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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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2001年,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解放思想,转
变观念,改革创新,扎实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人口增长保持平稳态势,各项指标较好地完成。根据省统计公报,2001年末,全
省总人口为9041万人, 人口出生率为11.12‰,自然增长率为4.88‰,新出生人口10
0.3万人, 净增人口44万人,计划生育率、晚婚晚育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和统计
报表合格率等项工作指标均保持在95%以上; 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保持了稳步下
降的好势头。
落实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在省“两会”
期间,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省委书记吴官正出席会议
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李春亭代表省委、省政府与各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订
了《2001、2002年度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十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的发展方向。通过对各市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年末考核,有力地推动了中央
《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进程。确立了围绕稳定低生育水
平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二次创业的总体思路。指导青岛、泰安、
滨州、 潍坊4个市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同时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
县”活动为总抓手,坚持“贴近群众需求、贴近部门职能、贴近本地实际”的原则,
积极开展全方位、系列化优质服务,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由管理主导型向
优质服务型、由重治标向重治本转变。全省有54%的村实行了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9月份国家计生委在青岛召开全国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座谈会,全面推广了山东的经验。
坚持分类指导,基层基础工作得到稳定和加强。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模范村创建活动;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
的方式,对5290个计划生育薄弱村,集中开展帮促调研活动;制定了城市和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规范,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特殊人群的管理对策,形成了“县指导、
乡负责、村自治、户落实、人受益”的良好局面。
坚持政策推动,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通过把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的落实纳入考核,各地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政策。
莱芜市委、市政府两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市
直21个部门也制定了44条具体政策。潍坊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农村独
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建设的意见》 。威海、泰安市劳动部门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5%退休金纳入社会
统筹;潍城区计生协会依托社区,本着有偿、互惠、协议的原则,积极兴办“托老所”,
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坚持纠建并举,计划生育行业作风有了进一步好转。结合2000年在全省开展“百
万群众评行风”活动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执法规范,深入开展
了“作风建设年”活动。省计生委坚持从源头抓起、从自身做起,狠抓了违反“七个
不准”规定和加重基层、农民负担的专项治理;与省纪检、监察、民政、审计等部门
联合,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以及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进行了
监察、审计;请各级法院介入,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实行依法办
理;同时加大了对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处力度。与上年相比,全省计划生育信访下降了
7%,行政诉讼案件下降了36.7%,基本杜绝了恶性案件的发生。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越来越好。根据届中调整和人员变动情况,适时
调整充实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建立了经常性的协调沟通机制。有关部门国
策意识、履行职责意识、综合治理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中做到了有组织、有位置、有
措施、有实效,部门垂直负责体系进一步完善,思想认识逐步由浅入深,职责分工由
粗到细,工作措施由虚到实,综合治理向制度化、经常性转变。省计生委先后与有关
部门联合发文、共同召开会议,在财政投入、生育文化建设、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严禁选择性终止妊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山东人口变化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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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人口总数(万人)│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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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年(西汉平帝元始二年) │1203.39 │占全国总人口20.75%,人口密度列全国之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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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年(东汉灵帝中平五年) │101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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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年(西晋武帝太康二年) │172.47 │战乱人口骤减,占全国总人口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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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550年(东魏时期) │189.7 │占全国总人口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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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年(隋炀帝大业五年) │766.45 │占全国总人口1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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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年(唐太宗贞观十四年) │61.82 │占全国总人口2.99% │
│752年(唐天宝十一年) │566.61 │占全国总人口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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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年(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 │245.28 │ │
│1210年(宋宁宗嘉定三年) │1009.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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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年(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223.77 │战乱人口骤减 │
│元末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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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年(明洪武十四年) │518.84 │ │
│1626年(明天启六年) │73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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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年(清顺治十八年) │852.92 │ │
│1767年(清乾隆三十二年) │2572.43 │ │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 │3792.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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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4549 │占全国总人口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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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 │4887.6 │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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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 │5551.9 │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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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 │7441.9 │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 │
├─────────────┼───────┼────────────────────┤
│2000年 │899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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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