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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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
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人民陪审员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
人员。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
体现。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
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
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
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
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
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010年1月12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指出“涉及群体利益”等法院一审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
行。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
规定的案件除外:涉及群体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
会影响较大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
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
庭进行。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
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2010年5月, 2005年第一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任期已满五年,其职务自动免除。
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全国各地法院计划选任人民陪审员5.4万
余人,选任后人民陪审员总数有望达到8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