂,凡出口销售额占总额50%以上(含50%)或
年出口创汇2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经市外贸和劳动部门批准后,职工可增发一个月
标准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14.对技术出口年创汇2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可按创汇分成额度人民币1%~3%
奖励有关人员。

15.鼓励建筑部门承包海外工程。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6.为鼓励发展创汇农业,由市外贸部门从直购业务的收入中提取35%,留给提
供货源的县、区,专项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及出口新产品的开发。

二、鼓励利用外资,大力发展“三来一补”

17.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项目,优先安排利用外资。一般技改项目,除
为发展出口需要的“短、平、快”外汇贷款项目外,应适宜地采用不同方式利用外资。

18.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以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
业自有资金(包括集资)等作为出资,也可以将国家安排用于国营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
(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作为出资,采取与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方式进行技术改造,
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出口产品或替代进口产品。

19.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或兴办新企业,其新增利润可税前偿
还股本贷款本息,并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或奖励基金。集体企业可按规定税前归还贷款
本息。

20.利用外资兴办先进技术型企业或出口创汇型企业,所需的资金、土地、厂房、
水电、建材和施工力量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

21.生产企业和外贸(工贸)公司承接的加工装配业务,其工缴费收入的外汇额度
(扣除进口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等价款后的外汇收入),除10%上缴国家外,全部留企业。

22.生产企业承接的补偿贸易业务, 在补偿期内返销出口产品收入的外汇额度
(扣除偿还进口技术设备和材料等外汇费用),20%上缴国家,50%留企业,10%留代
理外贸(工贸)公司,20%留企业所在县(区)。

23.补偿贸易项目,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设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查报批
外,其它进口设备不再履行审查报批手续,海关凭批准合同验放。项目内生产所需进
口的机电设备、原辅材料等物资,免征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在补偿期内,为补偿
而出口的产品,免征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及出口关税、出口产品所得利润免
征所得税。

24.补偿贸易项目在补偿期内,企业所得收入偿清国内外欠债后仍有结余的,作
为企业留利按规定使用。

25.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所得收入,从同类产品的第一笔业务起,三年免征营业税
和所得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26.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外汇留成,由项目单位持结汇单据到市外汇管理
部门办理外汇留成手续。留成外汇允许进入外汇调剂市场。

27.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对外担保问题。由中国银行和国家批准的金
融机构承担。属于生产企业承办的项目应由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地方留成外汇主管
部门给予反担保。进出口企业承办的项目,由进出口企业自行反担保。

28.对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出口的全值列入进出口统计;生产企业
全额计算产值。专项统计,不计税收。

29.为鼓励为开展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牵线搭桥的人员,从加工企业工缴费中一次
性提取奖金,奖励数额不高于工缴费的千分之五。利用外资效益显著的项目,也可适
当奖励有关人员。具体办法由市直和区、县主管部门制定。

30.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审批权限。凡是不需要国家和省、市增拨原材辅料,当
地能够平衡燃料动力,产品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国内资金和担保能自行解决的,来
料加工装配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直接补偿贸易项目,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由县、区
自行审批。需综合补偿的项目,按规定先报省外贸局批准。

经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企业可直接对外洽谈,签订协议(合同),
自行办理进出口手续;也可委托有经营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

三、鼓励消化和吸收引进技术,发展进口替代产品

31.企业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成果的转让费收入,凡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
征所得税。这项资金的80%用于出口创汇产品开发和研制,其余可用于奖励消化吸收
先进技术的有功人员。

32.市科委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或贴息贷款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资助企业引
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和一些社会效益好,但企业直接经济效益不高的技术开
发项目,以及能出口创汇的科技项目。

33.通过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凡纳税有困难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
给予减免税照顾。

34.经主管部门批准翻版制造高、精、尖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设备因失败发
生的损失,由市经委、科委、财税部门审查认可后,可专案核销。

35.能够生产替代我市统一组织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等产品的企业,可向计委
申报以产顶进计划,经批准,可参照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出售,也可适当收取外汇,
企业所得外汇两年内全部留用。

36.凡经省以上主管部门和有关检测部门鉴定的进口替代产品,其技术性能指标
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并具备批量生产条件的,由市经委上报省有关部门,建议进
口审批单位限制或停止进口同类产品。

四、鼓励培养外向型经济人才

37.根据市外经外贸人才需求,定期向社会招聘外经外贸人才,并对现从事外经
外贸工作的干部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38.对外经外贸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对口分配安排,保证学以致用。

39.对自学成才的外经外贸人才,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聘用后,享受相应技
术职务待遇。对工作专业不对口的外经、外贸人员,只要专业部门需要,各有关单位
都要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4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