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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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 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权,是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应采取多种形式,直接与代表联系和通过选举单位与代
表联系。

第三条 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
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社会各方面,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的工作。

第二章 市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举行会议之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区人大常委
会根据大会议程,安排代表进行视察,了解各方面工作情况,为出席大会审议议案做
好准备。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以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将草案印发
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进行专题调查、视察活动时,可就地吸收有关代表参加。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同代表选举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和人民群众
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代表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督促检查
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意见,要督促承办单位
及时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半年书面答复代表;对平时代表提出的意见,也要督促有关
单位抓紧办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驻会委员,每星期六接待代表来访,直
接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接待代表平时的来访和处理代表来信,重要的代表
来访来信,应由办公厅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待处理,涉及重大问题,应及时
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接待或批办。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代表要求,约定市长同代表对话,直接听取代表
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做好约见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及时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
刊》以及有关文件和学习资料发给代表。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代表联络处,负责与代表联系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按
行业、工作单位或居住状况,分别建立若干个代表小组。每组推选一至二名召集人,
负责组织小组的活动。

居住分散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建立代表
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代表小组活动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
议、决定;

(二)组织就地视察,进行调查研究,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向当地或市人大常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交流开展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

第十八条 代表可持代表证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个人或小组视察活动。

第十九条 代表小组的活动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每次
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外,每年至少与选举单位联系一次。

第四章 县、区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

第二十条 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围绕将要审
议的重要议案,征求住在当地的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
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住在当地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可以通知本单位选出的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列席。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本级代表视察或其它重大活动时,可根据
情况吸收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查,召开代表座谈会;并负责联系市代表小组,协助安排
小组活动和持证视察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支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开展活动,对
代表提出的属于本县、区办理的意见,要转达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对涉及全市
性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五章 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代表要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的
有关活动,自觉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群众宣传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精神,了解大
会决议、决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同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
及时反映他们的要求。

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代表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执行代表职务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
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补贴。

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活动所占用的时间,应列入出勤,不能影响他们的工资福利、
评奖和晋级。

第二十八条 代表调离本工作单位或本行政区域,要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转报市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二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市人大代表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