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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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1988年山东省批准签订利用外资合同434项,合同外资金额5.69亿美元,
比1987年3.74亿美元增长52.14%。其中:对外借款37项,金额0.8亿美元;外商直接
投资202项,金额2.6亿美元;补偿贸易83项,金额0.75亿美元;加工装配 (含设备价
款)2项,金额118万美元,在加工装配合同下签约的工缴费收入110项,金额1.53亿美
元。
实际利用外资11647万美元,比1987年13769万美元下降15.4%。其中:对外借款
3076万美元;外商直接投资3908万美元;商品信贷4663万美元。
在批准的202家外商投资企业中, 合资企业171家,合作企业27家,并批准了4家
外商独资企业,填补了山东省的空白。外商投资结构趋向合理,生产型企业占97%,
主要分布在轻工、纺织、电子、机械、化工、通讯、水产品和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占70%。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布由1987年的11个市、地扩
展到全省15个市、地。外商投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由1987年的30%多提高到48%。
外商投资者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其中香港134家,日本24家,美国13家,西欧10家,
东南亚9家,加拿大7家,澳门4家,澳大利亚1家。
自1979年到1988年底, 山东省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28家,合同外资金额4.14
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7亿美元。

1979年-1988年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统计表

(单位:万美元)
┌──┬───┬──────┬────────┐
│年份│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
│合计│328 │41416 │10747 │
├──┼───┼──────┼────────┤
│1979│ │ │ │
├──┼───┼──────┼────────┤
│1980│ │ │ │
├──┼───┼──────┼────────┤
│1981│1 │10 │10 │
├──┼───┼──────┼────────┤
│1982│ │ │ │
├──┼───┼──────┼────────┤
│1983│ │ │ │
├──┼───┼──────┼────────┤
│1984│6 │449 │224 │
├──┼───┼──────┼────────┤
│1985│36 │5332 │2110 │
├──┼───┼──────┼────────┤
│1986│35 │5714 │2300 │
├──┼───┼──────┼────────┤
│1987│48 │3891 │2195 │
├──┼───┼──────┼────────┤
│1988│202 │26020 │3908 │
└──┴───┴──────┴────────┘

〔技术进出口〕1988年山东省签订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合同274项,金额1.71亿美元。
其中设备费1.64亿美元, 占95.79%,技术费587万美元,占3.43%,其他费用134万
美元,占0.78%。引进项目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香港82项,金额4133万美元,
日本53项, 金额2998万美元, 联邦德国48项,金额2771万美元,意大利46项,金额
4087万美元,美国20项,金额1879万美元,英国9项,金额1034万美元,瑞士5项,金
额436万美元,泰国3项,金额288万美元,奥地利2项,金额326万美元,西班牙2项,
金额50万美元, 荷兰、瑞典、丹麦、巴西各1项,金额分别为97万美元、2万美元、8
万美元、10万美元。
全年投产146项, 投产率达53.3%,用汇9328万美元。项目投产后,可开发新产
品123个,增加产值13亿元,利润2.5亿元,税收1.4亿元,创汇7912万美元。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1988年山东省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32项,合
同金额495.34万美元, 比1987年1027万美元减少51.8%;完成营业额984.61万美元,
比1987年948万美元增长3.9%; 年末在国外人数923人, 比1987年同期1170人减少
21.1%。合作领域有建筑工程、远洋渔业、海员劳务、农林牧技术劳务、饮食服务等。
项目分布在伊拉克、尼日利亚、冈比亚、联邦德国、阿拉伯也门、苏丹、科威特、几
内亚比绍、利比亚、美国(关岛)、西萨摩亚、新加坡、巴布亚新几内亚、澳大利亚、
毛里塔尼亚、厄瓜多尔、泰国和香港。
承担对外经援7项, 受援国家有巴布亚新几内亚、西萨摩亚、厄瓜多尔、毛里塔
尼亚、圭亚那等;援助领域涉及饮水工程、蔬菜种植、医疗卫生、纺织技术管理、建
筑设计等。
在海外举办企业7个, 注册资本164.3万美元。其中在美国2个,在巴布亚新几内
亚2个,在日本1个,在澳大利亚1个,在香港1个。设立驻外机构2个,其中在日本1个,
在摩洛哥1个。截至1988年底,山东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共设置经贸企业(机构)34个,
注册资本总额1329.6万美元。这些企业(机构)为发展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关系,
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对外经贸洽谈会〕 1988年2月27日~3月7日,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在青岛举
行。 共接待来自40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家客户、 2200多名客商。 出口贸易成交
1.68亿美元, 50家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参加洽谈会,产品出口额达140万美元:签订中
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合同、协议79项,外资金额1.02亿美元,签订“三来一补”
项目合同、协议80项、金额1.1亿美元。此外还签订了160份经济合作意向书。
1988年5月13日~22日, 山东省赴澳大利亚南澳州首府阿德雷得市举办山东省经
济贸易展览会,出口贸易成交342万美元,签订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意向书51份。
1988年7月16日~25日, 山东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和名优产品展销会在香
港展览中心举行。来自25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公司的代表参加了洽展会。出口贸
易成交1.2亿美元; 签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151项,外资金额4,45亿美元。洽展
会期间,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由山东省代表团、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中华总商会、
香港文汇报、华鲁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香港--山东经济技术合作研讨会”,宣布山
东省欢迎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公布洽谈项目,同港澳经济贸易界、金融界、新闻界
人士探讨了山东与香港进一步发展经济贸易合作的途径。

