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隆受贿案〕潘家隆,男,48岁,捕前任省建委副主任。1988年,威海市个体户
国贸商行经理张某找潘家隆,让潘为其搞建筑材料,潘表示同意。1989年1月至2月间,
潘家隆利用职务之便, 按国拨价从道路建设用指标中,批给张某沥青150吨,张某转
手倒卖,牟利三万七千余元。在此期间,潘先后两次向张某索要港币五千元,美金五
百元,并让张某为其购买威利达牌电冰柜八台,向张索要小鸭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
均未付款。
1990年7月26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近年来山东省第一起厅级
干部受贿案,认定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赂1.96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
期徒刑八年。宣判后,潘家隆提起上诉,经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梅英受贿投机倒把案〕宋梅英,女,38岁,原系临沂市公安局户政科长。该被告
人自1984年至1989年4月,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及物品折款总价值达5.39万
元,并于1983年9、10月间,以自己盖私房为名,两次购买平价钢材12.93吨,转手倒
卖, 牟利1.6万余元。该被告人曾于1986年被评为临沂市模范共产党员,立三等功一
次,1988年被评为临沂市岗位责任制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检察机关接到群众
举报后,于1989年5月7日立案侦查,19日将其逮捕。该案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侦查期间,《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大众日报》等新闻单位作了报道,公安
部作为四大要案之一通报全国。
1990年7月11日至13日,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以受贿罪判处被
告宋梅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投机倒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
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1次列车抢劫案〕 罪犯刘建国、孙大明、丁岩、牛俊峰、史伯贵及王会文、洪青
宇、 王美玲,均系齐齐哈尔市无业人员,犯有前科,多次受过打击。1989年10月9日
他们合谋, 在四平火车站分头蹿上172次旅客列车,寻机作案,未成,遂在铁岭站下
车。 当日晚,他们合谋后再次蹿上171次列车。车过开源后,他们在13号车厢持弹簧
刀撬翻旅客行李,该车厢列车员发现制止时,孙等人即持刀威胁,并将在该车厢值勤
的乘警威逼至一座席茶几处,持刀在其头部上下挥动,狂叫:“不把枪放下来,就捅
死你”。他们还持刀恫吓旅客,致使有的旅客躲避于座席之下,孙、丁、牛等人持刀
将民警逼至13号车厢服务室,抢走列车员钥匙,将乘警和列车员锁在里面,又将13号
和14号车厢的两道门锁闭,随后开始洗劫14号车厢的旅客财物。当其打开14号车厢门
时,被另一乘警发现,丁等人持刀与乘警对抗,抗拒抓捕。史伯贵强行拉下14号车厢
的紧急制动闸,八名歹徒分别从车门、车窗跳车逃走,致使列车中途停驶二十多分钟。
1990年6月8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刘、孙、丁、牛、
史(另三犯在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罪犯提起上诉,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
究,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27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徐州召开
公判大会,五罪犯被执行枪决。
〔李宝林等破坏电力设备案〕临沂市农民李宝林、姜开记,沂南县农民尹起善、黄宜
山共谋, 并为主分别伙同另外四被告,自1989年9月14日至同年11月29日,于夜间分
别携带钳子、扳子等作案工具,骑自行车、摩托车或三轮车先后在沂南、沂水、莒南
等地, 作案17起,破坏变压器18台,盗拆变压器铜线圈40个,锡钢片800余斤,变卖
后获赃款98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7万元,致使近万亩农田无法浇灌,粮食减产
60多万斤,并一度造成杏墩村352口人吃水困难。
1990年9月26日,临沂地区中级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上述四犯死刑,
其他四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尹、黄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0月2 6
日,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福龙等流氓案〕 周福龙,男,38岁,文盲,系乳山县大孤山镇上夼村农民,197
6年以来因盗窃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先后三次被判刑13年,1989年8月刑满释
放。刑释后,该犯不思悔改,胸刺“复仇”二字,纠集本村青年于沛亭、周长雨,寻
衅滋事,横行乡里。周福龙纠合于犯,手持杀猪刀和匕首,多次到村支部书记和原治
保主任家中报复闹事,要挟村支部书记让其担任村团支部书记及大队保管等职,原治
保主任被迫离家出走。1989年12月,周、于二犯持刀闯入村委会办公室,将刀插在办
