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组建企业集团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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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集团健康发展,以优化产业结构,发展规模经济和外向型经
济,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集团是在横向经济联广泛深入发展的基础上,涌现出的新型经济组
织。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一个或几个骨干企业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
系的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流通、金融组织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组建。参加集团的
企业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自愿加入和退出。属于松
散联合的单位可以同时参加多个集团,但必须同时恪守所参加集团的章程。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企业参加企业集团,不得采
用行政手段硬性拼凑“企业集团”,不得将执行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翻牌变成
“企业集团”,防止把企业集团办成“行政性公司”。

第五条 属紧密联合的成员单位, 经过批准,可改变隶属关系。属松散联合
和半紧密联合的成员单位,其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利税上交渠道不变。

第二章 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集团的主导企业,一般应当是国家和省、市规划发展的重点骨干企
业,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较高的经营管水平和技术水平,在国家或地区经济中占
有一定地位,对外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七条 企业集团的主导产品应是质量好,具有经济批量和发展前途的产品。在
国内外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第八条 企业集团一般应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由紧密联合层、半紧密联合层
以及松散联合层组成,具有生产、科研、开发、销售、服务等多种功能。集团公司要
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精干的管理机构,负责集团的统一决策和管理。

第三章 组建企业集团的程序

第九条 组建企业集团, 要按照优化组合的原则, 确定经营宗旨和发展方
向,对集团的发展趋势、经济政策、内部管理

等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 提出符合实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使
企业集团既具有经济技术的合理性,又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组建企业集团, 必须由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共同遵守的章程。
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集团的名称及其经

济性质;(二)集团经营宗旨、经营范 围和经营方式;(三)联合出资方式、数额
和投资期限; (四)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五)利润分配及承担连 带经济责任的
具体方案;(六)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七)组织管理机构产生、形成、职权和决
策程序, 主要负责人姓名及任期;(八)章程修改的程序等。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由主导企业所在地政府审批。 主导企业在本市的,须经企
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

市经委、财办、建委牵头,会同体改委、经协办共同审批。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企业集团的任务、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商品生产,提供技术
和劳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资金,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必须接受政
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产业政策、行业规
划和市场需要,自行开发产品;有权按工商管理的规定从事多种经营。不断扩大生产
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对用户负责。凡属指导性计划的产品,
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如执行有困难,按

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其价格可在一定的幅度内浮动。对按国家规定,企
业可以自销的超计划产品,有权自行定价或于用户协商定价,但不允许相互串通垄断
价格。

第五章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领导体制,由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可以实行
董事会或管委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并要建立相应的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企业集团的党群组织领导关系,根据属地原则确定,不设垂直
的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管委会)由各成员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由主导厂的厂长担任,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
协商产生,也可由董事长兼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管委会)是企业集团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审
定修改集团章程;(二)讨论制定集团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审查批准集团的经
营方针、经营决策和投资方向;(四) 决定参加和退出集团的成员单位;〔五)制定重
大分配方案;审查财务预决算以及其他需要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集团管理机构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同主导企
业的管理机构相一致,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也可以另设精干的管理机构,在总经
理的领导下,为集团决策和成员单位服务。

第二十条 总经理是企业集团的行政负责人,是企业集团的法人代表,对集团的
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总理必须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定
期向董商会汇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集团章程,尊重各成员单位的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集团内部管理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团要正确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
关系。集团内部的分配要贯彻互惠互利的原则,

各成员单位在经济上实行有偿往来,在收益上不搞平均主义。应根据价格、税赋、
市场等各种外部因素的变动,通过协商,及时合理地调整相互间的分配关系,共同承
担风险。必要时,为了集团的长远利益,经过协商,也可以由某方在一定时期内适当
让利。

第六章 发展企业集团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应具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凡是国家和省、市已有的扩权
规定,应保证在企业

集团落实。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应作为改革的综合试点单位,一些改革措施可首
先在企业集团中试点。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可根据不同情况,申请实行不同层次的计划单列。对国
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集团,可申请在国家计划中单列;对在一定区域有较大影响
的企业集团,可申请在省、市计划中实行单列。申请实行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经
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经委、财办、建委、体改委、经协办共同审
查,报市政府审批。申请实行省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经市政府审查同意上报
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实行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其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指标单
独列出,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直接下达给单列集团;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字,
直接报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内容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省和市关于实行计划单列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企业集团可以设立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在集
团内部融通资金,并可同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允许企业集团吸收
金融企业入股;经过批准,集团可以向内部职工或社会发行债券、股票。所筹资金用
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规定,纳入国家投资规模之内。

第二十七条 企业集团要积极推行股份制。 集团各成员单位可用下列财产和资
金向企业集团投资入股或互相参股:(1)现有的固定资产和物资;(2)结余的企业资金、
利润留成和税后留利;(3)先进的科技成果、商标权、专利权;(4)银行贷款和按照国
家规定能用于联营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八条 凡为扩大出口创汇、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需技术改造、基本建
设的资金,计委、经委、财政、金融部门要优先给予支持。这笔资金,可由企业集团
统一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也可由企业集团提出各成员单位的贷款计划,分贷分
还。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团技术改造的总体规划批准后,其单项工程不再重新报批。

第三十条 企业集团可以申请对外贸易权,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对外洽谈贸易,
组织本集团产品出口并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有关优惠政策。集团按
规定提取分成外汇,经批准,计划内出口企业留成可适当提高。集团有权以自有外汇
引进技术 、设备、原材料等,用于集团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联合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协作产
品,属于增值税的按增值税的规定纳税,属于产品税的,

在销售时按规定核算的税率征税。对外统一销售的产品就地交纳产品税;不实行
统一核算的集团成员企业的产品,分别向当地税务部门交纳产品税(增值税)。按规定
纳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企业集团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
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集团内部的新产品开发。
对集团取得的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办法,分得的利润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
交纳所得税,免交调节税。

第三十二条 企业集团内部进行技术转让, 年净收入在50万以内的,暂免征所
得税。在免征部分内,可提取10%作为奖励基金,不征奖金税,其余部分用于新产品
开发。

第三十三条 经过财税部门批准,企业集团可在紧密型成员企业新增利润中,
税前提取10%作为生产开发专项基金,由集团统一调度,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企业集团成员之间,派出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人员,由受援单位
支付工资的,其原有工资仍留在原企业工资总额内,不予扣减。这部分工资余额由企
业自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 跨地区和部门参加集团的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继续享受所
在地区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待遇。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