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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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寨、褚民等特大流氓团伙案]潍坊市王新寨、褚民、孙永清等人结成特大
犯罪团伙, 参与人员达126人,绝大部分有劣迹和前科,都曾被判过刑或治安处罚,
其中年龄最大的39岁,最小的21岁。自1985年至1993年10月近10年的时间里,罪犯王
新寨等40余人,先后在潍坊市潍城区以及昌乐县、昌邑市的商业区、交通要道等地,
分别交叉结伙,携带凶器与宋爱珍等18人流氓殴斗23次,致33人受伤;寻衅滋事作案
13起, 致伤3人;其他流氓活动作案19起,其中以谈恋爱为名,奸淫妇女多人多次。
分别单独或交叉结伙,先后在潍坊市潍城区的40余处公共场所,盗窃作案19起,共计
盗窃财物价值20.76万元。 强奸作案13起,抢劫作案7起,敲诈勒索作案3起。该团伙
参与人数之多,作案和侵犯的对象、客体之广,手段之恶劣,社会影响之坏,为山东
省建国以来所罕见。1994年10月27日和2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
理,对归案起诉的3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王新寨、褚民等9名主犯死刑,
其余22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王新寨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
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维持一审判决。

[“村霸”韩刚强奸、流氓、放火案]罪犯韩刚,男,37岁,系原淄博市周村区萌水
镇扈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自1976年至1993年间,该犯横行乡里,欺男霸女,肆意进
行各种流氓活动。先后奸污妇女25名,其中,多次奸污少女刘某某,致其两次怀孕流
产,并霸占该女达1年之久;还污辱、猥亵妇女8人;伙同他人,使用电警棍、刀具、
猎枪等凶器,寻衅滋事,无故殴打30余名村民,其中,持菜刀恐吓一村民,致其精神
失常;持猎枪击伤一村民腿部,构成轻伤;脚踢一怀孕妇女腹部,致其流产。还经常
向村民家中扔砖瓦石块,砸烂门窗玻璃等物。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先后强奸妇女8人
,其中,强奸怀孕7个月的韩某某两次,强奸老年妇女两名。韩刚先后在本村纵火7起
,烧毁房屋3间及其他物品1宗;伙同他人放火作案3起,将本村骨灰堂烧毁,严重危
害了公共安全。1994年4月12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认为韩刚已
分别构成流氓罪、强奸罪和放火罪。淄博中院一审、省法院二审,依法以流氓罪、强
奸罪、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乳山市商业局“7.19”重大走私香烟案]1993年7月,威海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政
委范占武、业务处副处长刘宁制定了一个《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
急通知》,规定单位走私向威海边防分局“投案自首”的,可以在“保本”的原则下
作“罚款”处理。范、刘根据事先的许诺,先后将内容透露给多次向他们行贿的乳山
市商业局局长刘起山,暗示他利用这个机会搞走私。刘起山等人得到这一暗示后,立
即与南方走私分子联系走私香烟。7月16日,刘起山得知装载走私香烟的走私船已在
海上,马上派商业局职工姜海到边防分局办理了“投案自首”手续。范占武则派副参
谋长王卫东带领3人持4枝冲锋枪到乳山市出海接船。在王卫东等人出海前,刘起山给
他们5000元“辛苦费”,要求他们少报走私香烟的数量。7月19日下午,王卫东等4名
武装人员将装载9900多箱走私香烟的走私船接送到乳山口港码头。乳山公安局负责人
孙锡平、王雪峰应刘起山的要求,带领20多名干警出动3辆警车到码头“维持秩序”
。当天下午,海关人员两次赶到乳山口港码头执行缉私公务,制止卸货,都被范占武
出面阻止。海关人员为防止发生武装冲突,在与范占武等人商定不准卸烟、船不准离
开码头并派人监护后撤离。负责监护的王雪峰在海关人员撤离后,打电话通知刘起山
,刘起山立刻组织人员卸售走私香烟。卸货期间,边防分局业务处处长颜世礼不执行
上级不准卸烟的指示,致使走私香烟得以卸船销售。事后,按刘起山的意图只封存了
3000箱走私香烟,以应付有关部门调查,掩盖全部走私活动。案发后,乳山市委书记
王建智听取了刘起山的全面汇报,一再授意刘起山、范占武等人要有保护自己的办法
,并统一口径,掩盖事实真相,帮助刘起山等人逃避法律制裁。此外,刘起山、范占
武、刘宁、王建智等人还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的巨额贿赂。其中,刘起山受贿价值人
民币6.2万多元,范占武受贿15.4万多元,刘宁受贿25.8万多元,王建智受贿22.1万
多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2月4日对该案公开审理后,依法对乳山走私案中的
11名被告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刘起山、范占武、刘宁死刑;判处同案被告人王建智
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孙锡平无期徒刑,王雪峰、颜世礼有期徒刑20年,王卫东
、邱国建有期徒刑5年,姜海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判处犯有走私罪的乳山市
商业局10万元罚金。一审判决后,刘起山、范占武、刘宁、王建智等人不服,提出上
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1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最高
人民法院于5月23日核准了刘起山、范占武、刘宁的死刑。