〔青岛、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8年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三年起步”转入“五年建设”的第一年。青岛
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基本建设投资4716.1万元(累计达20017.5万元) 。主要建设有区
内9条共13公里长的交通干道、 市政管网、输电线路、变电站、邮电楼、微波站、程
控电话、热力站、污水泵站等。地面建筑开工总面积3万平方米(累计21万平方米) ,
竣工面积1.5万平方米 (累计15万平方米,其中厂房10万平方米,住宅3万平方米,办
公楼、通用仓库、商业网点等2万平方米)。新签外引内联项目50项,其中利用外资项
目10项。 截至1988年底,累计签约93项,总投资6.7亿元,其中利用外资项目26项,
合同外资金额6464万美元;开工投产企业52家。项目开始由小型向较大骨干型方向转
化;建成投产的项目逐步发展提高,开始由单纯投资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化。1988年实
现工业产值10960万元, 比1987年增长9.5倍; 实现税利2974万元, 比1987年增长
1.76倍; 出口创汇781.7万美元,比1987年增长18.5倍;商业销售额36234万元,比
1987年增长1.28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基本建设投资12335.8万元,比1987年增长1倍,累计达
29603.5万元。 基本建设开工面积22.2万平方米, 是前3年总和的2.4倍, 竣工面积
7.18万平方米, 接近于前3年的总和。 累计开工面积达31.55万平方米,竣工面积达
15.87万平方米; 区内的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交通、通讯及绿化建设进一步得
到完善。 新签外引内联项目47项,总投资4.38亿元,其中利用外资项目10项,合同
金额4720万美元。 截至1988年底,累计签订81项,总投资6.73亿元,其中利用外资
项目22项,合同金额6832万美元;开工投产企业达40家。1988年实现工业产值1.33亿
元,比1987年增长1.7倍;实现税利3655万元,比1987年增长2倍多;出口创汇5369万
美元,比1987年增长12.3倍,创汇额在全国各开发区中位居第二;房地产回收1244万
元,是1987年的5倍。1988年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次偿还国家开发性贷款本息832
万元,标志着已由投入转向回收,开始进入发展时期。

〔国务院批准山东半岛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为了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充
分发挥沿海地区的优势, 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88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 决定适当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将山东省青岛、烟
台、威海、 淄博、 潍坊、 日照6市所辖的44个县级行政单位划为沿海经济开放区,
面积57666平方公里,人口2672万人。具体包括: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黄岛区、崂山区、即墨县、
胶南县、莱西县、平度县、胶州市;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蓬莱县、招远县、栖霞县、海阳县、牟平县、龙口市、
莱阳市、莱州市;
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县、文登县、乳山县;
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安丘县、寿光县、昌乐县、昌邑县、高密县、
五莲县、青州市、诸城市;
日照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
纪要〉的通知》(中发〔1985〕3号)中规定的各项政策,适用于上述地区。

