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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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工作在十年改革中取得重大成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适应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1979年来,山东省司法厅在撤销20年之后重建,在十年改革进
程中,司法行政制度建设在全省得到恢复和发展,在服务于改革,服务于四化建设方
面做出了应有贡献。
法制宣传教育。按照我国宪法,山东司法行政工作部门1981年以来,在全省广泛
深入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据1981年至1984年统计,仅是组织法制报告会,广播讲
座,宣传栏、黑板报、幻灯、展览和宣传车这7项活动,就达248万余场次,平均每个
县1.8万多场次。 1985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
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指示和要求,省、市(地)、县(区)、乡(镇)层层建立了普法机
构,形成了20多万人的普法宣传队伍。截止到1988年底,山东全民普法教育的铺开面
和学完率分别为90%和81.1%。1982年创刊的《山东法制报》,1988年期发行量为52
万份左右。
劳改、劳教工作。在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
工作方针的实践中,劳改、劳教工作不断创造和发展完善了改造生产双承包、百分考
核、办特殊学校,签订帮教协议、支队长负责制,干部聘任制等改造措施,在全省初
步形成了融监管、教育、劳动生产于一体,以教育人,改造人为宗旨,富有活力的改
造教育机制,已有91.3%的劳改支队(监狱) 和100%的劳教所办成了特殊学校,犯人
和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教养时的改好率保持在95%左右,劳改、劳教企业素质和
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有28种工业产品获国家和部、省优质产品奖,锻炼、培养了一批
素质较高的劳改劳教干警,党员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警分别占总数的45.8%和80
%以上。
律师工作。律师机构和律师队伍在恢复中发展、壮大。全省已建法律顾问处 (律
师事务所) 153个,专、兼职律师近2000人,有136人被评聘为一、二级律师。我国律
师暂行条例规定的五项业务已全面开展,从1981年到1988年,全省律师共办理各类法
律事务114万余件。 律师工作还在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
理,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及民主选举法律顾问处主任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改革。
公证工作。全省建立了144个公证处,有1000余名公证工作人员(其中一、二级公
证员81名) ,最近几年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在开展农业承包合同、企业招标投标、企
业租赁、计划生育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服务。从1981年到1988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
200余万件。
人民调解工作。1982年以来,全省已建立10.4万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36.4
万余名调解人员, 从1981年到1988年调解了320多万件民间纠纷,在综合治理社会治
安、预防犯罪、减少纠纷方面做出了贡献。
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为适应基层商品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截至1988年底,全省共建立乡镇法律服务站2490个,配备工作人员6987人。据统计,
从1985年到1988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事项290多万件。
法学教育和司法干部培训工作。已形成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结合,正规教育和
函授、业余教育相结合,短期轮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省、市(地)、县、分级培训的
法学教育和干部培训体系。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司法学校、劳改工作警官学校已配
备专职教师200余名, 形成了2200多人的教学规模。截止到1988年底,还有9800多名
各种形式的在学法律专业大中专函授生。
队伍建设。从省司法厅成立以来,全省15个市地、134个县(市区) 司法局先后成
立。从1985年到1988年,全系统先后有近3000个(次)集体和2.38万余名(次)干警被记
功或评为先进工作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警占干警总数的比例,已由1981年
的0.9%,上升到1988年的16.3%,全省县(市区) 司法局领导班子好的和比较好的,
占90%以上。
由于司法行政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司法行政队伍的成长和壮大及司法行政业务的
不断进展和深化,促进了全省司法工作整体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提高了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了法制建设人才,加强
了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推动了社会整体依法治理的进行。1988年,全省已有包括
52%的市地、县区政府在内的2226个单位进行了大面积的依法治理试点工作。
二、履行协助依法行政职能、使政府决策建立在法律论证的基础上。截至1988年
底,从省到乡镇,有438个政府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县以上政府121个,占全省
县以上政府总数的80.7%。
三、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和维护商品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用。 据统计、 到1988年,全省律师和乡镇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共担任法律顾问
103家。 1981年以来的8年时间里, 公证机关共揭露、制止不法经济活动1960件。从
1985年到1988年, 律师、公证和乡镇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共办理经济法律事务242.8
万余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8亿多元。
四、履行综合防御职能,发挥了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减少犯罪、维护安定团结
的作用。 在1981年到1988年的8年时间里,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处大量的民间纠纷,
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3.37万多人。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提高了广大群众法制
观念,减少了违法犯罪,据不完全统计,仅“严打”斗争第一战役期间,全省共收到
群众揭发犯罪线索材料15万余份,群众扭送犯罪分子4300多名。劳改劳教工作预防和
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把违法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据1988年对刑释人员考察,
重新犯罪率已下降到4.5%。 全省先后有10万余名犯人、劳教人员获得了社会承认的
文化技术证书。律师、公证机关在办理各项法律事务中,以案释法,引导人们依法解
纷,发现、揭露了一大批违法犯罪行为。8年来,律师通过近3万件的刑事辩护,配合
有关部门,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五、 履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发挥打击犯罪,改造罪犯、保护人民的作用。自
1980年以来,特别是“严打”以后,劳改机关通过强化监管措施,罪犯逃跑率一直控
制在1‰以内, 大大低于司法部规定的指标要求,抗改危险分子年内转化率达到50%
以上,狱所内发案率也比较低,并连续3年多没有发生重大恶性事故。