[胡淑宁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罪犯胡淑宁,男,32岁,山东省烟台市人,原系中
国农业银行临沂市支行盛庄营业所会计。该犯在1988年5月至1989年11月间,伙同他
人,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乘该行设立联行资金科目之机,以为他人开设帐户作
掩护,先后采取开空头报单、汇票、截留汇款、收息不记帐及伪造帐目等手段,挪用
银行资金101次,计人民币5472054.9元。所挪用的公款除少部分由胡用于贩运假币外
,其余均由同案犯及胡的一些亲朋好友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案发前后,归还和追缴4
739443.08元,尚有732611.8元不能退还。1993年10月20日,临沂地区中级法院一审
以贪污罪判处胡淑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待刑15年;决
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胡犯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26日,山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4年8月19日,最高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李晨诈骗巨款案]罪犯李晨,男,35岁,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原系北京华源电
子开发公司业务部主任。1988年8、9月间,李晨分别从上海、天津购买了二甲苯,将
外包装桶伪装成“苯酚”,伪造了苯酚的产品质量报告,以备行骗。同年12月,李晨
以保定享保物资供销公司名义,与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华东公司青岛经营部、青岛市化
工商品批发公司签订了240吨苯酚的供货合同,骗取人民币230.65万元。随后,李晨
与江苏江联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业务员柳某某共谋,出据假证明,将所骗赃款汇往江苏
江联经济技术开发公司176万元;汇往广东省广州市东房建材公司通发贸易部25.2万
元。李晨行骗后,于1989年3月31日,携款经香港逃至斯里兰卡。以后又潜逃至泰国
、新加坡、马来西亚,最后到达香港。1990年11月25日,李晨使用其购买的港澳同胞
回乡证潜回上海。1994年5月6日,被抓获归案,1994年7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李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有企业的钱财,数额
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萧榕、中央文献出版社诉蓬莱市印刷厂著作权纠纷案]1994年3月18日,《我的父
亲邓小平》一书作者萧榕、中央文献出版社,委托律师向烟台中院起诉蓬莱市印刷厂
侵犯其著作权。诉称:1993年6月2日,原告萧榕将其创作的《我的父亲邓小平》一书
在大陆范围内的专用出版权授予中央文献出版社,并签订了出版合同。同年10月,魏
传峰(山东聊城市人)携带伪造的出版手续到蓬莱市印刷厂协商印刷《我的父亲邓小平
》一书。双方于10月26日签订了印刷该书的协议。11月中旬印刷完毕。共装订成册2
7138册。其中被告于11月16日派车送至泰安火车站交给魏传峰16800册。魏共付给被
告印刷费44000元。原告提出请求:一、被告在《新闻出版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
歉;二、赔偿萧榕稿酬损失40824元,赔偿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利润40824元;三、被
告承担原告调查费和聘请律师代理费各5000元。5月9日,烟台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
案,经当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蓬莱市印刷厂公开在《新闻出版报》
上刊登声明,向原告中央文献出版社和萧榕赔礼道歉;二、被告蓬莱市印刷厂赔偿原
告中央文献出版社利润损失3万元,赔偿原告萧榕稿酬损失1.5万元。

