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 资料库:山东年鉴 章节:山东年鉴2002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0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0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00/section/1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00/section/1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00/section/16/article/5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00/section/16/article/5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从2002年1月1日起,《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正式执行,试行期 为一年。该标准是省物价局与省司法厅于上年底联合出台的。 新标准规定,律师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收费500至5000元;涉 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收费不高于1000元,1万元以上的按4% 至5%的不等比例分段收费;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审 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至3000元;一审案件每件1000元至6000元。办理仲裁案件参 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 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律师办案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 费、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对于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律师应当与当事人 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本次收费标准制定了上限和下限。制定下限,有利于防止律师事务所采取降低收 费标准,甚至杀价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便于有关部门统一监管;制定上限, 有利于防止律师事务所漫天要价、滥收费等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