〔山东省认真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1987年底,中央制订了我国沿海地区
经济发展战略。这一战略就是充分发挥沿海地区广大劳动力的优势,有领导、有计划、
有步骤地走向国际市场, 进一步参加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 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1988年是贯彻实施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第一年,山东省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一是,
先后召开了山东省利用外资、“三来一补”座谈会、对外开放工作会和山东半岛对外
开放工作座谈会等,统一思想认识,对全面对外开放进行了部署,及时提出了“东部
开放、西部开发、东西结合、共同发展”的战略构想;确定了扬长避短,发挥优势,
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发展“两头
在外”,以及“一头在外,一头在内”的工作指导方针,增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紧迫
感和使命感。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山东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了一
批鼓励外商到山东投资的优惠政策。 1988年2月底,省长姜春云在青岛举行对外开放
政策发布会, 宣布了“敞开山东大门,广招天下客商”的10条政策措施。5月16日,
姜省长在北京举行了山东半岛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上推出了《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
的若干规定》、《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规定》、《山东省进料加工出口暂行规定》、
《山东省关于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几点意见》等法规性文件,以增强对外商来山东
投资的吸引力。三是,按照“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原则,
落实国务院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方案,对省内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以及有外贸进出
口权的大中型企业(集团),进一步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层层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
四是,要求各地区、行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并按规划着手调整好工业布
局、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并建立利用外资的“项目库”,到
年底列项1000多个, 使利用外资的工作开始走入有计划的发展轨道。五是,举办了4
次大型涉外经济活动。 2月27日至3月7日,在青岛举办了山东省1988年对外经济贸易
洽谈会;5月17日,在北京举办了山东省经济技术合作联谊会;5月13日至22日,在澳
大利亚举办了山东省经济贸易展览会; 7月16日至25日,在香港举办了山东省对外经
济技术合作洽谈会和名优产品展销会,以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山东的知名度,拓宽对
外合作的领域和渠道。六是,加强对外开放的领导工作。除了加强各级经贸机构和对
涉外经贸人员进行培训外,还于7月份成立了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协调指导小组。

〔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协调指导小组成立〕为加快山东半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山
东半岛经济开放区协调指导小组于1988年3月16日经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7月
7日正式对外办公。 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协调指导小组是山东省委、省政府实施沿海
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
战略和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受山东省委、省政府委托,负责组织青岛、烟台、威
海、潍坊、淄博、日照市等经济开放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规划、协调、指
导、服务等工作,促进开放区外向型经济的联合,加快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积极参加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以沿海经济的发展带动山东省经济的振兴。
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协调指导小组组长由刘鹏担任,副组长由许善义、姜德华、
董尧椿、刘国栋、宋希焕、张锦超、曹钟书、房训佐担任,张福增、王韬为特邀顾问。

〔山东省公布699个重点工业卫星镇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
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精神,为了加速实施山东省沿海地区经济发
展战略,充分发挥经济开放区内乡镇(村)企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1988年
9月9日,山东省政府决定批准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潍坊市、淄博市和临沂地区
日照市的699个乡镇为重点工业卫星镇, 在技术引进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方面,享受
沿海经济开放区有关优惠政策。 其中青岛市156个乡镇,烟台市166个乡镇,威海市
25个乡镇,潍坊市235个乡镇,淄博市96个乡镇,临沂地区21个乡镇。

