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全年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529445件, 审结539065件,分别比上年下降
7.27%、4.39%。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1637件,比上年增长5.4%;审结一审
民事案件2 91904件, 比上年下降3.37%, 结案标的额119亿多元,比上年增长
142.81%; 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61111件,结案标的额361亿多元,分别比上
年下降10.59%和0.75%;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2638件,比上年下降4.65%;共执
行各类案件271142件,标的额274亿多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32%和31.91%。
一年来,全省法院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
不动摇,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作为新
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职责,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把保护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重要任务,加强了民事、行政审判和信访、申诉工作,
妥善解决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深入开展了对“千家企业、千个村庄”的“双千”
调研活动, 深入到1 190个企业和1153个村庄调查研究,集中解决了一批涉及企
业与农村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完善了服务措施,提高了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以司法公正为主线,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各级法院克服了重实体
轻程序的倾向,坚持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省法院制定了统一的审判质量考
核办法,加强了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
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开展了集中清理积案行动,基本实现了不把应当办
结的案件带入新世纪的目标。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
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8682起案件的当事人实行了司法
救助,准予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5000多万元,维护了社会上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
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坚持向人
大报告工作,省法院先后就贯彻执行《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
例》、加强基层建设、清理历史积案、民事审判工作和法官教育培训等重要事项,
向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进行了汇报。各级法院普遍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经
常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
三是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为法院工作发展注入生机活力。全省法院严格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保公正,所有依法应当
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做到了公开审判,实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陪审制度等。推行
了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的做法,设立了立案大厅,立案工作实行“一条龙”服务,
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排期,实现了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环节的
全程管理和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
将素质较高的法官选出来相对固定地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规范了审判长与
庭长、院长以及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明确了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积极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初步建立起了由省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
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和跨辖区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新格局。调整充实了执
行队伍,加大了对执行工作的经费投入,制定、完善了一系列执行工作方面的规
章制度。
四是狠抓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年初,省委对部分
中院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充实调整,随后各市地对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和法庭庭长
进行了全面考察调整,一大批优秀法官走上了领导岗位。三级法院领导班子开展
了“三讲”教育和“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教育活动,有力地推动了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
宗旨观念教育,努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结合莘县
法院“陈士春事件”,在全省法院深入开展了“执法执纪自查自纠活动”;结合
胡长清、成克杰案件,深入开展了警示教育;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了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了纪检监察工作,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的力度。深
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省法院作出了向“全国十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淄
博市张店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孙即华学习的决定,大力宣传了因公正办案而被杀害
的好法官--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新区法庭副庭长李月臣的先进事迹,开展了向勇
斗持枪歹徒的济宁市市中区法院执行干警林建军、朱兆旭学习的活动。全省又有
4个法院和5名法官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加强了学历
教育和岗位培训,与北大、山大等高校联合举办研究生进修班,培养了一批高层
次人才。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支持下,“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挂牌成立,
解决了制约法官培训工作的场所问题。省法院制定了五年教育培训规划,许多中
院也制定了规划或计划。
五是抓基层打基础,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各地法院充实了法庭的人员力
量,法庭由平均2.8人增加到7.2人。加大了法庭建设的物质投入,法庭的办公、
交通、通讯条件得到很大改善。把人民法庭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选拔优秀
法官到法庭工作,在各法庭建立了党支部,完善了学习、培训、廉政建设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法院党组《关于加强全省法院基层建设情况和
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省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制定下
发了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领导都确定了自己的联
系点法院和法庭,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典型案例
[程金国抢劫、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程金国,男,1975年5月6日出生,安丘
市人, 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程金国于2000年1月21日至2月27日,自夜间6时
至9时许, 携带自制的钢珠枪,窜至潍坊市奎文区、淄博市张店区、青岛火车站