〔律师工作为改革、建设服务成效显著〕1988年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30余万件,各项
律师业务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由上年的3251家发展到
4767家, 律师为顾问单位办理各类经济法律事务3.55万件。包括省政府在内的121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请律师担任了常年法律顾问,占全省同级人民政府的80.7%,济
南、 潍坊、淄博、泰安、临沂等5个市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
全年共承办刑事辩护6140件,比1987年增长21.5%,辩护率占法院同期审结案件的45
%左右,比上年增长3%;全年共承办民事案件代理8228件,其中经济纠纷案4751件,
其它民事案件3477件,均比上年增长27~28%;全年共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5463件,
比1987年增长57%。除参加案件仲裁、调解外,还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如代办工
商登记、商标注册,申请专利、居间调解等;积极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
据不完全统计, 律师应聘担任了435个外向型经济组织的法律顾问,其中“三资”企
业49家, “三来一补”企业54家,出口创汇企业332家。律师协助企业草拟、审查、
修改涉外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330余份,参加涉外洽谈155次,促成签约
80件。依法维护了国家利益和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工作改革有新起色〕1988年,律师工作继续进行了以下几项改革:一是在全省
范围内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有1288人考试合格,占参考总数的35%,
居全国第5位。 二是进行了全省律师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评聘结果是:高级律师13 6
名, 占参加评聘人员总数的11.7%, 中级律师441名,占38%,初级律师582名,占
50.3%。三是适应改革开放和我省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省和济南、青岛、
淄博、烟台、威海、济宁市及淄博市周村区分别成立了对外律师事务所。四是改变国
家包办律师事务的状况,在济南、烟台两市进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准备工作。
五是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制度。到年底,全省
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制度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19个,占12.3%。

〔《山东律师》公开发行〕山东律师是山东省律师协会主办的法律专业刊物。1985年
5月创刊,在省内发行。辟有调查报告,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涉外业务、
律师论坛、 案例分析、法规选登、域外律师、律师文摘、队伍建设、信息之窗等1 6
个栏目。揉理论性、知识性、实用性、趣味性于一体,是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法
律爱好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良师益友。1987年12月正式在全国公开发行(季刊)。自
创刊至1988年底共发行14期49000册。 共登载各种文章350余篇。 《山东律师》是继
《律师与法制》之后,全国第二个公开发行的律师刊物。