(袁家琨)
〔1988年利用外资新特点〕
1988年,全省共批准利用外资项目420项,合同外资金额5.1亿美元,实际使用外
资金额1.1亿美元,比上年分别增长近1倍、2.91倍、1.04倍。到1988年底,10年累计
利用外资项目1347项,合同外资金额10.2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8亿美元。
1988年山东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有以下几个新特点:(1) 外资投向趋于合理。在全
年颁发批准证书的202家外商投资企业中,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有20家。这部分项目
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项目建成后,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
全省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一定的带头作用。(2) 外商投资的结构,以生产性项目为主。
1988年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有197家属于生产性项目。这些项目多数是以老
企业为基础,“嫁接”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方式,产品以国际
市场为导向,上档次、上水平的“短、平、快”项目。(3) 外商投资比例迅速增加。
1987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平均为30%多一点,而1988年外资比例上升到
48%。(4)项目起点高,“两类企业”多。在202家外商投资企业中,按合同规定可达
到“产品出口企业” 和“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有140多家,占70%以上,其中,已
批准颁发证书为上述“两类企业”的有57家。(5)创办外商独资企业,填补省内空白。
1988年山东创办了4家外资企业, 填补了省内的空白,为今后在吸收外资工作中,注
意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提供了经验。(6) 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项目增多。在全
年批准的397项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中,“三来一补”项目195项,占49%;“两头在外”
的外商投资企业90余家。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毛纺、橡胶、塑料、工艺、水产等行业。
(7) 拓宽了合作渠道,外商投资者的国别和地区多元化。香港、日本、美国、法国、
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澳门在省内的投资继续增加。同时,还着重开展了对联邦德国、
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泰国、瑞士等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现在,上述国
家分别在我省开办了2-5家外商投资企业。(8)外商投资企业遍布全省15个市地。1987
年底,聊城、惠民、东营3市地尚无1家外商投资企业。到1988年底,外商投资企业已
遍布全省各市、地。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基本条件没有纳入国家正常
的计划管理轨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技术改造规模进不了“笼子”,致使信贷指标
无出处,能源动力无着落,加上原材料的供应无保证,给利用外资工作的开展造成了
很大困难,挫伤了中外双方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积极性。这个问题若长期得不到解决,
将会造成利用外资“大滑坡”。(2) 向外商投资企业集资摊派问题,虽经各级政府三
令五申,但屡禁不止。摊派的名目繁多,数量之大,令人瞠目。(3) 外商投资企业不
能充分行使自主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生产经营、人事管理、
利益分配等自主权。但由于体制上的弊端,外商投资企业的“婆婆”多,而且有利则
管,无利则推,各种限制和制约很多。如不经董事会同意,随意调换中方董事长、经
理、限制工资、奖金发放标准和用人数量等现象时有发生。

(省政府办公室信息调研室省经贸委)
〔以进养出业务面临困难〕近几年,山东以进养出业务有了较大发展,1988年,以进
养出用汇4亿美元,出口收汇8亿美元。其中,用于进料加工的外汇约2.73亿美元,出
口收汇3.62亿美元, 约占全省承包自营出口创汇总额的1/3;从事进料加工的企业约
800家,职工80多万,每年实现产值16亿元,利税2亿元。1988年通过换购和扶持生产,
增加出口货源收购18亿多元, 创汇近4亿美元。由于国家实行以地方为主的出口承包
经营责任制,同时对以进养出政策进行了调整,使这项业务的开展出现了新的矛盾,
面临着重重困难:
一、国家取消进料加工进口差价补贴,完全由地方消化,大大加重了外贸企业的
负担。1988年,全省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发生的出口差价亏损为1.73亿元,国家除给予
一次性补贴1840万元外, 其余进口差价无处承担,总额达1.5亿多元,提高了出口成
本,加大了出口亏损。
二、国家所拨以进养出外汇不足,外贸企业为了完成出口计划,只得将超基数所
得留成外汇用于以进养出。但由于国家核定的出口收汇率过高(94.6%),而以进养出
商品的出口收汇率只能达到25%,出现了以进养出搞得规模越大,外贸企业赔外汇、
亏人民币越多的局面。
三、国家对化肥、钢材等进口物资实行专营并规定了最高限价。1988年以来国际
市场化肥、钢材等价格上涨较大,外贸企业为了补贴出口亏损,要求继续按外汇有偿
使用的原则,对进口所需外汇额度适当作价,这将突破进口物资最高限价,省有关部
门不同意,外贸企业将不得不减少或停止上述生产资料的进口,这对省内工农业生产
和出口创汇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1988年,为了弥补外贸出口亏损,扩大山东的出口创汇,经省府领导同意,
省物价局专门制订了外贸企业进口物资的作价办法。有些地方在进行各种经济检查时,
将本属于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一些灵活做法视为非法,进行了不恰当的处理,使外贸企
业开展以进养出业务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省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室)

