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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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988年山东省人民法院工作概述〕1979年至1988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初审刑
事犯罪案件12.711万件, 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分子15.03万人,通过审判工作为国家、
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114万元; 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件44.24万件,特别是民法通则实
施后,积极收结了一批诸如监护关系,代理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权利、
知识产权等新类型的案件;审结经济纠纷案件24.81万件,解决诉争标的额15.57亿余
元;1987年设立行政审判庭以来审结治安、土地、税务、市政、环保、卫生、药品等
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584件;接待人民来访192.8万多人次,处理人民来信110.57万件
次,处理各类申诉案件88.7万件,改判2.30万件;按照有关政策复查处理历史反革命
案件和其他政治性案件、“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统战政策方面的刑事
案件13.53万件,改判3.615万件,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落实了党的政策。上述工作
任务的完成,严厉打击了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刑事犯罪活动,
制裁了违法行为,保护了合法权益,落实了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维护了正常的治安
秩序、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消除了一些不安定的因素。
十年来, 全省法院的各项建设也有了很大发展。 1988年全省法院干警总数达到
1.32万人, 比1987年的3732人增加2.6倍,所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由1978年的万分之
零点五上升到万分之一点七,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仅1985年以来即拒收各种
礼品,贿赂总价值达100多万元,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2856人,比1978年的168人增
加16倍, 还有3500多名干部分别接受大专学历教育和审判专业合格证书教育,5名干
部参加全国高级法官培训; 审判机构逐步完善,与1978年相比,中级法院增加4个,
基层法院增加7个, 法院内部增设了经济审判庭、执行庭、研究室、法医技术室,已
经和正在设立行政审判庭和告诉申诉庭; 基层建设迅速发展, 已设立派出人民法庭
221 4处,比1978年的444处增加1770处;执法条件逐步改善,各级法院的武器装备、
交通工具、审判法庭、办公设施,通信设备不断增加和更新,1984年全省法院统一着
装。队伍建设的提高,审判机构的完善,基层建设的加强和执法条件的改善,为严肃
执法提供了保证。
与1978年相比审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一是随着我国以宪法为核
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审判工作走上了依法办事的轨道,适用法律,严
肃执法的水平逐步提高;二是纳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大量增加,审判工作的范围扩
大,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三是诉讼案件增加十余倍,审判任务
日益加重;四是案件构成发生很大变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与刑事
案件的基本比例为10∶1, 调整民事、经济、行政关系方面的职能作用日益突出;五
是由于法院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要求提高以及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剧等,干警队
伍的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五是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设亟待
加强。

〔1988年全省法院的建设情况〕为适应形势和任务对法院工作的要求,1988年,全省
法院努力加强了自身的改革和建设。
首先,进一步加强了干警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干警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在
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断加强干警队伍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建设,教育于警坚
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抵制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和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
1988年全省法院有660个集体、 2873名干警分别受到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奖
励,其中昌邑、胶南两县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考核批准,荣获全国法院集体一等
功。据不完全统计,一年中全省法院干警共拒收各种礼物,贿赂9372次,拒收现金和
实物折款605592元。 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山东分校于1985年6月建立以来,经
过三年努力,全省法院已有1500名干警于1988年10月通过毕业考试,又有3500名干警
经考试录取, 分别接受大专教育和审判专业合格证书教育,同时有5人考入最高法院
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接受培训。
二是狠抓了基层基础建设。到1988年底,全省法院共有派出法庭2214个占全省乡
镇总数的90%,基本实现了省委提出的一处乡(镇)设立一处派出人民法庭的目标。一
年内, 法庭共审结民事案件7082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9.2%;审结经济纠纷案件
28747件, 占51.9%。同时,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等方面,人民法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加强物质装备建设。1988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专门听取并审议了人
民法院建设情况的汇报,对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一年中,省政府、
省计委、省财政厅和各地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拨出资金为法院解决办案经费、
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建设、交通、通讯工具等方面的许多困难,为保证严肃执法创造了
条件。
四是为严肃执法,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围绕“一个公开、三个为主”
进行了审判方式的改革。“一个公开”即公开审判,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
外,要求一审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二审案件要尽可能地公开审理,再审案件要积极创
造条件公开审理,并努力解决走过场、搞形式的问题,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带动各项
诉讼程序制度的严格执行。“三个为主”,一是庭审调查与庭外调查相结合,以庭审
调查为主,二是法院收集调查证据与当事人举证相结合,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三是以
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为主要内容,适当下放权利,改变审判委员会包揽一切案件的
做法。1988年全省法院普遍开展了试点,“一个公开、三个为主”的办案方法,逐步
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和强大生命力。

