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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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40年人民法院巨大成就]198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山东省人
民法院伴随新生的共和国走过了光辉历程,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充
分发挥了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一、坚决镇压反革命犯罪分子。建国初期,山东省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党的政策和
国家法律,集中打击了残留在大陆的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
土匪、恶霸等反革命分子,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特别是对1989年动乱期间的反革
命案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审判。40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反革命案件20万
余件,判处反革命分子24万余人。
二、惩办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建国之初,各级人民法
院协同有关部门,依靠广大群众,结合土地改革、抗美援朝、禁烟禁毒等运动,惩办
了大批盗匪、惯窃、流氓头子、人口贩子、大烟毒犯和有严重罪恶的妓院窑主。在建
国以后的各个时期,特别是1983年以来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中,对
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活动给予了及时有力
的打击。40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82万余件,沉重打击了严重刑事
犯罪活动,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
行。人民法院从建国初期就对倒卖金银外汇、进行金融投机、制造贩卖假人民币、投
机倒把等不法分子以及“三反”、“五反”运动中揭露出来的贪污、盗窃分子进行及
时有力的惩办和制裁,之后又对破坏粮棉统购、统销,破坏农业合作社和社会主义教
育运动中揭露出来的经济犯罪分子及时给予了法律制裁。 在新的历史时期, 特别是
1982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遵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与公安、检察部
门密切配合,持久地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1982年以来,全省法
院共审判处理贪污、盗窃、索贿受贿、投机诈骗、走私贩私、偷税抗税等严重经济犯
罪案件2.77万件,运用法律手段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659.38万元。
三、解决了大量民事纠纷,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建国初期,通过对婚姻案件的
审判,有力地支持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反对封建婚姻和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
之后,在各个历史时期,山东各级人民法院还对矛盾容易激化,影响到人们正常工作
和生活的损害赔偿、相邻关系、房屋宅基、继承、债务、山林水利等财产权益方面的
民事纠纷依法进行了受理。40年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52.16万
件,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疏导、缓解了大量可能激化的矛盾,促进了社会
主义民事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四、处理了大批经济纠纷,调节了经济关系,保障促进经济建设。全省各级人民
法院自1979年开始筹建经济审判庭,10年来,已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8.4万件,解
决诉讼标的额21.3亿多元,疏通了经济流转,维护了经济秩序,促进了经济发展。
五、审判了一批交通运输案件,巩固了交通运输秩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山东省先后设立了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和青岛海事法院,专门审理铁路交通运输过程中
发生的各种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几年来,两处专门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967件,
其中涉外案件12件。
六、初步开展了行政审判工作,促进了对国家事务的依法管理。近几年,随着行
政法的颁布施行,人民法院设立了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处
罚和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至1989年9月底,全省法院已审结行政诉讼案
件1077件。
七、处理了大量人民来信来访,实事求是平反纠正了冤假错案。40年来,人民法
院处理大量人民来信来访,从中发现纠正许多原判不当的案件。1989年各中级法院和
多数基层法院设立了告诉申诉审判庭,使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由行政职能转变为审判
职能,走上了严格依法办事的轨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开展了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
特别对1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共复查各类案件7 万余
件,从中平反冤假错案2万余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予了妥善的安置和抚恤。
八、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当作自己重要的基础工作来对待。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
人民法院直接担负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为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创立、巩固、
发展和完善,付出了巨大努力。
九、通过多种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0年来,人民法
院通过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组织宣判大会、印发布告和
宣传材料、举办案例和罪证展览、讲法制课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努力扩大办案的
社会效果,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活动
作斗争。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一直十分注意分析研究发案原因,揭示各类案
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探寻解决和预防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向立法机关、党
政机关和各有关方面、有关部门提供大量信息和建议,对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对
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对于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40年来,人民法院在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过程中,逐步成长起来,特别是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十年,各个方面都得到巨大发展。
一、健全了审判机构。建国初期,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机构十分简单,直到1978年,
只设有刑事和民事两个审判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先后增设了经济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政策法律研究室等机构,并增设了两处专门法院。
二、不断扩大审判工作的范围,拓宽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领域。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后,人民法院职能迅速扩大,先后开展了经济审判、交通运输审判、行政审判等
新的审判工作,原有民事审判的工作范围也增加了大量新的内容。审判工作的范围已
经涉及到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
三、各项审判工作走上了严格依法办事的轨道。40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
的法制建设迅速发展,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大量的法规陆续颁布施行,社会主义法制体
系基本形成。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已经走上了严格依法办事的轨道。
四、派出人民法庭建设迅速发展。至1989年,全省在基层法院已设立派出人民法
庭2338处,基本上实现了一乡(镇)一庭,基层工作有了很大加强,形成了山东法院
工作的一个特点。
五、干警队伍不断扩大。至1989年,全省法院已有干警1.46万人,比建国初期增
加了17倍。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现有干警中共党员1.05万人,占总人数
71.9%;共青团员3087人,占2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500人,占24%;其中法律
