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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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系统法制机构建设〕1988年,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进展较快。截至年底,全省已
有13个市地和29个县(市) 区设立了政府法制机构,共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25名。在已
设立的市、地政府法制机构中,济南、青岛、烟台、枣庄4市的机构规格为副县 (处)
级,其他为科级。烟台市所辖的11个县市区、菏泽地区的10个县市,以及省政府部门
中的公安、工商、机械、税务、统计、标准计量、环保、水利等厅局,都建立了专门
的法制机构。

〔1988年地方法规颁布情况〕1988年,山东坚持“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的方针,结合本省实际,加快了地方立法步伐,省人大、省政府全年共制定地方性法
规、行政规章72件,其中由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69件,比上一年增加
33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突出了四个重点:一是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
加快对外开放的立法,占总数的11%,主要有《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若干规定》、《山东省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实施
办法》 等。 二是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和完善市场体系的立法,占总数的14%,主要有
《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管理
试行办法》、《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内部审计审鉴暂行办法》等。三是关于科技“双放”、“双引”的立法,占
总数的5.7%,主要有《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招聘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政策规定》、《山东省关于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
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四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立法,占总数的60
%,如《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山
东省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暂行规定》、《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等。所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颁发执行,有效地调
整了某些社会关系,促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此外,山东15个市(地)政府、行署,
还根据改革和建设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大批与国家法律、法规、省的地
方性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法规性文件,保证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
章的贯彻实施。

〔行政法规执行情况〕1988年,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普遍加强了行政执法队伍
的建设,注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全省共举办法律,法规学习班8290期,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47.6万人(次)。11月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省进行执法大检
查的决定》,省政府发出了《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执法大检查的通知》,省政府
和各市(地)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普遍成立了执法大检查小组,深入开展了工作。
工商系统通过实施《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暂行规定》 等规章,检查各类经济合同63万份,为企业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1.8
亿万;查出假劣化肥4.8万吨,假劣农药1.1万吨,假劣种子1365吨;查出有倒买倒卖,
非法牟取暴利行为的各种公司3142户,已严肃处理889户;违法违章案件5.1万起,其
中非法牟利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449起, 罚没金额2500万元。土地管理系统通过执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查出违法
占地单位(户)7414个,占地面积2.38万亩,已对6367个单位(户)进行了处理。环保系
统通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查出重大污染事故277起,
调解污染纠纷147起, 依法关、停、并、转、迁了1900多个污染严重而又无力治理的
污染点源。民政部门通过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查出违法婚姻3.9万对, 已处理3.45万对。省建委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山东
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 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全省停建、缓建在建项目471
个,压缩投资14.86亿元,其中,停建、缓建楼堂馆所项目124个,压缩投资5.44亿元。
公安系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共破获各类刑
事案件1.69万起,查处治安案件2852起。全省财税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5.5 8亿元,
应入库4.05亿元,已入库3.68亿元;物价大检查共查出违价案件1.26万起,违价金额
13亿元, 已入库3500万元。从全省执法大检查检查到的近300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执行情况看,执行比较好的约占30%,执行一般的约占50%,执行较差的约占20%。
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够好的主要原因:一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配套、
不完善;二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不广泛、不深入;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四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问题时有发生;
五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力量不足。

〔法规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1984年,全省各市地开始了法规性文件
的清理工作,截至1988年底,已有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惠民、烟台、枣庄、东
营、临沂、聊城等市地清理完毕。省政府对1949--1987年省里发布的法规性文件,前
后两次进行了彻底清理, 将符合党和国家现行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继续有效的
192件法规性文件汇编成《山东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 一书,印发全省各地。
此外,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省和各市政府、行署,对涉
外法规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全省共清理出涉外法规性文件112件,经审查,
继续有效的59件,需要修改的40件,废止的13件。
〔1988年省政府法制工作概况〕1988年是省政府法制局建局的第一年,是全面开
创山东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的一年。省政府法制局作为统一管理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
部门,较有成效地开展了工作。省政府制定的69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80%以上
经过省政府法制局审查把关, 1/3以上由省政府法制局参与起草,省政府法制局较好
地发挥了协调指导和审查把关的作用,完成了建国以来法规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发
行工作。协助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全省政府系统执法大检查,省政府法制局作为省政府
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较好地完成了“了解情况,当好参谋,总结经验,督促
检查” 的任务。为省政府聘请了法律顾问,1988年组织法律顾问开展活动9次,法律
顾问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出了30多条有价值的建议,还参与了一起重大涉外案件的
查处,为省政府的决策起到了顾问和参谋的作用。省政府法制局还审查备案各市地、
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的规章和法规性文件96件、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的法律
法规征求意见稿22件, 起草文电、 审查执法汇报、 法规说明等稿件140余件,编辑
《政府法制工作》简报20期,办理来访、来函、来电法律咨询10余次,到省内外搞调
查研究39人次, 共210天,完成了《山东省法制建设中期规划初步方案》研究课题,
征集经济法研究论文76篇。此外,还召开了两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和一次经济法理论
研讨会,对推动山东省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繁荣理论研究起了积极的作用。

(王景岸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