等地,以租车为由,先后将王晓明等11人驾驶的出租车骗至僻静路段,趁司机不
备, 用钢珠枪朝其头部开枪射击,共抢劫作案11起,其中未遂1起,在抢劫过程
中致7人死亡,3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劫得现金2000余元及物品一宗。另查明,
被告人程金国于1999年秋天,利用在某机械厂干临时工之机,私自利用该厂设备
制造钢珠枪四支, 其中两支用于抢劫犯罪。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7
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程金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
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财产。2000年4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上述判决。
[崔忠良贪污、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崔忠良,男,1944年1月23
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运行维护部电源
专业技术主管,高级工程师。被告人崔忠良在担任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运行维护部
电源专业技术主管期间,利用其负责筹建山东省邮电管理局电源、空调维护中心,
使用运行维护资金购买设备及负责组织举办全省邮电系统空调、电源培训班等职
务的便利, 自1994年至1999年,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先后59次贪污公款166
万余元。同时,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之便,自1992年至1999年3月,先后104次收受
购买设备回扣和他人所送的财物, 折合人民币161万余元。除贪污、受贿的赃款
及其孳息外, 被告人崔忠良对其财产中有269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济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9日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66873.58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
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
136873.58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6日依法核准了上述判决。
[孔某诉济南市某体育馆、 孙某人身损害赔偿案]1999年9月11日,原告孔某购
票后到某体育馆内溜旱冰。在溜冰过程中,孔被他人撞倒,致左胫腓骨骨折,但
当时未及时确认撞人者。孔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4天,期间支付医疗费
6109.60元。 住院期间,孔之父遵医嘱陪护。后经司法鉴定,孔今后治疗需要花
费3000元。原告孔某诉至法院,要求体育馆及溜冰场承包经营者孙某赔偿其医疗
费、交通费、护理费、今后治疗费等共计12290.10元。两被告辩称已尽到了应尽
的告知义务,孔某系他人撞伤,应由撞人者赔偿其损失。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告购票后到被告体育馆溜冰,双方即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体育馆有
义务提供合格的场地、器具和相应的服务措施,并以各种方式明确告知溜冰者注
意安全,积极避免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因体育馆未尽到监督、告知与保护的义务,
因而对原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对于原告受伤,撞人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原
告未能及时确认撞人者,致使其逃逸,原告亦有一定责任,因而体育馆只应承担
部分责任。被告孙某作为承包经营者,与体育馆是承包合同关系,对外发生的纠
纷,应由体育馆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体育馆赔偿孔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及今后治疗费共计2933.7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崔某诉某银行滨州市支行存单纠纷案] 1998年6月,崔某到某银行滨州市支行
一储蓄所存款,在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如下内容:时间:98年6月8日;姓名崔某;
存期1年; 币种:人民币;存入金额:在万位下填写的数字为4,千位下为3,百
位下为5, 十位、元位、角位下均为0,分位下借助角位的0顺势一挑。银行工作
人员在上面打印了以下内容:起息日1998/06/08,存期1年;存入余额4350.00;
结存金额4350.00, 利息余额5.22%。原告将现金及“凭条”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后,该工作人员给其出具了一张存款金额大写为“肆仟叁佰伍拾元整”的整存整
取储蓄存单。 存款到期后,原告于1999年6月28日到该所取款时向被告工作人员
提出存单记载有误,金额应43500元,要求被告支付43500元及利息,被告对原告
主张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滨州市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
被告处存款,在被告提供的格式化存款凭条上按要求填写存款内容,至此原、被
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如被告发现原告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及时向原告提出,要求其按约履行。本案被告工作人
员在接受原告所填存款凭条及现金后,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原告已
实际履行合同,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出具同等数额的存单,其未填写同等
数额,应视为违约,应正确履行。被告主张应按其工作人员在存款凭条上的打印
内容作为存款金额,但其打印内容并未要求原告质证,且存款凭条由其留存,故
打印内容不能对抗原告填写内容, 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崔某存款本息45770.7 0
元及存款到期后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青州市粮油购销公司诉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强制案] 1999年9月29
日, 原告从江苏省东海县一米厂购买大米40吨,分装2车,每车20吨,米厂为其
出具了江苏省东海县工业企业通用发票, 发票放在第一辆车上,当日下午3时,
途经沂南县时第二辆车被沂南县交警拦住检查,发现该车无运粮手续,便移交沂
南县工商局处理。当日下午,被扣车辆司机从第一辆车上拿来《江苏省工业企业
通用发票》,因原告不能同时出具随货同行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
发票,被告将车辆及粮食予以暂扣。原告当晚赶至江苏省东海县补开发票,并于
9月30日上午将补开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送至被告处。 当日下午,被告执法人员
对原告进行了询问调查,并送达了《扣留财物通知书》,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
罚暂行条例》和国发(1998)第3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将原告大米20吨及原告法定
代表人随身携带的3000元现金予以扣留。原告向沂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法院确认被告出具《扣留财物通知书》的行为违法,判令归还大米20吨和3000元
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沂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跨省购粮未携带随货同行联
的粮食购销专用发票,系违法行为,但被告在制作《扣留财物通知书》中,适用
法律法规时未具体到条款项,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被告在未作出处罚决定前,
提供给原告制式的《自愿当场交纳罚款申请书》,由原告书写,并接受现金3000
元予以扣留,应认定为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沂南县工商局作出的《扣留财物通
知书》,沂南县工商局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
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跨省异地购成品粮未携带随货同行
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违反了国务院有关粮食运输的规定,被
上诉人据此扣留上诉人大米20吨并无不妥,但被上诉人出具的《扣留财物通知书》
将上诉人的3000元现金予以扣留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返还,并且该通知书适
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时未具体到条款项,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遂判决维持沂南县法院的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现金3000元整。
(陈志远)
审判工作
