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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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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活跃农村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

为了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推动商品生产迅速发展, 根据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
路线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农村经济的有关具体政策特作如
下规定:

一、积极做好农村第一步改革的后续配套工作,继续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

要继续巩固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鼓励兼业
经营。实行生产责任制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对于因承包地块过于零碎和其
它原因,需要调整土地的,可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乡(镇)政府批准,适当
时机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生产;也可采取调整提留、“两田互补”等办法妥善解决。
承包经营耕地、增加收入、提高地力者,转包时要给予合理补偿;掠夺生产、弃耕撂
荒者,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直至集体收回承包土地。成片果园、林场、鱼塘等要
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提高经营规模的原则,实行专业承包,承包合同一定多年,承
包指标应随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逐年递增。市、县(区)、乡(镇)都要以主管农村合作经
济经营管理工作部门为主,吸收农业、工商、司法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健全合同管
理机构,行政村建立合同管理小组,制定承包合同管理章程,切实做好合同的签证、
监督、调解、仲裁工作。

健全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村级合作社都要普遍建立健全村级服务组织,开展综
合服务,积极兴办和开发村级企业。各村要普遍建立劳动积累制度和资金积累制度,
农村劳力每人每年应负担五个义务工和十五个农村基本建设工,以搞好农田基本建设、
集体福利事业和进行开发性生产。要改进提留办法,由按人平摊提留为收取各业承包
费,严禁乱摊派、乱提留。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农业经济审计制度。

在继续稳定家庭分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对少数单位要求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
可以按照群众自愿、规模适度、积极引导、稳步前进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
进行试点,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决不可不顾当地的生产力水平盲目推行,更不得违背
群众意愿拔苗助长。

二、改革管理体制,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除粮棉等关系国民经济全
局的大宗产品外,一些农副产品逐步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的指示,积极地有计划、
有步骤地改革我市禽蛋、肉食、蔬菜产销管理体制。

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参与这一重大体制的改革,可以围绕大力发展生产力,改
善城市副食品供应,积极兴办种植、养殖、冷藏加工等企业;可以在城乡建立销售网
点,建立各种经营性的服务公司,为广大农民和专业村、专业户提供良种、饲料、技
术、信息等项服务;还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实行投资入股吃鲜的形式,广泛吸收社会
闲散资金,为省市机关、学校、厂企、市民直接提供质优价廉的副食品。

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热情欢迎广大农民和各级农业部门参与市场竞争,在工作
上给予方便和支持。

三、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建立城郊型农村经济。

要正确处理好粮食作物同经济作物的关系,在稳定粮田面积,实行集约化经营,
提高单产,确保粮食总产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发展棉花、油料、蔬菜、林
果等项经济作物。要把发展畜牧业作为调整优化农业内部结构的重点,大力发展食草
动物,以此带动加工、贮藏、销售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要坚持国营、集体、个体一
齐上的方针,以专业村、专业户为重点,发展适度规模经济,建立稳固的副食品生产
基地。同时,组织千家万户进行生产,尽快形成城郊型规模集团经济结构。

四、设立农业发展基金,不断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在保证地方财政不断增加对农业投入的同时,本着“取之
于农、用之于农”,扶持生产,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精神,多方聚集资金,建立市、
县(区)、乡(镇)农业发展专项基金。

从今年起,每年由市财政贴息、市农行拨出500~700万元专项贷款,或由市财政
拿出40万元周转金,作为市农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市农委统管使用。市农业基建、林
业绿化、菜田开发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农业发展基金。

各县(区)也要采取财政贴息农行贷款的办法,建立农业发展基金。要把土地占用
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水、沙、石资源费,林木采伐费等一并纳入农业发展基金。

各乡(镇)要坚持以工补农、以副补农的方针,可以从乡镇企业税前列支10%的社
会性支出中拿出3~5%作为乡(镇)农业发展基金,占用耕地恢复费、土地荒芜费、土
地征用补偿费、各企业户口在农村的职工交纳的社会劳动积累金等都要纳入农业发展
专项基金。

市、县(区)、乡(镇)除逐级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外,各级财政、商业、供销等部门,
要根据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专项资金,增加对农业生产的投资。

市、县(区)、乡(镇)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农业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
用,设农业发展专项基金账户,采取统筹安排,按项目投放的方法,有偿周转使用。
各级财政、农业、计划、审计部门负责此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专
款专用,力求发挥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水资源保护、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农副产
品商品基地建设、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以及与农业紧密相关的“短、平、快”
项目建设。

农业发展专项基金的具体提留办法待以后制定实施细则。

五、大搞出口创汇,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发挥当地资源优势,
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大力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大搞出口创汇产业,不失时机地把
我市农村经济纳入国际大循环的轨道。

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是以现有企业为主,通过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举办外商独资
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使其成为
出口创汇企业。

要把发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三来一补”作为突破口,
充分利用农村的资源优势和廉价的劳动力,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各县(区)都要选定
工业基础较好、资源比较丰富、交通便利的地区作为出口加工区和外贸创汇基地,经
过省市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支持基地建设,加快发展步伐。市、县
有关部门,要在立项、资金、技术、原料、能源等方面提供方便,保证供应。

