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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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况】

建国初期,对革命烈士、现役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分别实行
了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的政策。群众优待主要采取代耕代种代收的办法,国家补助是
发实物。1956年起,优待补助办法改为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工分,国家补助现金。
自1950年至1958年平均每年开支抚恤费18万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优抚工作
趋向法制化、 制度化。1988年全市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16784户,拨优待款653.4万
元,年户均优待389元,比1985年增加14 9元。其中农村义务兵家属年户均优待441元,
增加186元。

1950年山东省成立复员委员会,下设济南办事处,负责济南市的复员、退伍军人
的接收安置。 到1952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2000人。1962年成立济南市
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办公室,1981年改为济南市迟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88年,全
市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895人,比上年减少20%。另外还接收安置转业的志愿兵491人。

【优待抚恤】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1985年起对农村
优待推行了乡镇统筹、 平衡负担的办法。1988年全市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16784户,
优待款总额653.4万元, 年户均优待389元,分别比1985年增加201万元和149元。其
中,烈属年户均优待310元(不含国家给予的定期抚恤金) ,增加65元;农村义务兵家
属年户均优待441元,增加186元。

1985年12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改进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
自1985年10月开始,对城镇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原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服役期间
(到本人提干或转志愿兵止)保留其入伍前标准工资,由工作单位发给其家属;对城镇
无正式工作的社会青年,自1986年开始,服役期间每年发给200元的优待金。同年9月,
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1986年度
征兵开始,对城镇非农业户口中待业青年被批准入伍的同时,即作为固定工安排到全
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就业,在服役期间由就工单位按照学徒工第二年生
活标准发给优待金。至1988年底,全市已有3072户城镇义务兵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优
待,1988年共发放优待款119.9万元。

对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规定,于1986年下
半年进行了调整,定补标准由月人均13.4元增加到15.7元。1986~1988年,中央、
省、 市共拨补助款70.5万元。各县、区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应拨出部分专
款。 截至1988年底, 全市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数,由1986年调整前的
5142人增加到9921人,定补面由46.7%增加到95.2%。

1988年,全市批准追认革命烈士3名。至年底,全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共2358人,
全年共发放定量抚恤款69.5万余元。 抚恤标准,农业户口的月人均22元,非农业户
口的月人均38.8元。

1988年, 新评定残废等级的16人,提高残废等级的12人,恢复残废抚恤的6人,
补发伤残抚恤证41人。 截至1988年底,全市有革命伤残人员5604人,年抚恤费130.
84万元。其中在职的3544人,抚恤费37.77万元;在乡的2060人,抚恤费93.07万元。
从1月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 按照不同等级,在职残废金分别比原来提
高46%至82%,在乡的残废金提高28%至55%。在乡的64名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全
部享受护理费,全年发放护理费3.9万元。

【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1988年,全市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895人,比上年减少20%。其中,城镇接收安置
工作的829人,农村2066人。另外,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491人。

城镇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是在“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形势下进行的。由
于各行各业都在实行承包、租赁、优化组合,用人单位自主权扩大,给安置工作带来
一定困难。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1988年城镇接收的退伍军人全部安置到国营企事
业单位。其中,安置在中央部属单位的390人,省属单位的61人,市、县属单位的378
人。

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重点是,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和解决部分人的住房及
生活困难, 使其人尽其才, 才尽其用,各得其所。全年共接收部队培养的两用人才
601人,向各有关单位推荐录用了513人,使用率为85%。为130人解决了住房困难。

(王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