视图
[综述] 全年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529445件, 审结539065件,分别比上年下降
7.27%、4.39%。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1637件,比上年增长5.4%;审结一审
民事案件2 91904件, 比上年下降3.37%, 结案标的额119亿多元,比上年增长
142.81%; 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61111件,结案标的额361亿多元,分别比上
年下降10.59%和0.75%;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2638件,比上年下降4.65%;共执
行各类案件271142件,标的额274亿多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32%和31.91%。
一年来,全省法院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
不动摇,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作为新
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职责,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把保护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重要任务,加强了民事、行政审判和信访、申诉工作,
妥善解决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深入开展了对“千家企业、千个村庄”的“双千”
调研活动, 深入到1 190个企业和1153个村庄调查研究,集中解决了一批涉及企
业与农村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完善了服务措施,提高了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以司法公正为主线,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各级法院克服了重实体
轻程序的倾向,坚持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省法院制定了统一的审判质量考
核办法,加强了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
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开展了集中清理积案行动,基本实现了不把应当办
结的案件带入新世纪的目标。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
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8682起案件的当事人实行了司法
救助,准予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5000多万元,维护了社会上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
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坚持向人
大报告工作,省法院先后就贯彻执行《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
例》、加强基层建设、清理历史积案、民事审判工作和法官教育培训等重要事项,
向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进行了汇报。各级法院普遍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经
常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
三是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为法院工作发展注入生机活力。全省法院严格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保公正,所有依法应当
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做到了公开审判,实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陪审制度等。推行
了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的做法,设立了立案大厅,立案工作实行“一条龙”服务,
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排期,实现了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环节的
全程管理和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
将素质较高的法官选出来相对固定地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规范了审判长与
庭长、院长以及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明确了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积极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初步建立起了由省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
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和跨辖区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新格局。调整充实了执
行队伍,加大了对执行工作的经费投入,制定、完善了一系列执行工作方面的规
章制度。
四是狠抓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年初,省委对部分
中院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充实调整,随后各市地对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和法庭庭长
进行了全面考察调整,一大批优秀法官走上了领导岗位。三级法院领导班子开展
了“三讲”教育和“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教育活动,有力地推动了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
宗旨观念教育,努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结合莘县
法院“陈士春事件”,在全省法院深入开展了“执法执纪自查自纠活动”;结合
胡长清、成克杰案件,深入开展了警示教育;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了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了纪检监察工作,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的力度。深
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省法院作出了向“全国十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淄
博市张店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孙即华学习的决定,大力宣传了因公正办案而被杀害
的好法官--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新区法庭副庭长李月臣的先进事迹,开展了向勇
斗持枪歹徒的济宁市市中区法院执行干警林建军、朱兆旭学习的活动。全省又有
4个法院和5名法官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加强了学历
教育和岗位培训,与北大、山大等高校联合举办研究生进修班,培养了一批高层
次人才。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支持下,“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挂牌成立,
解决了制约法官培训工作的场所问题。省法院制定了五年教育培训规划,许多中
院也制定了规划或计划。
五是抓基层打基础,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各地法院充实了法庭的人员力
量,法庭由平均2.8人增加到7.2人。加大了法庭建设的物质投入,法庭的办公、
交通、通讯条件得到很大改善。把人民法庭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选拔优秀
法官到法庭工作,在各法庭建立了党支部,完善了学习、培训、廉政建设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法院党组《关于加强全省法院基层建设情况和
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省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制定下
发了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领导都确定了自己的联
系点法院和法庭,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典型案例
[程金国抢劫、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程金国,男,1975年5月6日出生,安丘
市人, 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程金国于2000年1月21日至2月27日,自夜间6时
至9时许, 携带自制的钢珠枪,窜至潍坊市奎文区、淄博市张店区、青岛火车站
等地,以租车为由,先后将王晓明等11人驾驶的出租车骗至僻静路段,趁司机不