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1988年5月6日

为了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山东半岛对外开放和外向
型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
定。
一、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在山东半岛开放区的青岛、烟台、威海、
潍坊、淄博5市和济南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凡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
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自行审批,日照市和其他
市地为2000万美元以下;县级市和计划单列县(区)为1000万美元以下,其他县(市)区
的项目审批权,由各市地在上述权限范围内自行规定。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
需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经济开放区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属
于生产性项目、科研项目,其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打八折征收。农
村中的以发展出口为目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农、林、牧、养殖业及这些行业
的加工工业项目,也可按上述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能源、交通、港
口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经批准,
企业所得税可按15%的税率征收。上述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经济开放区内现有企业(包括经批准的乡镇和村办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进口
国内暂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材;农村为安排
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
作、 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不论外汇来源,5年内
一律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直接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贸易开发银行、
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 、外国政府贷款等安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
设备、货运车辆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必须进口的材料,免征关税和
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鼓励采取中外合资、合作方式改造老企业。国营、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可
以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自有资金以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作
为出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将多余的场地、厂房、设备出租给外
商独资经营。上述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在承包期内,中方所得利润在完成上交
承包基数后,多余部分归中方企业所有;原有企业多余的职工,按照劳动法规合理安
排。对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改造老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
予奖励。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技术引进项目,国内投资部分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所需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计划。经省人民银行批准,也可由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多方
筹集资金。
七、允许外商承包、租赁、购买省内国营、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
八、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原材料,凡属国内紧缺、需要进口,产品规格质
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价格和交货期适宜的,经批准,可以实行进口替代,国内
用户优先选用,并允许收取全部或部分外汇。顶进产品或原材料视同出口。
九、 赋予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5市和济南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
签约权;允许企业、团体、个人利用各种渠道和关系外出承包工程、开展劳务合作,
由各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报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备案。
十、积极发展与内地省市多种形式的联营利合作,开办出口代理业务,扩大产品
出口。外汇分成全部给供货单位。鼓励内地省市到我省投资开发和兴办企业。
十一、在青岛、烟台、威海3个港口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允许外国货物免税进出,
在港内进行储存、拣选、改装和其他作业,但需在海关法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十二、经济开放区内各市县、省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企业集团和有条件的出口
生产企业,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保税料件一次加工后不能直接出口
的,可实行多次保税。不具备建立保税仓库或工厂条件的单位,特别是乡镇企业,可
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全额保税、内销补税”、“全额征税、多退少补”或“全
额征税、返销退税”。
十三、省和各市地成立外汇调剂机构,各类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以及
准许调剂的其他外汇,都可以相互调剂。
十四、国外金融组织,经批准,允许在经济开放区的省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建立
中外合资银行。上述金融机构,可参与国内证券交易、同行业资金拆借以及开展信托
投资、租赁业务。
十五、在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龙口、日照和济南市划出一定区域,
设立出口加工区,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十六、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允许国内外企业、个人在指定的地块承
租和包片开发,自主经营。对出让、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出售、赠与、
交换及继承;可以其出让地块和地面建筑物作股本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建
立房地产市场,开展房地产买卖。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以在国内外招聘,并按国际惯例进行管
理。
十八、省设立外向型经济服务公司,重点为外国投资者和国内企业提供信息,寻
找合作伙伴;承办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合同、
实施方案的审查修改等前期准备工作;开展物资、咨询服务等业务。
十九、鼓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来我省承包某些科研设计单位、科研课题,同我
省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共同开发出口新产品。对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国内
外公开招标。对合作研究和承包科研单位、科研项目所需出口的分析、测试、检查、
计量、发生信号的仪器(表)及其配套设备和附件、大中小及微型计算机系统等,均免
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十、省在香港、美国、西欧等地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心城市设立贸易机构或兴办
独资、合资经营企业;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经所在市地人民政府
或行署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举办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企业,并报省人民政
府备案。
二十一、奖励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的有功人员。项
目投产获利后,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确认为填补省内空白的高技术项目给予重奖,
奖金数额由企业自定。引荐者属华侨、港澳台同胞,符合就业条件的亲属,可优先安
排其亲属就业。
二十二、下放省内商务人员出境审批权。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机电产品出
口基地企业和加工出口企业、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劳务承包工程企业人员,以及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出国,分
别由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一年内再次出国,由企业自行
审批。
二十三、本规定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
1988年5月6日