〔昌邑县人民法院胶南县人民法院分别荣获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昌邑县辖22处乡镇,
人口65万。昌邑县人民法院现有干部93名,占县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点四。近几年来,
昌邑县法院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刑事审
判,立足于惩办、改造、防范相结合,强化办案质量,注重社会效果,主动延伸工作,
办案质量逐年提高,出现了上访申诉逐年下降的好局面;民事审判,通过大力加强基
层建设,完善办案方法,连续多年保持“收案多、结案多、调解处结多、就地处结多、
判决少、上诉少、调解反悔少和申诉少”的好势头;经济审判,主动顺应城乡经济体
制改革的进程,在积极办案的同时,开展超前服务,系统理顺经济法律关系,受到党
委和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称赞;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卓有成效,被定为全省法院行政审
判试点单位;申诉信访连续多年无赴京进省上访案件;在队伍建设上,坚持从严治院,
严格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干警素质显著提高。
1984年以来,有60名干警立功受奖,县法院连续四年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先进
集体”、“文明单位”、“先进党支部”等11项荣誉称号。1987年在全省法院荣立集
体二等功。1988年12月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考核批准,荣立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由
于他们工作成绩显著,最高法院院长郑天翔、副院长王战平曾先后听取过工作汇报,
全国十几个省市的30多个兄弟单位专程前往参观学习,《法制日报》、《大众日报》
等报刊以突出位置刊载过他们的先进事迹。
胶南县辖24处乡镇,82万人口。胶南县人民法院现有干警98名,占县总人口的万
分之一点二。近几年来,胶南县法院坚持“审判就是服务”的方向,全面开展各项工
作,联系法院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干警队伍讲理想、守纪律、爱
本职、比贡献蔚然成风,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刑事审判,坚持严惩犯罪,提高审判质
量,促使罪犯认罪服法,减少和预防犯罪发生;民事审判,大力加强基层法庭建设,
高效率、高质量地审理民事案件,积极、主动、热情地为民排难解忧;经济审判工作,
坚持依法办案,主动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理顺经济法律关系,及时疏通经济流转中出
现的梗塞,积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行政审判工作,主动进行超前服务,集中处理、
预防行政纠纷,帮助政府部门提高执法水平,以上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绩。为此,
自1985年以来, 有60余名干警立功受奖,院长任群先连续3年受到县委、县政府记大
功奖励; 县法院连续3年被青岛市、胶南县两级党委、政府授予“文明单位标兵”、
“两个文明建设双优单位” 、“模范党支部”等14项荣誉称号。1987年5月荣立全省
法院集体二等功。1988年12月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考核批准,荣立全国法院集体一
等功。《人民日报》和省、市报刊、电台、电视台曾多次报道他们的先进事迹。

〔刑事审判工作〕1988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初审刑事案件13616件,比上年的11934件
增加16.7%;判处人犯19949人,比上年增加20.6%。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0761件
15676人中,宣告无罪66人,占0.4%;免予刑事处分283人,占1.8%;给予刑事处分
15327人, 占97.8%。在给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
5564人,占35.6%;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9763人,占64.4%。
在判决有罪的被告人中, 工人2415人,占15.5%;农民11394人,占73%;国家
工作人员495人,占3.2%;学生243人,占1.6%;社会闲散人员641人,占4.1%;其
他422人, 占2.7%。在判决有罪的被告人中,不满18岁的1177人,占7.5%,比上年
增加32.8%; 18-25岁的6917人,占44.3%,比上年增加26%;26岁以上的7516人,
占51.8%。
在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中,属于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爆炸、流氓犯罪集团
等7个方面的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5048件, 占37.1%,案犯7661人,占38.4%;
案件和案犯分别比上年增加45.3%和58.8%。在审理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中,
全省法院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了“依法从重从快” 的方针,坚决依法严惩。在判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中, 7个方面的严重犯罪分子占70.6%;在判处死刑的
罪犯中, 杀人犯、 抢劫犯、强奸犯、伤害犯、流氓犯、拐卖人口犯、重大盗窃犯占
98.1%。
1988年, 全省法院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414件, 比上年增加26.7%;判处人犯
3094人,比上年增加5%。全省法院依照“抓紧从严”的方针,对贪污、受贿、诈骗、
投机倒把、 偷税抗税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从严进行了惩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
刑至死刑的案犯共886人, 占15.9%。在判处的经济犯罪人犯中,非法所得万元以上
的348人, 10万元以上的38人;工人642人,农民1858人,国家工作人员352人,其他
人员594人, 全省法院通过收缴赃款赃物,没收财产、判处罚金等法律手段,为国家
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46万元。
为有效地打击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突出的、带有倾向性的犯罪活动,各级法院与
其它政法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有效地开展了对抢劫、强奸、流氓、盗窃、拐卖人口等
犯罪活动的专项集中打击斗争,同时通过审判活动,充分运用一切合法有效的方式,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积极提出司法建议,配合有关方面落实对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管
制、缓刑人员的管教措施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努力扩大审判工作的社
会效果。 1988年全省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9387件,选择典型案例召开宣判大会763
次, 公开宣判案件2936件,罪犯4730人,旁听群众428万余人;印发布告、宣传材料
等50余万份; 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432份769条, 其中已被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纳
566条。

