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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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发
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行使权力。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必须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使常务委
员会会议能够及时反映人民的意志并受人民的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提
议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
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
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重要会议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草
案,应同时送达,以便对会议议题作审议准备。临时决定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各工作委员会可就有关议题会前组织调查研究,并提
出调查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
席会议。

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
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请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也
可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或联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
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印送市人
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方面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应将办理
结果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 三 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
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厅,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
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十日,地方性
法规草案应在会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
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命理由;必要时,
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或联组会议进行
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
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
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
责成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提案机关重新研究,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
出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
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应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以委托
副职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同意后,由该部门正职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
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
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开会五日前,需要常务委员会作
出决议的报告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
时,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由提请
报告的机关办理执行,并将办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的质询案。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应使用专用纸。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
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
求再作答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
律追究。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
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二次,每次一般不超过
二十分钟。

第三十一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
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新闻单位对
外公布。会议通过的任免名单,常务委员会以正式文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
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的任免名单通过新闻单位对外公布。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