〔公证工作服务领域不断拓宽〕1988年,全省公证工作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一
是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全省60%以上的公证处对本地企
业改革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在企业改革中加强公证工作的具体措施。
全年共办理企业招标、企业承包、企业租赁、抵押、拍卖、联营、劳动合同等公证事
项19.9万余件。二是为对外开放特别是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的涉外公证业务有了新
的发展。三是积极探索,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为逐步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依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的有关规定共办理计划生育合同公证3.5万余件;为加
强和完善企业内部依法管理,部分市地公证机关在78家企业试办了常年公证,从设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向开始,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参与企业经营中的谈判活动,帮助
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到办理公证,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四是抓规范化建设。全省
80%以上的公证处普遍制定并逐步完善了考勤、岗位责任制、奖惩、财务管理、公证
文书审批、 公证档案管理, 公证质量检查、公证业务学习等项制度;起草或制定了
《办理招标投标公证试行办法》、《办理抵押文书公证试行办法》、《山东省公证档
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公证员评聘工作,评出一级公证员5名,二
级公证员82名, 三级公证员401名,四级公证员249名,公证员助理143名。全年共办
理公证事项42.2万余件,比上年增长51.2%,其中,经济公证和民事公证分别比上年
增长70.6%和15.9%,制止不法经济活动448件,涉及金额1.85亿元。

〔全省普法教育进一步深化〕山东共有普法对象6377万人,到1988年底,已有5172.2
万人学完了、十法一条例”。其中干部127.5万人,学完规定内容的126.7万人;职工
691.4万人,学完650万人;农民普法对象4077万人,学完3121万人;各类学校749 75
所,已有64834所开设了法制课或结合品德课进行法制教育。
1988年我省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干部普法进一步深化。
在基本学完“十法一条例”的基础上,及时转入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1988年底,有
9个市地70多个县(市、区)600余名县以上领导干部介绍了自己学法、用法、依法办事
的收获和体会。二是农村普法进一步拓宽。全省农村普法对象占全省普法对象总数的
2/3以上,1988年,全省有83个县(市区)抽调县、乡(镇)两级干部11万余人,组成1.8
万余个农村普法工作队, 深入6万多个村庄,向农民面对面地宣讲“十法一条例”。
边学法,边排查问题,研究措施,完善乡规民约,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帮助农民提高
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帮助农村基层组织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解决婚姻家庭等方面
的民间纠纷4742起, 调处经济合同纠纷2421起, 完善经济合同1.06万份,追回欠款
862万元,收回多占土地1348亩,协助政法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129起,调整充实
治保,调解干部1000余名,并建立健全了治保、调解工作制度。三是依法治理有了良
好的开端。在基本普及“十法一条例”的基础上,全省有不同层次的2200多个单位陆
续开展了依法治市、治县、治乡、治厂、治校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依法治理各项事
业的路子。至1988年底,全省有58个市地、县、区制订了依法治理的总体规划,并开
始付诸实施。在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和省第三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省委、省
人大、省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相继提出了“依法治省”的战略目标,要求依法对全省
各种社会关系实行多方位的综合调整,并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根据这个要求,省有关
部门正在草拟“依法治省”的总体规划。

〔法学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的新发展〕1988年全省法学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的基本特
点是,坚持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并举,学历教育与专业证书教育并举,脱产培训等多
形式业余培训并举。一是《专业证书》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1988年,省司法
厅委托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东大学法律系、烟台大学法律系、省司法学校、省劳
改工作警官学校,开办了主要由司法行政干警参加的大、中专法律《专业证书》培训
班。 全年先后开办了32个《专业证书》 教学班,招收学员2861人。其中大专班19个
1467人;中专班13个1394人。二是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设立大专部后,到1988年,
全省报名参加学习的人员已达5600多名,占全国学员总数的1/10。三是成人高等教育
超额完成了省和部属政法院校法律专业招生任务。1988年,山东函授总站被华东政法
学院授予函授教育先进集体,并颁发了锦旗。四是加强了司法行政干警涉外法律知识
方面的培训。 省和各市地共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短训班120多期、轮训司法行政干警
5157人。

