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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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叫税务登记?它包括哪些种类?
答: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
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办理税务登
记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复业税务登记;外
出经营报验登记;出口退税登记等。
问: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
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问: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有哪些?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
给税务登记证件。
问: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证件和资料?
答: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4.法定代表人和董
事会成员名单;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6.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8.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9.属于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证件。
问: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经过哪些程序?
答:1.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向生产、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办理
税务登记的申请,并出示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初审后发给统一印制
的《税务登记表》。2.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后,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填
写有关内容,并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可准予登记,发
给税务登记证。3.领取税务登记证时,应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问: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1.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2.税务登
记证件应悬挂在营业场所,亮证经营;3.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
关写出书面报告,并在市地级报刊上申明作废。
问:税务登记证件持有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1.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2.申请减
免税、退税;3、领购发票;4.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5.申请办理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6.办理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问: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和更换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合法使用,税务机构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对税务
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一般一年一次,换证一般三年一次。
问: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哪些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答:(1)改变单位名称、法人(负责人)、业户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2)改变住所、
经营地点;(3)改变经济性质;(4)改变核算方式;(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生产方式;
(6)改变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7)改变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
(8)改变隶属关系的;(9)改变其他有关税务登记表表列内容。
问:什么情况下应注销税务登记?
答: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组、合并等原因而被
撤销;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
关的;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

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问: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有哪些?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
更之日起30日内或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
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
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时,要进
行税款清算,并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问:停业、复业登记有哪些规定?
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准营业期间停业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
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办理停业登记,结清税款并收回发票、发票领购簿和有关税
务登记证件,暂停缴纳有关税收;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及时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
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及时恢复营业,
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批后,
方可延期,否则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问:外出经营时是否要报验登记?
答: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应当先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
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持此证向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
问: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
务登记证件的如何处理?
答: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以及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
证件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
00元以下的罚款。

(刘吉)
责任编校: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