〔民事审判工作〕198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初审民事案件81699件(其中涉港、澳、台
2件、涉外9件),审结79432件,收结案分别比上年增加21.4%和19.9%。在审结的案
件中, 婚姻家庭案件35622件, 占44.8%,比上年的31446件增加13.3%;房屋案件
2789件,占3.5%,比上年的3241件减少13.9%;继承案件1559件,占2%,比上年的
1637件减少4.8%; 债务案件24883件,占31.3%,比上年的16642件增加49.5%;赔
偿案件8360件,占10.5%,比上年的7434件增加12.5%;土地、林木、水利案件3133
件,占3.9%,比上年的3099件增加1%;知识产权案件8件,占0.01%,与上年持平,
人身权案件53件,占0.07%;其他3025件,占3.8%。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坚持以贯彻执行民法通则为中心,坚持着重调解的
原则,坚持方便群众诉讼,坚持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正确、及时、合法地处理
好各类民事案件,解决纠纷,疏导矛盾,制裁违法侵权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正
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1988年审结的案件中, 调解结案62812件, 占79%,判决结案
9834件,占12.3%;派出人民法庭审结70828件,占89%;巡就地办案31676件,占
40%; 调处尚未形成诉讼的简易纠纷22754件;防止当事人凶杀、自杀、械斗等事件
6100余起。

〔经济审判工作〕198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初审经济纠纷案件56311件,审结54775件,
收结案分别比上年下降4.9%和7.4%;解决诉争标的额5.23亿元,比上年增加42.2%。
在审结的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4147件,占25.8%,比上年的17665件减少20%;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4069件,占43.9%,比上年的15418件增加56.1%;农村承包合同
纠纷案件5894件,占10.8%,比上年的8076件减少27%;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680
件,占15.8%;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9件,占0.05%;劳动争议案件10件,占0.02
%;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945件占3.6%。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坚持运用法律手段为改革和建设服务;坚持方便诉
讼,派出巡法庭就地巡办案,协助基层组织和有关企业理顺经济法律关系,及时
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使不少
濒临绝境的企业起死回生,重新获得生机活力。1988年,全省法院共抽调干部6528人
次,组成2079个巡法庭,帮助1144个乡镇的26664个村和城镇的17642家企业理顺经
济法律关系,巡就地办案30337件,提出司法建议862份1665条,已被有关部门和单
位采纳1334条,同时,还帮助基层组织和有关企业修订、完善了大量的经济合同,培
养了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行政审判工作〕1988年,全省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本着积极慎重的
态度,进一步开展了行政审判工作,已有12个中级法院,73个基层法院设立了行政审
判庭, 设立行政审判庭的中级法院比上年增加2个,基层法院增加19个;未设立行政
审判庭的法院也都在有关审判庭安排了专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全省已配备行政审判
干部156人, 并在烟台大学举办培训班, 对审判骨干进行了为期15天的业务培训。
198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95件,审结348件,收、结案分别比上年增加
44.2%和45%。 在审结的案件中,治安行政案件103件,占29.6%,比上年增加28.8
%;土地行政案件185件,占53.2%,比上年增加20.9%;林业、矿产、渔业、食品、
环保、工商、税务、城市规化等行政案件60件,占17.2%,比上年增加46.3%。行政
审判工作已经初步开展起来。
〔交通运输审判工作〕1988年,以青岛海事法院和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济南、
青岛、徐州铁路法院为主的交通运输审判工作进一步开展。全年共受理一审交通运输
经济纠纷案件601件, 审结610件,解决诉争标的额519万余元。在审结的案件中,公
路运输纠纷案件560件,占91.8%;铁路运输纠纷案件22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
案件28件,占4.6%。特别是1988年6月,青岛海事法院根据南朝鲜赛旺航运有限公司
的申请,依法扣押并公开拍卖印度尼西亚某公司的一艘轮船,获得成功,扩大了社会
主义法制的国际影响, 提高了中国法院的声誉。 香港《南华早报》头版载文报道:
“国际律师认为,青岛海事法院的这一行为象征着中国法院向其专业化审判和与国际
海事诉讼同步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告诉申诉审判工作〕1988年,人民法院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
署要求进行了改革,逐步由过去按处理行政事务的方法转变为纳入诉讼程序。原有的
信访机构逐步改建为告诉申诉审判庭,承担审查告诉立案,审查申诉并处理申诉案件,
处理来信来访。 1988年,省法院和7个中级法院,15个基层法院成立了告诉申诉庭,
专职从事告诉申诉工作的干警达到497人。1988年,全省法院共处理人民来信1156 77
件次, 比上年减少28.1%;接待人民来访249719人次,比上年减少7%。其中,审查
告诉114514件次;审查申诉42597件次;指定管辖1697件次;调解简易纠纷18247件次;
解答有关法律问题76213件。 全年共审结刑事申诉案件4145件。其中,维持原判2678
件,占64.6%;改判1102件1590人。在改判人员中,加重刑罚6人,占0.4%;减轻刑
罚972人,占61.1%;免予刑事处分110人,占6.9%;宣告无罪344人,占21.6%;其
他158人, 占9.9%。 全年共审结民事、 经济、行政申诉案件452件。其中维持原判
2.14件,占47.3%;改判238件,占52.6%。1988年,全省法院努力从初信初访抓起,
解决越级信访申诉多,重复信访申诉多,上访老户多的问题。信访比上年下降了14.9
%;申诉下降了74.2%。信访申诉多年来持续上升的局面开始有所转变。

(丁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