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00&A=15&rec=34&run=13

[综述] 全年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529445件, 审结539065件,分别比上年下降
7.27%、4.39%。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1637件,比上年增长5.4%;审结一审
民事案件2 91904件, 比上年下降3.37%, 结案标的额119亿多元,比上年增长
142.81%; 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61111件,结案标的额361亿多元,分别比上
年下降10.59%和0.75%;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2638件,比上年下降4.65%;共执
行各类案件271142件,标的额274亿多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32%和31.91%。
一年来,全省法院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
不动摇,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作为新
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职责,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把保护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重要任务,加强了民事、行政审判和信访、申诉工作,
妥善解决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深入开展了对“千家企业、千个村庄”的“双千”
调研活动, 深入到1 190个企业和1153个村庄调查研究,集中解决了一批涉及企
业与农村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完善了服务措施,提高了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以司法公正为主线,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各级法院克服了重实体
轻程序的倾向,坚持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省法院制定了统一的审判质量考
核办法,加强了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
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开展了集中清理积案行动,基本实现了不把应当办
结的案件带入新世纪的目标。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
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8682起案件的当事人实行了司法
救助,准予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5000多万元,维护了社会上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
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坚持向人
大报告工作,省法院先后就贯彻执行《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
例》、加强基层建设、清理历史积案、民事审判工作和法官教育培训等重要事项,
向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进行了汇报。各级法院普遍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经
常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
三是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为法院工作发展注入生机活力。全省法院严格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保公正,所有依法应当
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做到了公开审判,实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陪审制度等。推行
了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的做法,设立了立案大厅,立案工作实行“一条龙”服务,
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排期,实现了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环节的
全程管理和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
将素质较高的法官选出来相对固定地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规范了审判长与
庭长、院长以及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明确了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积极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初步建立起了由省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
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和跨辖区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新格局。调整充实了执
行队伍,加大了对执行工作的经费投入,制定、完善了一系列执行工作方面的规
章制度。
四是狠抓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年初,省委对部分
中院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充实调整,随后各市地对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和法庭庭长
进行了全面考察调整,一大批优秀法官走上了领导岗位。三级法院领导班子开展
了“三讲”教育和“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教育活动,有力地推动了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
宗旨观念教育,努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结合莘县
法院“陈士春事件”,在全省法院深入开展了“执法执纪自查自纠活动”;结合
胡长清、成克杰案件,深入开展了警示教育;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了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了纪检监察工作,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的力度。深
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省法院作出了向“全国十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淄
博市张店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孙即华学习的决定,大力宣传了因公正办案而被杀害
的好法官--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新区法庭副庭长李月臣的先进事迹,开展了向勇
斗持枪歹徒的济宁市市中区法院执行干警林建军、朱兆旭学习的活动。全省又有
4个法院和5名法官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加强了学历
教育和岗位培训,与北大、山大等高校联合举办研究生进修班,培养了一批高层
次人才。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支持下,“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挂牌成立,
解决了制约法官培训工作的场所问题。省法院制定了五年教育培训规划,许多中
院也制定了规划或计划。
五是抓基层打基础,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各地法院充实了法庭的人员力
量,法庭由平均2.8人增加到7.2人。加大了法庭建设的物质投入,法庭的办公、
交通、通讯条件得到很大改善。把人民法庭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选拔优秀
法官到法庭工作,在各法庭建立了党支部,完善了学习、培训、廉政建设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法院党组《关于加强全省法院基层建设情况和
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省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制定下
发了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领导都确定了自己的联
系点法院和法庭,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典型案例
[程金国抢劫、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程金国,男,1975年5月6日出生,安丘
市人, 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程金国于2000年1月21日至2月27日,自夜间6时
至9时许, 携带自制的钢珠枪,窜至潍坊市奎文区、淄博市张店区、青岛火车站
等地,以租车为由,先后将王晓明等11人驾驶的出租车骗至僻静路段,趁司机不
备, 用钢珠枪朝其头部开枪射击,共抢劫作案11起,其中未遂1起,在抢劫过程
中致7人死亡,3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劫得现金2000余元及物品一宗。另查明,
被告人程金国于1999年秋天,利用在某机械厂干临时工之机,私自利用该厂设备
制造钢珠枪四支, 其中两支用于抢劫犯罪。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7
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程金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
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财产。2000年4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上述判决。

[崔忠良贪污、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崔忠良,男,1944年1月23
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运行维护部电源
专业技术主管,高级工程师。被告人崔忠良在担任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运行维护部
电源专业技术主管期间,利用其负责筹建山东省邮电管理局电源、空调维护中心,
使用运行维护资金购买设备及负责组织举办全省邮电系统空调、电源培训班等职
务的便利, 自1994年至1999年,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先后59次贪污公款166
万余元。同时,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之便,自1992年至1999年3月,先后104次收受
购买设备回扣和他人所送的财物, 折合人民币161万余元。除贪污、受贿的赃款
及其孳息外, 被告人崔忠良对其财产中有269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济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9日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66873.58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
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
136873.58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6日依法核准了上述判决。

