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年鉴编纂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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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史志编发〔200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年鉴工作管理机制,使年鉴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办鉴、以法管鉴,促进全省年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年鉴。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范畴
  第二条 各级各类年鉴编纂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年鉴编纂管理由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对市属各类年鉴负有指导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 年鉴编纂业务管理包括:年鉴编纂资格管理和年鉴编纂质量管理。

  第三章 编纂资格管理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由同级政府主办或主管,地方史志机构承编。部门、行业和企业年鉴由本部门、行业和企业确定适应年鉴编纂工作的承编单位。
  第五条 各级各类年鉴须配备与年鉴编纂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业务人员。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编纂机构须有专用的办公场所、必备的办公设施。编纂、出版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七条 部门、行业和企业年鉴由同级政府地方史志机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驻鲁行业、企业及省属企业年鉴编纂资格,参照市级综合年鉴标准认定。
  第九条 市综合年鉴、省属部门(行业、专业)年鉴、省属企业年鉴编纂资格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考察认定。中央驻鲁行业、企业年鉴编纂资格由其主管单位考察认定,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市属部门(行业、专业)年鉴编纂资格由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考察认定,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省内已出版的各级各类年鉴(包括刊号、书号、准印号),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和程序,对编纂机构编纂资格进行考察认定,合格者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颁发《年鉴编纂资格证书》,不合格者要暂停编纂业务,按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获取《年鉴编纂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开展年鉴编纂业务。
  新创办年鉴单位,须事先申领《年鉴编纂资格证书》,未取得证书的单位不得开展年鉴编纂工作。
  第十一条 年鉴主办单位须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年检。
  第十二条 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定期对年鉴主编(执行)进行业务考核。

  第四章 编纂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省及各市地方史志办公室须设立负有年鉴质量管理职责的年鉴工作处(科、室),由分管领导主持,指导和督促各年鉴编纂机构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各年鉴编纂机构要制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将年鉴质量管理落实到编纂、出版、发行的全过程。年鉴稿件实行三审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出版过程实行“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对胶片、样书、成品要进行严格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各年鉴主办单位要加强出版后的年鉴审读,于每年度1月31日前报上年度所出版年鉴的质量审读报告。市属各类年鉴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抄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市综合年鉴,省级专业年鉴,中央驻鲁行业、企业年鉴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年鉴在出版后的1个月内,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10册样书,以备抽审。
  第十七条 省及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年鉴工作处(科、室)要成立年鉴质量检查小组,每年对属内年鉴进行抽审,写出审读报告,并对不合格的年鉴提出处理意见,通报主办单位。
  第十八条 省及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对所属各级各类年鉴负有业务指导责任。应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主编研讨班,或以巡回检查、重点授课等形式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年鉴队伍的资质水平。
  第十九条 每两年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举办一次全省优秀年鉴评奖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一贯注重年鉴质量工作的编纂单位和个人,各级年鉴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可以结合质量检查工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年鉴,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主管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造成年鉴重大质量问题及不合格的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对连续质量问题严重的责任者,要调整其工作岗位。主办单位对年鉴内容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