为了适应和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对金融开放作如下规定:
一、增加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允许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经过批准办理外汇
存贷款、国际结算、对外担保等国际金融业务。其开业所需周转外汇,优先给予调剂
解决。新开办国际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外汇业务收支可以单独核算,按税法规定,
优先享受减免税待遇,利润全部留作外汇经营基金,以更多地筹集外汇资金。省各经
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相互委托和代理关系,更好地为出口企业服务。
二、适当下放外汇管理权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办小额贸易的创汇单位
以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可由当地外汇管理局核销出口收汇,按规定比例
直接办理外汇留成。 赋予青岛、潍坊、烟台、威海、淄博、济南6市外管分局直接办
理本地区贸易进口批汇和出国批汇的权力;其他市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外商投
资企业人员出国、由当地外管分局办理出国批汇手续。外债登记权下放到市地,各单
位按照批准计划筹措外债后,到当地外管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外债登记证。
三、放宽开立外汇帐户的条件。凡有外汇收支的企事业单位,都可在当地外管分
局开立外汇额度帐户,驻县城企事业和乡镇企业可在当地县人民银行设辅助帐户。确
有需要的企业以及外汇收支较多的旅游、对外供应部门和“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企
业,可向当地外管分局申请开立外币现汇帐户。
四、实行留成外汇额度预借办法。外贸、银行、计委、外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联
系,努力缩短外汇留成计拨时间,力争做到计划内出口收汇分成每月计拨一次,超计
划分成每季计拨一次。在留成外汇核拨以前,为使企业早用汇、快用汇,可先按季度
留成总额40%预借,待留成外汇核拨后归还。
五、用好用活以进养出周转外汇。允许使用各种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部门和企业、
用多种渠道收入的外汇综合还汇,还汇时间可适当提前,允许在出口开证后还汇,以
加速周转外汇的使用,提高外汇资金效益。
六、允许国内销售替代进口产品收取外汇。经省外管局批准,凡属省经贸委确认
的替代进口产品,可收取外汇,产品顶进视同销售企业完成出口创汇任务使用外汇贷
款或租赁国外设备,以及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生产的省内空白或紧缺产
品,在国内销售视同产品顶进,允许收取外汇,用于归还外商投资、外汇贷款和租金
原材料或零部件必须由国外进口的家电、电子等优质产品,可按进口用汇成本收取外
汇,留生产企业周转使用。
七、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自办或与省内企业联办原料基地。其产品可根据协
议,全部或部分用人民币结算,也可全部用外汇结算。这部分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列
入外汇成本,国内收汇企业视同创汇处理。
八、允许以综合补偿的方式平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
的先进技术项目和能源、交通、电讯设施等项目,外汇平衡暂时有困难的,可由各地
在确保国家和省安排出口创汇任务的前提下,提出货单,报经省外贸局核准后,由外
商投资企业利用国外销售关系,以人民币收购国内产品出口,收取的外汇,用于平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
九、建立外汇调剂市场体系。省和青岛市成立外汇调剂中心,市地设立外汇调剂
交易所,实行一级管理、二级调剂,各类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以及准许调剂
的其他外汇,都可以相互调剂,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
十、开展外汇资金拆借。省内金融机构之间,省与外地金融机构之间,开办现汇
资金同业拆借业务,调剂外汇余缺。为适应“三来一补”两头在外的需要,经批准有
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在境外筹措和拆借外汇资金,用
于对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短期周转资金需要。
十一、开办即期或远期外汇买卖。凡具备条件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批
准可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
十二、银行信贷优先支持出口创汇企业。对于引进外资项目、“三来一补”项目
和产品出口企业所需配套与基建技改资金,银行优先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其生产流通
发展需要的流动资金,积极给予支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现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物
业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国际通用的融资业务,帮助解决营运资金不足的困难。
十三、允许外向型企业集团建立内部融资机构。产品以出口为主的大型企业或企
业集团,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建立内部融资性质的财务公司,办理人民币存贷款
业务,允许金融机构与出口企业以投资、参股、合股等方式,组建外向型企业财团,
增强加工生产和出口创汇能力。并在出口创汇的大中型企业中广泛推行“厂内银行”。
十四、对使用和归还外汇贷款实行优惠政策。企业使用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
贷款,视同利用外资,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利用外资和外汇贷款的新建企业和技术改
造项目,新增加的出口产品收汇,可以先归还贷款后分成,或者按照立项时批准的还
贷计划执行。
十五、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合资企业中方股本不足部分,可以向
社会发行债券解决,也可以由银行从发行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中发放特种贷款解决。
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扩大经营资本,可优先批准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允许外商投
资企业购买和持有国内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并可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活动。
十六、鼓励建立外资金融机构。允许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批准在开放区的
省辖市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办事处,支持建立中外合资银行。驻我省的外资银行和其
他金融机构,允许其参与国内证券交易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活动。中外合资办的银行,
享受对外资银行的优惠政策。
十七、建立健全出口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对境内企业广泛开展进出口货物运输保
险业务和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并创造条件试办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企业因外国进口
商破产等原因造成的无力清偿货款风险,因出口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而
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经济补偿,以促进稳定出口。
十八、增设对外结算“窗口”。除已有的青岛、烟台、济南、石臼外,新增淄博、
潍坊、威海,开展对外结算业务。在经济开放区内的县、市,逐步设立中国银行分支
机构。
十九、运用信用方式引进国外借款。中国银行和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国家
下达的借用国外商业贷款规模,根据需要引进商业贷款。并报请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核定一个短期借款(一年内的商业借款)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归还再借,周转使用。
并积极创造条件,在国外为省重点建设项目发行债券。同时,办好国际金融咨询业务,
对国际商情、汇价变动、外商资信状况等,提供咨询,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山东省进料加工出口试行办法
1988年5月6日