〔乡镇法律服务站发展壮大〕1988年,广大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积极为乡镇企业和广
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为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
用。据统计,1988年全省法律服务站共为5500家乡镇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担任了常年
法律顾问,并为238个乡镇政府,249个外向型企业担任了常年法律顾问;调处各类纠
纷120479件; 解答法律咨询242846人次; 代写法律文书38551份; 审查修订合同
194812份; 开发法律宣传73509场次;诉讼代理3476件;非诉讼代理9776件;协办公
证246942件。通过办理业务,为有关单位和个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2973.5万余元。
在广泛开展各项业务的同时,着重抓了规范化建设。制定了《山东省执行〈关于
乡镇法律服务站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山
东省乡镇法律服务站收费暂行规定》;召开了全省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档案现场会,推
广了莱西、沂南、宁阳等地的档案工作建设经验。促进了全省法律服务站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建设。

〔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科研项目〕为了深入研究探讨新形势下民间纠纷激化的特点、规
律和对策,1988年初,经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将省司法厅、省法
学会提出的“民间纠纷激化的原因与对策”这一课题,列入省“七五”规划的重点科
研项目,用二年时间完成。课题确定后: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遍围绕这一专题开
展了调查研究。省司法厅同济南市司法局、章丘县司法局、公安局、法院组成联合调
查组、重点,在章丘县城乡进行了调查。11月,在章丘县召开了全省人民调解“防激
化”调研汇报会。会议认为:当前民间纠纷激化有四个特点,一是手段残忍,情节恶
劣、社会危害大;二是作案人员有“四多”,即男性多、青少年多、文化程度低的多、
农民多;三是激化的原因大多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起;四是激化的类型有突发型
和延缓型两种。各地提供的调研材料表明,“民转刑”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15~20
%左右,占同类案件(凶杀、伤害、爆炸等报复性案件)的70%左右。会议共收到调研
文章32篇。 会议受司法部委托,对山东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4个
先进集体和22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人民调解工作〕1980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建后,人民调解工作正式由人民法
院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目前,一个遍布城乡、扎根基层、方便群众的人民调解工
作网络,已经基本形成。1988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推广了“党政领导统一组织,定
期排查,灵通信息,就地疏导”的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成功经验,抓了纠纷信息网络
的建立。 全省有114个县区设置纠纷信息员42万余名,县、乡、村三级纠纷排查、信
息网络基本形成; 与公、检、法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处理有关民间纠纷分工问题的规
定,较好地防止了推诿扯皮现象。从而使民间纠纷防激化工作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
度化, 规范化。 1988年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352115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分别为
99.1%和90.4%,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死亡和转化为刑事案件数分别比上年下降了
44.2%和18.8%。 还协助有关部门帮教失足青少年14000余人,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稳
定好转。

〔司法行政调研工作〕1988年,司法行政调研工作紧密结合山东司法行政工作实际,
着重围绕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预防民间纠纷激化、司法行政机关为发展外向型经
济提供法律服务,招标投标和抵押公证、监管改造,为治理,整顿和全面深化改革提
供法律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经验交流活动。据不完全统
计,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不含劳改、劳教调研成果) ,共撰写各类调研文章499篇,被
有关报刊、 研讨会采用的134篇。为全国加强县级司法局工作理论研讨会报送论文10
篇,被采用3篇,是全国采用论文最多的省份之一。在7月初召开的全省第一次司法行
政基层基础工作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会上,共收到调研文章184篇,经筛选采用的67篇,
其中有14篇被评为一、二、三等奖,并选编了调研文集。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遍
加强了对调研工作的指导,有9个市、地司法局和少数县司法局成立了调研机构。