专业的2268人,占大专以上文化的65%。
六、装备建设不断加强,执法条件明显改善。至1989年,绝大多数法院配备了囚
车和工作用车;87个人民法院建成了审判法庭,全省法院干警统一着装;法院的办公
用房和干警宿舍条件得到改善;电脑、传真、摄像、无线电对讲机逐步开始应用。
回顾40年来的实践,人民法院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这就是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
导;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
依法办事;必须坚持审判就是服务的思想,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一个
中心,两个基本点”服务;必须加强干警队伍自身建设;必须坚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
的监督,注重公共关系。
[刑事审判工作]1989年,山东省各级法院继续把发挥专政职能,惩办犯罪、维
护社会安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及时有力地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各类犯罪活动。年
内, 全省法院共受理初审刑事案件1.8万件,审结1.78万件,结案率为99%。在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中共判处刑事被告2.28万人, 其中,判处 5 年以上徒刑至死刑8888
人,判处不满5年徒刑及拘役、管制或其他刑罚的1.36万人,免于刑事处分293人,判
决无罪34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和死刑、死缓复核案件1191件,审结1137件。
一、审判动乱期间发生的犯罪案件情况。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政治动乱和北京
反革命暴乱期间,山东省各地特别是济南、青岛发生了一批反革命犯罪案件和聚众打
砸抢烧、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破坏交通秩序,乘机进行流氓滋扰等犯罪案件。各级法
院到1989年底,共判处这类犯罪分子81人,其中,死刑1人、死缓2人,5 年以上徒刑
46人,有力地打击了制造动乱的犯罪分子,稳定了山东局势。
二、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情况。1989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7225件, 1.28万人, 收案比1988年增加40.8%,人数增加
63.3%。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各级法院坚决贯彻执行了从重从快的方针,共审
结这类案件7130件,绝大多数在20天内结案。判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12
万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至死刑的6598人,占59%。
三、审判经济犯罪案件情况。为配合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各级法院普遍加强了对
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
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后,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宣
传,认真落实《通告》各项规定。先后印发材料30万余份,召开新闻发布会、电视讲
话65次,办宣传栏100余期,出动宣传车80台次,到有关部门宣讲860多次。在《通告》
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典型案件168案247犯,召开48次宽严大会。全年,各级法院共审
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437件, 审结3378 件,判处各类经济犯罪分子5036名,其中县
处级以上干部8名, 被判处死刑37人, 死缓11人,无期徒刑31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
1600人,不满5年徒刑及拘役、管制或其他刑罚3261人,免刑96人。
[民事审判工作]1989年,山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围绕保证办
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解决“不结不收”“以结代收”、搞“帐外案件”,以及群
众诉讼难的问题,付出了很大努力,收到明显效果,年内,共受理民事案件12. 92万
件, 审结13万件,结案率为100.7%,另外,还在工作中调解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简
易纠纷2.77万件。
[经济审判工作]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客观形势要求,1989年,山东省各
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了经济审判工作,并把工作重点放在审理生产、流通、金融领域的
经济纠纷案件上面。全省法院共受理初审经济纠纷案件5.77万件,审结5.75万件,结
案率为99.7%。结案标的额为9.01亿余元。在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
2.03万件,占35.3%;购销合同1.75万件,占30.5%;农村承包合同、联营合同、财
产租赁合同纠纷6679件,占12.3%。
[行政审判工作]1989年,山东省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普遍设立了行政审判庭,
并积极慎重地审理了一批行政诉讼案件。 年内,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14件。其中,
治安行政案件107件,土地行政案件205件,城市规划、林业、工商、税务、环保、计
量、矿产资源、计划生育等行政案件102件,共审结426件,结案率为102.9 %。结案
中, 维持行政机关处理(处罚)决定的184件,占43.2%;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决定
的56件, 占13.1%;撤诉、终结、移送处理的186件,占43.7%。还依法受理行政机
关申请执行的土地、城市规划、计划生育等行政执行案件937件,已执行905件。
[交通运输审判工作]1989年,青岛海事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地法
院共受理交通运输纠纷案件423件, 审结450件,结案率为106.4%。其中,海事、海
商纠纷案件41件,包括涉外案件6件;铁路运输纠纷案件52件;公路运输纠纷案件357
件。
[告诉申诉审判工作]1989年,全省各中级法院和多数基层法院设立了告诉申诉
审判庭,全省各级法院共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8.3万件次,比1988年下降74.1%;
受理各类申诉案件3521件,比1988年下降20.5%;审结各类申诉案件3808件。其中,
经再审改判或部分改判的975件, 占25.6%。长期存在的信访申诉连年增多,未结案
件大量积压的被动局面已开始扭转。
[法院队伍建设情况]为提高干警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保证各项审判任务的
完成,山东省各级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了干警队伍建设。
一、深入进行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提高广大干警的
政治觉悟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动乱期间,全省1.3 万余名干警
坚定不移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全部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没有一个人参与
游行、请愿、罢工等活动。省法院机关干部在济南上大学的子女也没有去北京参与闹
事,全省155处人民法院,2200 多个人民法庭在机关安全方面没有发生任何问题。在
复杂的形势下,广大干警忠于职守,加班加点,与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保证了各项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4、5两个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初审刑事案
件2944件4935人, 比1988年同期分别增加47.9%和71.4%,判处死刑102人,比1989
年同期增加1.5倍;审结初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和行政诉讼案件3万件,比1988年同
期增加29%,认真负责地处理了一大批信访申诉案件,解决了一些进京上访老户问题。
二、切实抓好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各级人民法院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重要
任务来抓,健全领导抓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教育入手,抓好“公开”和“监督”方面
的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八个不准”、“十项守则”,建立健全了纪检、监察机构。
至1989年底全省法院已建纪检、监察机构142个,配备纪检、监察干部185人,初步形
成了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一整套制度措施和内外约束机制。1989年全省法院干警拒礼、
拒贿、拒说情、拒吃请7.17万人次,实物折款及现金计101.04万元。
三、广泛开展了立功创模活动。年内,全省法院有2887名干警、848 个集体受到
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新泰市法院院长李可田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
国法院模范”称号。
四、加强纪律、制度建设。1989年,全省法院系统发现并查处干警中的违法违纪
事件40件44人,已处理33件35人。
(丁义军 王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