进料加工是贯彻执行“两头在外”、大进大出方针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料加工出口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鼓励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出口。凡有生产能力,出口有销路,外汇有来源,并
能保增值、保质量,保交货期的企业,均可开展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二、外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自行开展或承办进料加工
业务。有外汇来源、但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
贸公司进口原材辅料、零部件和代理出口。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均实行单独核
算,自负盈亏。
三、建立进料加工出口外汇周转金,滚动使用。从全省留成外汇中拿出10%,用
于进料加工。省级外汇,由省外贸局周转使用;各市地外汇,由各市地周转使用,可
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代理进口、出口。进料加工出口增殖的外汇,全留
自用。使用中央拨付的外汇新增殖的外汇,20%上交中央。
四、进料加工出口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成套
散件,经省或市地外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合同验放;属于国家实行许
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属于深加工后出口的,可用外汇,按不高于出口
离岸价,购买外贸公司准备出口的原材料或初级商品;属于国家规定统一代理订货的
少量急需商品,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可自行对外订货,在价格上要与有关总公司协调。
五、努力提高出口创汇增殖率。对进料加工出口创汇的外汇增殖率达到1∶1.2以
上的企业,可择优安排使用进料加工周转金。
六、为适应国际市场瞬息万变的特点,抓住对我有利的贸易机会,省外贸、工贸
公司在出国进行外贸活动中,允许用汇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先签订进料加工
所需原材辅料合同,后补办用汇申报批汇手续。外汇管理局、海关等部门凭补办批件
办理拨汇或报关核销手续。
七、为搞活经营,各进出口企业(不包括有进出口权的工矿企业)在进料加工过程
中,如遇已批准进口料件的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加工复出口的效益不如将料件在
国外转卖时,报经省外贸局同意,可以将料件在国外转卖(包括转卖合同)。有进出口
经营权的企业可在中国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八、经营进料加工企业在签订进料合同的同时,又签订出口成品的合同,可享受
来料加工装配的优惠待遇。
九、鼓励进出口企业与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带料加工。凡进出口企业只支付给生产
加工企业工缴费的进料加工项目,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对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核时,应
全额计算产值、利税和出口创汇等经济指标。
十、建立保税仓库,搞好备料加工。对全省进料加工需要量大的进口商品,或国
家规定统一组织进口的商品(如木材、钢材、化纤等),由省或市地外贸部门统建保税
仓库。其他商品鼓励各进出口企业及有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可自建保税仓库或保税
车间。进入保税仓库的料件,在进口用汇、国内人民币资金供应和运输安排等方面给
予优先照顾,重点保证。
十一、为了防止“大进小出”或只进不出,保证进口料件都能加工出口,凡进口
料件不准在国内倒手转卖;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原批准进口的主管部门核准和海关
许可,并办理补证纳税等手续。
十二、各市地、部门和进出口企业,在进料加工中应积极发展联合,在省内外或
国内外广泛开展代理加工出口业务。