〔法学研究新成果〕1988年法学研究工作,紧紧围绕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经
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广泛开展了学术研究活动。省法学会宪法学、法制
心理学、 劳改劳教学、人民调解学、诉讼法学、婚姻法学6个学科研究会先后召开了
年会。 省法学会与省经委、 省经济学研究会、齐鲁石化总公司联合召开了贯彻实施
《企业法》研讨会;与省委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联合召开了打击经济犯罪政策、法律
研讨会;邀请省政法界负责同志就法制建设十年来所取得的成就进行了座谈。省法学
会全年共收到提交各种学术讨论会的论文, 调查报告340余篇,先后编辑出版了《法
学基础理论文集》、《法制心理学论文集》、《民法经济法学论文集》、《诉讼法学
论文集》,《婚姻法学论文集》、《青少年犯罪论文集》。为了促进学术交流,省法
学会派代表参加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等12个学术研究会议,宣读与交流了20余
篇论文。

〔《山东法学》公开发行〕《山东法学》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理论刊物。1988
年创刊, 原名《山东法学通讯》 。1986年改为《山东法学》,不定期,内部发行。
1987年定为季刊,内部发行,同年4月经省编委批准,正式设立《山东法学》编辑部,
与省法学会办公室合署办公。1988年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在全国公开发行。该刊坚
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为宗旨,贯彻“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司法实践中的
法律问题。主要辟有:法学论坛、立法研究、改革与法制、司法实践、调查报告、普
法园地、人民调解、律师工作、公证、劳改劳教、青少年犯罪研究、国外法学、法制
史话、案例分析等栏目。主要读者对象是省内外广大法学研究工作者、法律工作者、
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其他法学爱好者。1988年出版四期,期发行量达3000余册。

〔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服务〕 1988年5月31日,中共中央领导同志
在司法部一份报告上批示:“沿海地区要重视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律师、公证和
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这是实施沿海发展战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保证”。
遵照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省司法
厅在与部分市地、县区司法局联合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明确一个思想,
实现两个目标,抓好八项措施》的调查报告,省政府批转县以上政府参阅研究。此后,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作为自
己的重要任务。
一、加强涉外法制宣传,努力培养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的法律人才。据济南、烟
台等7个市地司法局统计,共协同有关部门举办涉外法律法规培训班和讲座318期(次),
参加人员达19020名。其中:县以上领导干部260名,企业领导干部1447名。系统内举
行短期培训班112期,参训干警5000多人。1988年下半年,对沿海地区的120名涉外公
证员集中进行了为期二个月的专业训练,系统地学习了涉外法律知识和涉外公证业务,
提高了实际工作能力。
二、律师通过多种法律手段,为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全省律师应聘担任了
435个外向型经济组织的法律顾问,其中“三资”企业49家,“三来一补”企业54家,
出口创汇企业332家。 承办涉外法律事务比上年增长34.3%。据烟台、济南、济宁、
潍坊、威海、临沂,德州七市地统计,律师参与涉外谈判、签约222次,促成项目104
个, 审查修改经济合同553件,对保证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转起到了保驾护航
的作用。
三、拓展涉外公证项目,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保证涉外经济,民间交往活动的顺
利进行。 将原有的44个承担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扩大到144个,涉外公证员由44名
扩充到308名,办理涉外公证事项2643件,比上年增长了11.8%。通过办理涉外公证,
调回非贸易外汇11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2.8倍。涉外公证项目已发展到44项。
四、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在基层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开展了五
项工作: 一是全省乡镇法律服务站为249个外向型企业担任了常年法律顾问;二是为
企业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是联系企业实际,开展法制宣传;四是协助公证机关办
理基层涉外公证业务;五是调解经济纠纷,减少劳务矛盾。
五、外向型企业中人员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为维护对外生产、经营秩序发挥
了较好的作用。 据青岛、烟台、潍坊、淄博和威海五市统计,到1988年6月底,已有
227个外向型企业建立了调委会,共调解纠纷924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分别为95.3
%和89.4%。
六、劳改劳教单位积极发展外向型生产,增加出口创汇。联系山东半岛对外开放
和全省劳改生产实际,研究制定了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目标,积极开辟出口渠道,增加
出口产品,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全省劳改劳教单位已有12种产品远销80多个国家和地
区,全年创汇1000多万美元,比上年增长45.4%。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技术引进工
作,先后派出9个团、组出国考察。

(姚成林、卢伟东、皋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