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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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史志工作法规体系在全国率先实现“全覆盖”】 山东省十分重视修志立法工作,早在1985年山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就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决议》。2003年,开始酝酿《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的实施工作,期间得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列为立法调研项目。2004年列为立法争取项目。2005年列为年度立法计划;7月4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29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12月1日起施行。成为全省首部、全国第二部地方修志法规。这是山东修志史上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一件大事,对于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史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1月1日,全国第一部市级地方史志工作法规——《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正式施行,成为淄博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加快史志事业法制化、制度化进程,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把加大地方史志法规的制订力度,作为全省史志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1年初,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快全省史志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十二五”末制定出台史志工作条例、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2011年3月,临沂市12个县(区)全部制定史志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成为全省第一个完成史志工作法规化体系建设的市。7月,全省史志办主任工作座谈会在青岛召开。会议围绕全省史志工作法规体系建设进行了交流座谈,并提出全省各级史志机构要根据当前史志工作实际,在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上力求达到“合理确定两个《条例》的调整范围、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政府的领导职责、明确和增加市县两级史志工作机构的职责、强化确保地方志书编纂质量的制度设计、进一步细化对史志资料工作的要求”的五个目标,并就不断加快史志工作法制化建设步伐提出要求。
  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省史志办主任刘爱军高度重视修志立法工作,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将立法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加大立法力度,争取2014年底全省史志工作法规体系建设实现全面覆盖。各级史志工作机构积极争取同级人大和政府对史志工作立法的支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分析论证。省史志办加强对市、县两级法规体系建设的考核,并提请省政府督查室开展政务督查;在《中国地方志》《山东史志》等刊物上发表相关理论文章,介绍相关市、县(市、区)好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各市、县(市、区)史志机构进行调研,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制定倒排工期计划表,每月一调度,定期通报各市立法进展情况;在召开的各类会议上,采取领导讲话通报的形式进行督导。通过以上措施,有效保证了法规体系建设的顺利开展。
  全省史志工作法规文件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科学界定了“地方史志”的内涵和外延。增加有关部门志、专业志、乡镇(街道)志、村志编纂的规定,同时,强调确保志书质量,接受当地史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强化了市、县两级政府的领导职责。充分体现地方志“官修”原则,明确市、县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已撤销和新设立行政区域的地方志书。三是细化和延伸了史志机构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增加开展地情调查研究、编写地情文献、培训编纂人员、建设地情网站和方志馆、开展学术研究、组织业务培训以及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史志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等职责。四是强化了确保地方志书编纂质量的制度设计。明确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由史志机构组织审查,出具审查验收报告,报同级政府批准出版,出版社保证出版质量,行政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五是细化了对史志资料工作的要求。规定史志机构和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建立以史志资料年报制度为基础的资料征集机制,依法征集文字、口述史料及图片、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资料,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妥善保存,依法移交本级档案馆或方志馆。山东省史志工作法规体系建设全面覆盖,为依法修志、依法管志、依法用志等“依法治志”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截至2014年底,全省制定出台省级条例1部,市级条例1部,市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个,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137个,省、市、县三级实现法规体系建设全面覆盖。
                                 (省史志办人事秘书处 市县基层志编纂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