关于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几点意见
1988年5月6日

为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速老企业的改造,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主要是为了提高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经济效益
和产品质量,使产品更多地打入国际市场。
二、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承包、租赁、购买等方式对我省一些具有一定经营
管理水平,但技术装备比较落后,产品不能打入国际市场的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进
行改造。
三、对生产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能批量出口的老企业
和管理混乱、技术装备落后、产品质量较差、产品不能出口的老企业暂不对外招标。
四、老企业可以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企业自有资金和安排用于企
业的技术改造资金等作为出资,采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技
术改造。
五、利用外资改造的老企业,允许外商承包企业或车间;租赁企业或企业多余的
场地、厂房和设备及购买老企业。
六、以中外合资、合作或购买进行改造的老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规定
和有关优惠政策。
七、外商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按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承包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享受有关权力和优惠政策。
外商承包或租赁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完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八、 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外汇收入,中方分得部分,5年内上交国家的数额以
企业改造前上交国家的标准为限,剩余部分归中方企业所有。
九、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老企业,在合同期内,中方可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和分
得的利润综合计算,按老企业对财政承包基数上缴,或按老企业应纳所得税完税后,
剩余部分留给中方企业。
十、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项目,所需中方投资部分,纳入省技术改造投资规模;
所需贷款,纳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经省人民银行批准,也可由企业发行债券、股
票,多方筹集资金。
十一、利用外资改造的老企业,生产所需水、电、能源、交通运输的新增部分,
纳入各级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十二、对利用外资改造的老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经营管理。凡能够由外方管理的,
均可聘请外方担任总经理,并可在国内外招聘管理和技术人员。企业改造后多余的职
工,由原企业按照有关劳动法规合理安排,发展其他生产经营。
十三、对外招标的项目,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中英文对照的材料:企业场区、厂
房面积、职工人数、技术装备、产品规模及水平等情况;要求改造的内容,包括需要
投入资金数额、引进技术、设备、改造规模、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要求;项目完
成后达到的目标及双方利益分配;合作方式等。
省内发标部门在接到有意承标的外商提交的文件后,30天内给予答复。
十四、外商投资以合资、合作或购买的方式改造老企业的申请,按审批权限由各
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办理领取批准证书、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等手续;以承包、
租赁的方式改造老企业的申请,按审批权限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办理工商、
税务等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