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书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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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史志办发﹝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二轮志书编修质量,更好地发挥志书“存史、资治、教化”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志书的质量管理。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乡镇村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志书质量标准
  第三条 观点正确
  (一)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二)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实事求是地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和成绩。
  (三)坚持依法修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四)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准确把握政策尺度。记述涉及到国家主权、保密、民族、宗教、政法、军事、外事、统一战线等方面的内容,要审慎处理,志稿形成后,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把关,严格履行审查验收程序,注意把好政治关、保密关、重大史实关。
  第四条 结构严谨,体例完备
  (一)整体布局科学合理,容量、排列、层次、标题和升降格等问题处理恰当,体现事物的整体性和各门类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篇目设置遵循“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做到分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符合事物发展的逻辑关系。坚持横排门类,纵述史实。
  (三)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综合运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多种体裁。
  第五条 内容全面,资料翔实
  (一)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各方面内容齐全,连贯、系统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
  (二)加强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力度,做好资料的鉴别和筛选工作,避免失实和前后矛盾。入志资料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全面系统,并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内容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性。
  (四)合理运用表格和图照资料,与文字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五)准确把握记述角度,处理好内容的交叉、重复关系。
  第六条 记述准确,特色鲜明
  (一)全面反映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重点把握事物的发端、变化和现状,不缺失主要事物、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
  (二)坚持实事求是、述而不论、生不立传的基本原则。
  (三)记述有深度,不简单堆积资料,体现出编辑的加工能力,反映事物的基本特征,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为社会提供信史。
  (四)突出时代特征、专业特点和地方特色,体现与时俱进和创新精神。
  (五)区域界限和时间界限明确。以本行政区域为记述的地理范围,越境不书;不随意突破时间断限,严格控制上溯和下延。续修志书要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并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缺、订正错讹。
  (六)所用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的,以主管部门统计数字为准。所用地图资料以测绘部门的公开资料为准。其他如史料、人名、地名、年代、引文等,务必准确无误。
  第七条 表达通顺,文风端正
  (一)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杜绝口语、文言、半文言。 
  (二)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
  (三)文字、数字、计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使用要规范、统一。
  (四)常用词语以最新版本的《现代汉语词典》为准。特定名称的使用规范、统一,不任意简写。
  (五)书写格式自左向右横排,使用标准简化字。
  (六)行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印制规范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及备案程序,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具备国家正式出版书号。
  (三)版面格式规范,印刷清晰,装帧精美。
  (四)全书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三章 志书质量检查管理
  第九条 志书质量管理范围,既包括编纂过程的各个环节,也包括编纂成书质量。
  第十条 制定篇目。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标题要准确、精练,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续修志书要注意与前志篇目的衔接,并力求创新。省志分志、市志篇目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批准、备案;县(市、区)志篇目报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搜集考订资料。搜集资料要全面、系统,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资料使用要经过鉴别、考证、核实,时间、地点、人物、事实、数据真实、准确。考证过的原始资料应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编写资料长编。将考订核实过的资料,依据志书的篇目要求,按时间顺序或资料的内在逻辑关系科学编排,编辑成篇。资料长编的编写步骤主要包括梳理资料、修订篇目、排列资料、编写长编等。资料是志书的基础,要扎实做好资料长编工作,为志书撰写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十三条 编写初稿。由主编主持,在资料长编的基础上,拟订具体的初稿编写提纲,制定初稿写作标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编写过程中,主编应做好调度工作。
  第十四条 志稿评议。初稿完成后,承编单位要召开由有关领导、专家、史志工作者参加的评稿会,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评议志稿实行责任负责制。评议人员要认真阅读志稿,写出书面评议意见。志书评议稿要提前45个工作日送交审稿人员,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时间。省志分志的志稿评议会由承编单位组织召开,市级志稿评议会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召开,县级志稿评议会由市级史志工作机构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 志稿修改。由主编主持,梳理评议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制定修改方案,形成修改意见,修改人员要认真落实。省志分志评议后修改至少3个月,市县级志稿原则上评议结束后一年内不准出版。
  第十六条 完成送审稿。初稿修改完成后,送主编统稿,形成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主编的主要任务是总揽全志,调理章节,理顺门类,联结上下,剔除重复,核准观点,润色词语。
  第十七条 上报的送审稿应符合齐、清、定的要求。齐,即志稿各要素齐全,正文(包括文中的表格、随文图片及其编号、文字说明等)完整;清,即志稿清楚整洁,按照统一标准排定版式;定,即志稿的文字、图片、表格等所有内容都经核实、确定,不留疑问。
  第十八条 审查验收。省志分志由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报省政府批准出版。市志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县(市、区)志报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审查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各级审核单位要认真填写审核意见,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志书备案。志书出版后1个月内向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获“全省优秀史志成果奖”的志书,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宣传推广其经验和做法,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质量不合格的志稿,上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有权驳回重修;有严重质量问题、不经审批擅自出版的志书,同级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