[劣质电暖器爆炸损害赔偿案]1993年3月3日,青岛市送变电工程公司工人支应震一
家三口被屋内使用的“求知”牌电暖器炸伤。支烧伤全身80%,其妻烧伤全身53%,
其子烧伤10%。支及其妻子损伤程度为重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同年9月,支应震
一家委托律师向法院状告其所在单位青岛市送变电工程公司销售劣质产品致人伤残的
侵权行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13日审理该案认为:被告青岛市送变电
工程公司接受安丘火柴厂用该厂生产的“求知”牌电暖器以物抵债,并以福利形式发
给职工,原告支应震支付一定款项而取得,构成销售行为;被告安丘火柴厂生产的电
暖器属不合格产品,在使用时发生爆炸,侵害他人;两被告均应负赔偿责任,判决共
赔偿原告235550.9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
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青岛市送变电工程公司赔偿支应震一家医疗费、误工损失费
、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7079.27元,安丘市火柴厂赔偿支应震一家各项费用计2
43723.45元。

[陈建国诉山东省金源工贸公司等期货协议纠纷案]1993年10月18日,山东金源国际
金融资询有限公司与陈建国签订了“顾客契约、风险公开声明、垫款协议书、户口处
理权声明、调换资金授权书”等5份协议书。山东省金源工贸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公
章。协议签订后,陈建国于1993年10月18日、23日,共交给山东金源国际金融咨询有
限公司保证金60万元,双方商定由该公司的经纪人为陈建国进行美盘SP500的金融期
货交易。从同年10月18日至12月20日,该公司称亏损45万元,尚剩15万元保证金。原
告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贸公司和咨询公司赔偿损失,退还保证金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信息咨询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交易契约、收取保证金、进行期货
交易时,未经国家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工贸公司无权经营期货业务却在协议上加盖
公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均属违法经营行为
,两被告与原告进行的期货交易属无效民事行为。两被告替原告下单进行期货交易致
使原告亏损45万元保证金,主要原因是两被告违法经营造成原告亏损,两被告应全部
返还原告保证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判决山东省金源工贸实业总公司、山东金源国
际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总公司返还陈建国45万元保证金,并赔偿陈建国经济损失3.474
2万元。工贸公司与信息咨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以(1994)鲁经终字第16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市即墨路516名个体户状告工商局行政诉讼案]1994年5月25日,被告青岛市市
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口头通知收缴即墨路小商品市场个体户于1993年5月31日以来统
一换发的、使用期到1997年的个体营业执照,随后于6月下旬,被告又以市北区市场
建设开发服务中心的名义书面通知各个体工商户携带身份证、照片及6个月的摊位设
施费,与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不签,摊位将由服务中心
收回另安排。此行为引起广大个体工商户的不满,516名个体户联名于7月8日向青岛
中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28日,青岛中院公开审理该案,依法作出判决:1、撤销被告
作出的收取原告营业执照具体行政行为;2、撤销被告以市北区市场建设开发服务中
心名义下发的要求原告交纳摊位设施费、与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重办营业执照的
通知,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交纳的3.032万元设施费。

[梁继平诉胶州市工商局非法扣车行政诉讼案]1992年12月14日,胶州市苑戈庄镇农
机站从淄博市临淄区路山工业供销公司购买汽油6.3吨,由路山工业供销公司出资雇
佣个体运输户梁继平将汽油运至胶州市苑戈庄镇农机站。车抵该站后,该站发现汽油
存在质量问题,遂向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该局委托化验后,将汽油连同梁继
平个人所有的盛装汽油的油罐车一部扣留于苑戈庄镇农机站院内,但一直未向梁继平
送达有关扣押汽车的任何法律文书,致使梁继平的汽车被非法扣留长达491天,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胶南市法院按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该案认为,胶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扣留梁继平的油罐汽车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庭判决撤销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原
告油罐汽车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诉讼经依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胶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赔偿原告梁继平经济损失10万元。

(李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