公桌上,并强行占领了广播室,狂喊乱叫,谩骂群众,犯罪气焰十分嚣张。周、于二
犯还多次携带匕首、 土枪到村干部家闹事,索要钱财。二犯还伙同周长雨自1989年1
1月至1990年1月,先后在大孤镇进行流氓活动52次,殴打无辜,霸占人妻,强索钱财,
无恶不作,成为当地新恶霸。
1990年9月20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10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以流氓罪判处周福龙、于沛亭死刑,立即执行。广大群众盛赞法院为民除害。
〔冯树堂全家拐卖人口案〕临清市朱庄乡薛店村农民冯树堂,其妻王学英,其子冯其
月,其女冯秀玲、冯秀芳,全家五口人均参与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自1985年10月至
1988年5月, 他们与外地人贩子及当地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交叉结伙,大肆进行拐卖
人口的犯罪活动,被群众称为靠拐卖人口起家的“专业户”。其中,冯树堂拐卖妇女、
婴儿20名; 冯其月拐卖妇女、婴幼儿8名;并伙同他人两次拦路抢劫;王学英拐卖幼
儿3名;冯秀玲拐卖妇女1名,婴幼儿2名;冯秀芳从四川抱来1婴儿卖掉。
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冯树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冯其月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学英、冯秀玲、冯秀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90年
6月4日,聊城地区中级法院召开公判大会,经省法院核准,将罪犯冯树堂押赴刑场,
执行枪决。
〔余仲光等麻醉抢劫案〕余仲光(男,42岁)、洪芝贵(男,45岁)均系贵州省安顺市无
业人员, 自1987年10月至1990年4月,二犯先后流窜于四川、黑龙江、河北、山东等
地,以买卖国库券、粮票、水果、生姜为名,使用自制掺有麻醉药物的酒心巧克力和
咖啡,在宾馆、招待所等,骗取他人食用,致其昏迷后当场劫取钱财,抢劫作案8起,
劫得15人的人民币4.05万元, 国库券1.33万元,美金100元。二犯在济南作案时被抓
获归案。
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二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
犯不服,提起上诉,1990年11月28日,省法院二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二犯被押赴刑场,就地执行枪决。
(丁义军 李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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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隆受贿案〕潘家隆,男,48岁,捕前任省建委副主任。1988年,威海市个体户
国贸商行经理张某找潘家隆,让潘为其搞建筑材料,潘表示同意。1989年1月至2月间,
潘家隆利用职务之便, 按国拨价从道路建设用指标中,批给张某沥青150吨,张某转
手倒卖,牟利三万七千余元。在此期间,潘先后两次向张某索要港币五千元,美金五
百元,并让张某为其购买威利达牌电冰柜八台,向张索要小鸭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
均未付款。
1990年7月26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近年来山东省第一起厅级
干部受贿案,认定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赂1.96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
期徒刑八年。宣判后,潘家隆提起上诉,经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梅英受贿投机倒把案〕宋梅英,女,38岁,原系临沂市公安局户政科长。该被告
人自1984年至1989年4月,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及物品折款总价值达5.39万
元,并于1983年9、10月间,以自己盖私房为名,两次购买平价钢材12.93吨,转手倒
卖, 牟利1.6万余元。该被告人曾于1986年被评为临沂市模范共产党员,立三等功一
次,1988年被评为临沂市岗位责任制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检察机关接到群众
举报后,于1989年5月7日立案侦查,19日将其逮捕。该案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侦查期间,《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大众日报》等新闻单位作了报道,公安
部作为四大要案之一通报全国。
1990年7月11日至13日,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以受贿罪判处被
告宋梅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投机倒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
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1次列车抢劫案〕 罪犯刘建国、孙大明、丁岩、牛俊峰、史伯贵及王会文、洪青
宇、 王美玲,均系齐齐哈尔市无业人员,犯有前科,多次受过打击。1989年10月9日
他们合谋, 在四平火车站分头蹿上172次旅客列车,寻机作案,未成,遂在铁岭站下