备, 用钢珠枪朝其头部开枪射击,共抢劫作案11起,其中未遂1起,在抢劫过程
中致7人死亡,3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劫得现金2000余元及物品一宗。另查明,
被告人程金国于1999年秋天,利用在某机械厂干临时工之机,私自利用该厂设备
制造钢珠枪四支, 其中两支用于抢劫犯罪。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7
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程金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
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财产。2000年4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上述判决。
[崔忠良贪污、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崔忠良,男,1944年1月23
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运行维护部电源
专业技术主管,高级工程师。被告人崔忠良在担任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运行维护部
电源专业技术主管期间,利用其负责筹建山东省邮电管理局电源、空调维护中心,
使用运行维护资金购买设备及负责组织举办全省邮电系统空调、电源培训班等职
务的便利, 自1994年至1999年,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先后59次贪污公款166
万余元。同时,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之便,自1992年至1999年3月,先后104次收受
购买设备回扣和他人所送的财物, 折合人民币161万余元。除贪污、受贿的赃款
及其孳息外, 被告人崔忠良对其财产中有269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济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9日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66873.58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
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
136873.58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6日依法核准了上述判决。
[孔某诉济南市某体育馆、 孙某人身损害赔偿案]1999年9月11日,原告孔某购
票后到某体育馆内溜旱冰。在溜冰过程中,孔被他人撞倒,致左胫腓骨骨折,但
当时未及时确认撞人者。孔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4天,期间支付医疗费
6109.60元。 住院期间,孔之父遵医嘱陪护。后经司法鉴定,孔今后治疗需要花
费3000元。原告孔某诉至法院,要求体育馆及溜冰场承包经营者孙某赔偿其医疗
费、交通费、护理费、今后治疗费等共计12290.10元。两被告辩称已尽到了应尽
的告知义务,孔某系他人撞伤,应由撞人者赔偿其损失。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告购票后到被告体育馆溜冰,双方即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体育馆有
义务提供合格的场地、器具和相应的服务措施,并以各种方式明确告知溜冰者注
意安全,积极避免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因体育馆未尽到监督、告知与保护的义务,
因而对原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对于原告受伤,撞人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原
告未能及时确认撞人者,致使其逃逸,原告亦有一定责任,因而体育馆只应承担
部分责任。被告孙某作为承包经营者,与体育馆是承包合同关系,对外发生的纠
纷,应由体育馆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体育馆赔偿孔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及今后治疗费共计2933.7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崔某诉某银行滨州市支行存单纠纷案] 1998年6月,崔某到某银行滨州市支行
一储蓄所存款,在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如下内容:时间:98年6月8日;姓名崔某;
存期1年; 币种:人民币;存入金额:在万位下填写的数字为4,千位下为3,百
位下为5, 十位、元位、角位下均为0,分位下借助角位的0顺势一挑。银行工作
人员在上面打印了以下内容:起息日1998/06/08,存期1年;存入余额4350.00;
结存金额4350.00, 利息余额5.22%。原告将现金及“凭条”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后,该工作人员给其出具了一张存款金额大写为“肆仟叁佰伍拾元整”的整存整
取储蓄存单。 存款到期后,原告于1999年6月28日到该所取款时向被告工作人员
提出存单记载有误,金额应43500元,要求被告支付43500元及利息,被告对原告
主张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滨州市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
被告处存款,在被告提供的格式化存款凭条上按要求填写存款内容,至此原、被
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如被告发现原告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及时向原告提出,要求其按约履行。本案被告工作人
员在接受原告所填存款凭条及现金后,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原告已
实际履行合同,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出具同等数额的存单,其未填写同等
数额,应视为违约,应正确履行。被告主张应按其工作人员在存款凭条上的打印
内容作为存款金额,但其打印内容并未要求原告质证,且存款凭条由其留存,故
打印内容不能对抗原告填写内容, 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崔某存款本息45770.7 0
元及存款到期后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青州市粮油购销公司诉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强制案] 1999年9月29
日, 原告从江苏省东海县一米厂购买大米40吨,分装2车,每车20吨,米厂为其
出具了江苏省东海县工业企业通用发票, 发票放在第一辆车上,当日下午3时,
途经沂南县时第二辆车被沂南县交警拦住检查,发现该车无运粮手续,便移交沂
南县工商局处理。当日下午,被扣车辆司机从第一辆车上拿来《江苏省工业企业
通用发票》,因原告不能同时出具随货同行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
发票,被告将车辆及粮食予以暂扣。原告当晚赶至江苏省东海县补开发票,并于
9月30日上午将补开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送至被告处。 当日下午,被告执法人员
对原告进行了询问调查,并送达了《扣留财物通知书》,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
罚暂行条例》和国发(1998)第3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将原告大米20吨及原告法定
代表人随身携带的3000元现金予以扣留。原告向沂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法院确认被告出具《扣留财物通知书》的行为违法,判令归还大米20吨和3000元
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沂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跨省购粮未携带随货同行联
的粮食购销专用发票,系违法行为,但被告在制作《扣留财物通知书》中,适用
法律法规时未具体到条款项,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被告在未作出处罚决定前,
提供给原告制式的《自愿当场交纳罚款申请书》,由原告书写,并接受现金3000
元予以扣留,应认定为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沂南县工商局作出的《扣留财物通
知书》,沂南县工商局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
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跨省异地购成品粮未携带随货同行
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违反了国务院有关粮食运输的规定,被
上诉人据此扣留上诉人大米20吨并无不妥,但被上诉人出具的《扣留财物通知书》
将上诉人的3000元现金予以扣留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返还,并且该通知书适
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时未具体到条款项,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遂判决维持沂南县法院的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现金3000元整。
(陈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