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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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和试点工作方案(送审稿)
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
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突
出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优化海洋经济结
构,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海洋科教支撑能力,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海陆联动
发展,推进海洋综合管理,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海洋
经济改革发展示范区和我国东部沿海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健
全工作机制,完善试点工作方案,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按照《规划》
确定的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探索建立有利于海
洋经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创新区域合作方式,加强与环渤海地区和长江三角洲
地区的对接合作。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支持和指导,进一
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在资金安排、项目布局、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
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和发展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指导和督促检查工
作,会同海洋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开展《规划》实施的评估。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
与国家相关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
向国务院报告。
建设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
措,关系到我国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和完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全局。各有关方面要进
一步提高认识,密切合作,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共同推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又好
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