[孔某诉济南市某体育馆、 孙某人身损害赔偿案]1999年9月11日,原告孔某购
票后到某体育馆内溜旱冰。在溜冰过程中,孔被他人撞倒,致左胫腓骨骨折,但
当时未及时确认撞人者。孔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4天,期间支付医疗费
6109.60元。 住院期间,孔之父遵医嘱陪护。后经司法鉴定,孔今后治疗需要花
费3000元。原告孔某诉至法院,要求体育馆及溜冰场承包经营者孙某赔偿其医疗
费、交通费、护理费、今后治疗费等共计12290.10元。两被告辩称已尽到了应尽
的告知义务,孔某系他人撞伤,应由撞人者赔偿其损失。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告购票后到被告体育馆溜冰,双方即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体育馆有
义务提供合格的场地、器具和相应的服务措施,并以各种方式明确告知溜冰者注
意安全,积极避免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因体育馆未尽到监督、告知与保护的义务,
因而对原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对于原告受伤,撞人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原
告未能及时确认撞人者,致使其逃逸,原告亦有一定责任,因而体育馆只应承担
部分责任。被告孙某作为承包经营者,与体育馆是承包合同关系,对外发生的纠
纷,应由体育馆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体育馆赔偿孔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及今后治疗费共计2933.7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崔某诉某银行滨州市支行存单纠纷案] 1998年6月,崔某到某银行滨州市支行
一储蓄所存款,在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如下内容:时间:98年6月8日;姓名崔某;
存期1年; 币种:人民币;存入金额:在万位下填写的数字为4,千位下为3,百
位下为5, 十位、元位、角位下均为0,分位下借助角位的0顺势一挑。银行工作
人员在上面打印了以下内容:起息日1998/06/08,存期1年;存入余额4350.00;
结存金额4350.00, 利息余额5.22%。原告将现金及“凭条”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后,该工作人员给其出具了一张存款金额大写为“肆仟叁佰伍拾元整”的整存整
取储蓄存单。 存款到期后,原告于1999年6月28日到该所取款时向被告工作人员
提出存单记载有误,金额应43500元,要求被告支付43500元及利息,被告对原告
主张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滨州市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
被告处存款,在被告提供的格式化存款凭条上按要求填写存款内容,至此原、被
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如被告发现原告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及时向原告提出,要求其按约履行。本案被告工作人
员在接受原告所填存款凭条及现金后,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原告已
实际履行合同,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出具同等数额的存单,其未填写同等
数额,应视为违约,应正确履行。被告主张应按其工作人员在存款凭条上的打印
内容作为存款金额,但其打印内容并未要求原告质证,且存款凭条由其留存,故
打印内容不能对抗原告填写内容, 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崔某存款本息45770.7 0
元及存款到期后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青州市粮油购销公司诉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强制案] 1999年9月29
日, 原告从江苏省东海县一米厂购买大米40吨,分装2车,每车20吨,米厂为其
出具了江苏省东海县工业企业通用发票, 发票放在第一辆车上,当日下午3时,
途经沂南县时第二辆车被沂南县交警拦住检查,发现该车无运粮手续,便移交沂
南县工商局处理。当日下午,被扣车辆司机从第一辆车上拿来《江苏省工业企业
通用发票》,因原告不能同时出具随货同行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
发票,被告将车辆及粮食予以暂扣。原告当晚赶至江苏省东海县补开发票,并于
9月30日上午将补开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送至被告处。 当日下午,被告执法人员
对原告进行了询问调查,并送达了《扣留财物通知书》,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
罚暂行条例》和国发(1998)第3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将原告大米20吨及原告法定
代表人随身携带的3000元现金予以扣留。原告向沂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法院确认被告出具《扣留财物通知书》的行为违法,判令归还大米20吨和3000元
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沂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跨省购粮未携带随货同行联
的粮食购销专用发票,系违法行为,但被告在制作《扣留财物通知书》中,适用
法律法规时未具体到条款项,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被告在未作出处罚决定前,
提供给原告制式的《自愿当场交纳罚款申请书》,由原告书写,并接受现金3000
元予以扣留,应认定为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沂南县工商局作出的《扣留财物通
知书》,沂南县工商局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
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跨省异地购成品粮未携带随货同行
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违反了国务院有关粮食运输的规定,被
上诉人据此扣留上诉人大米20吨并无不妥,但被上诉人出具的《扣留财物通知书》
将上诉人的3000元现金予以扣留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返还,并且该通知书适
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时未具体到条款项,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遂判决维持沂南县法院的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现金3000元整。

(陈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