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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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它具体规定了国家承担赔偿
责任的条件、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国家赔偿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
等方面的问题。它的颁布实施,给公民提供了一条较完善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合法权
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法侵害时,公民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
规定的范围、程序、方式、数额等取得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构
成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一)引起损害发生的职务行为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要素。国家机关是指享有一定权力、执行一定国家
职能的国家机构系统,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机关中担任一定职务、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但是,由于
《国家赔偿法》仅仅肯定和明确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有限制的民事诉讼与行政
诉讼赔偿这三个方面,因此,《国家赔偿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仅指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就是说《国家赔偿法》只确
认上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这里应注意两
个问题:其一,不属于国家机关序列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公务行为造成损害的,
如果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的合法委托,仍应由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如国家工作人员在民事纠
纷中的侵权行为,国家不负担赔偿责任。
(二)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原因。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违
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使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也只
能构成损失补偿的理由,而不会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第二,职务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范
围和界限,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一般说来,职务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构成职务行
为本身的行为,如公安机关违法拘留的行为、工商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行为等。另一
种是与执行职务密切相关的行为,或者说是职务给予机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为执行职务而采取不法手段的行为,如警察讯问嫌疑人时刑讯逼供;为执行职务而超
越职权的行为,如税务机关对拒不纳税的纳税人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利用职务之便而
为个人目的的行为,如警察执行公务时,用警械将与其有私仇的当事人打伤;于执行
职务的时间或处所内实施的行为,如某工作人员前往某地执行公务,途中违反交通规
则将他人撞伤。实践中,在具体认定和处理与执行职务密切相关的行为时,应严格掌
握,防止将这一行为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混为一谈,从而导致以国家赔偿责任代替
工作人员个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现象发生。同时,因这种行为而导致的国家赔偿,往往
会引发国家追偿程序。
(三)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这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
损害包括对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和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财产损害包括对物权、债权、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造成的损害。关于损害,应注意两点:其一,损害仅指
物质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对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侵害,主要
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其二,损害仅指直接损害,不包括间
接损害。所谓直接损害是指直接的、实际的损失;而间接损害是指可以预期得到的利
益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只负责赔偿对于人身和财产
所造成的直接的、物质的损害,对于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则不予赔偿。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直接的关系,其中行为并不必
须是结果发生的必然的或者根本的原因,而只需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
(五)必须有法律规定
我国国家赔偿采用法定赔偿主义,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才负赔偿责任,
这与民事赔偿中的“有损害必有赔偿”原则是不同的。
责任编校:黄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