车。 当日晚,他们合谋后再次蹿上171次列车。车过开源后,他们在13号车厢持弹簧
刀撬翻旅客行李,该车厢列车员发现制止时,孙等人即持刀威胁,并将在该车厢值勤
的乘警威逼至一座席茶几处,持刀在其头部上下挥动,狂叫:“不把枪放下来,就捅
死你”。他们还持刀恫吓旅客,致使有的旅客躲避于座席之下,孙、丁、牛等人持刀
将民警逼至13号车厢服务室,抢走列车员钥匙,将乘警和列车员锁在里面,又将13号
和14号车厢的两道门锁闭,随后开始洗劫14号车厢的旅客财物。当其打开14号车厢门
时,被另一乘警发现,丁等人持刀与乘警对抗,抗拒抓捕。史伯贵强行拉下14号车厢
的紧急制动闸,八名歹徒分别从车门、车窗跳车逃走,致使列车中途停驶二十多分钟。
1990年6月8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刘、孙、丁、牛、
史(另三犯在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罪犯提起上诉,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
究,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27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徐州召开
公判大会,五罪犯被执行枪决。
〔李宝林等破坏电力设备案〕临沂市农民李宝林、姜开记,沂南县农民尹起善、黄宜
山共谋, 并为主分别伙同另外四被告,自1989年9月14日至同年11月29日,于夜间分
别携带钳子、扳子等作案工具,骑自行车、摩托车或三轮车先后在沂南、沂水、莒南
等地, 作案17起,破坏变压器18台,盗拆变压器铜线圈40个,锡钢片800余斤,变卖
后获赃款98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7万元,致使近万亩农田无法浇灌,粮食减产
60多万斤,并一度造成杏墩村352口人吃水困难。
1990年9月26日,临沂地区中级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上述四犯死刑,
其他四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尹、黄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0月2 6
日,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福龙等流氓案〕 周福龙,男,38岁,文盲,系乳山县大孤山镇上夼村农民,197
6年以来因盗窃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先后三次被判刑13年,1989年8月刑满释
放。刑释后,该犯不思悔改,胸刺“复仇”二字,纠集本村青年于沛亭、周长雨,寻
衅滋事,横行乡里。周福龙纠合于犯,手持杀猪刀和匕首,多次到村支部书记和原治
保主任家中报复闹事,要挟村支部书记让其担任村团支部书记及大队保管等职,原治
保主任被迫离家出走。1989年12月,周、于二犯持刀闯入村委会办公室,将刀插在办
公桌上,并强行占领了广播室,狂喊乱叫,谩骂群众,犯罪气焰十分嚣张。周、于二
犯还多次携带匕首、 土枪到村干部家闹事,索要钱财。二犯还伙同周长雨自1989年1
1月至1990年1月,先后在大孤镇进行流氓活动52次,殴打无辜,霸占人妻,强索钱财,
无恶不作,成为当地新恶霸。
1990年9月20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10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以流氓罪判处周福龙、于沛亭死刑,立即执行。广大群众盛赞法院为民除害。
〔冯树堂全家拐卖人口案〕临清市朱庄乡薛店村农民冯树堂,其妻王学英,其子冯其
月,其女冯秀玲、冯秀芳,全家五口人均参与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自1985年10月至
1988年5月, 他们与外地人贩子及当地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交叉结伙,大肆进行拐卖
人口的犯罪活动,被群众称为靠拐卖人口起家的“专业户”。其中,冯树堂拐卖妇女、
婴儿20名; 冯其月拐卖妇女、婴幼儿8名;并伙同他人两次拦路抢劫;王学英拐卖幼
儿3名;冯秀玲拐卖妇女1名,婴幼儿2名;冯秀芳从四川抱来1婴儿卖掉。
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冯树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冯其月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学英、冯秀玲、冯秀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90年
6月4日,聊城地区中级法院召开公判大会,经省法院核准,将罪犯冯树堂押赴刑场,
执行枪决。
〔余仲光等麻醉抢劫案〕余仲光(男,42岁)、洪芝贵(男,45岁)均系贵州省安顺市无
业人员, 自1987年10月至1990年4月,二犯先后流窜于四川、黑龙江、河北、山东等
地,以买卖国库券、粮票、水果、生姜为名,使用自制掺有麻醉药物的酒心巧克力和
咖啡,在宾馆、招待所等,骗取他人食用,致其昏迷后当场劫取钱财,抢劫作案8起,
劫得15人的人民币4.05万元, 国库券1.33万元,美金100元。二犯在济南作案时被抓
获归案。
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二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
犯不服,提起上诉,1990年11月28日,省法院二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二犯被押赴刑场,就地执行枪决。
(丁义军 李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