加快外贸体制的改革步伐, 放权于县区,放权于企业。对县属集体企业200万美
元以下和乡镇企业100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加工基建项目,县(区) 经过计划等有关部门
论证后有权自行审批。提高出口创汇企业的外汇留成比例,凡超额完成出口创汇承包
指标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实行“双放”方针,推动农村科技进步。

市、县(区)、乡(镇)、村都要层层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组织,逐步形成上下贯
通的农业技术服务网络。各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在做好适用技术推广工作的同时,可
以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开辟新的服务领域;可以根据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需要,
经营良种、饲料、农药、机械等多种农业生产资料,逐步办成经济实体,更好地为农
民服务。

要大力推行技术承包责任制。各类科技人员要实行科技项目承包,开展有偿服务。
凡是完成或超额完成技术承包指标的,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提成奖励;取得重大科
技成果的,要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重奖。农业科技人员按政策应得的技术承包费和成果
奖励金,要坚持及时兑现,任何人不得克扣、截留。

要重视和发挥农村各类能工巧匠的作用,对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丰富的实践
经验,并取得显著科技成果者要大胆启用,并按照规定参与技术职称评定,享受相应
待遇。要鼓励城市各类科技人员下乡服务,对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到乡镇工作的,
可在其原标准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工作满三年可转为正式工资并再向上浮
动一级。到贫困地区或条件艰苦的乡镇、村办企业的,可在原标准工资基础上向上浮
动两级工资,工作满三年,将其中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正式工资,在此基础上,继续向
上浮动两级工资。允许城市各类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村实行企业承包和技
术承包,从事第二职业,各级要按照规定给予兑现。

七、进一步放宽政策,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贫困乡镇的脱贫致富,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方针,不断增强贫
困乡镇的自身脱贫能力。要有计划地建立劳务市场,组织劳务输出。县、乡(镇)村可
与城市大工业企业直接挂钩,把农村剩余劳力组织起来,进城务工经商,还可以远下
江南和外省外市或出国。

对15个贫困乡镇,要继续实行局包乡(镇)、厂企包村的承包责任制,一包三年,
努力改变贫困面貌。要重点帮助他们搞好脱贫致富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交
通、供电和人畜吃水的困难。同时,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大力发展生产力。
坚持富乡和富民相结合以富民为基础的原则,贫困户可以优先安排进厂做工,优先输
出劳务,优先帮上种养加项目,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使其尽快脱贫致富。

市、县都要从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贫困地区的扶贫专项资金,
由市、县支山扶贫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财政、银行等部门监督、检查。

要继续努力减轻贫困地区农民的负担。市、县政府批准的统一集资,贫困山区和
贫困户负担比例要从低,少数农户交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要给予减免照顾。人均收入
不足150元的贫困户可不再分配国库券购买任务。贫困乡(镇)村的新办企业,经县(区)
政府批准,可在产品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免征照顾。

要鼓励科技人员到贫困乡镇从事科技开发。要增加贫困乡镇的文教卫生事业经费,
积极组织城市大中医院和大专院校同乡镇卫生院、中学挂钩,进行对口支援,改善教
学、医疗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医疗卫生水平。

八、改革流通体制,疏理流通渠道。

市、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商业、供销社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加
快流通体制改革,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县商业、供销部门,要搞好广大农民发展生产所需要的化肥、农药、塑料薄
膜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民出售农产品的“三挂钩”物资,要确保兑现。同
时,在同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中实行优质优价,并在销售旺季实行价格保护政策。

县(区)乡(镇)村,都要根据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成分的合
作商业,积极鼓励和发展个体商业,广泛开展经销活动。城市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
农村各级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进城经商办店,并在集市交易税、市场管理费、设施费、
服务费上给予减

免照顾,多方提供方便,严禁乱摊派、乱收费,增加他们的负担。

九、放宽政策,促进乡镇企业的更大发展。

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鼓励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市县经
委要把发展乡镇工业纳入统一规划,在资金、物资、能源、技术、设备等方面做到统
一安排。城市工业部门要继续搞好产品扩散,同乡镇企业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
凡适宜县乡镇办的企业,今后市里不再办,优先安排给乡镇。要加快乡镇企业的技术
改造,促使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

各级外经外贸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发展出口创汇企业,及时传递信息,协助洽谈,
帮助解决资金和外汇指标,并简化进出口审报手续,提供各项服务。各乡(镇)兴办的
集体福利企业,税务部门在税收上要给予减免照顾。乡镇新办企业,市县有关部门要
简化审批手续,缩短批复时间,不得借故推托,延误时机,影响事业发展。

市县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全市农民企业家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定
期开展对话,协调各方关系,加强横向联合,并切实保护农民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十、进一步下放权力,增强县级总揽全局的能力。

市委[1987]58号文件要继续贯彻落实。要进一步扩大县级计划、财税、人事权,
扩大县 (区) 基建投资计划、原材料供应计划切块指标。要逐步完善和发展三县一区
(历城区)财政包干体制。县区辖域内的市属企业,其党的关系实行属地领导。在县区
实行条条管理的单位, 其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县区有建议权, 在规定的限额内,县
(区)有农转非的审批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