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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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 997年12月13日由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
方法规。
该《条例》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坚持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保护原则,为我省的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有:规定了编制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和重点内容,对保护规划的审批和调整的程
序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
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报建报批程序;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分级管理体制和
管理工作的内容及职权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行为设定了比较全面严格的处罚
措施。

(昝龙亮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