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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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勤生、王忠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治安科民警王忠起,于1995年初至
1996年初,分3次将其携带回家的已作废的枪支弹药购买证、携运证及“烟台市公安局枪支管理专用
章”送给无业人员谷勤生。谷勤生又伪造了“山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公章和介绍信及烟台市开发区
保安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冒充该公司经理,于1995年9月至1996年6月,先后6次从河南中州机械厂、
北方工业深圳公司等处购买小口径运动步枪50支、唧筒式猎枪330支、SAS12#霰弹枪305支、小口径运
动枪弹18万发,并将其中380余支各类枪支在烟台市倒卖。案发后,公安机关提收各类枪支343支、小
口径运动枪弹16.2万余发。
1997年3月31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谷勤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判处王忠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谷勤生不服提出上诉。同年8月6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了判处谷勤生死刑的判决。

王连平、张晓东等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案 无业人员张晓东因琐事与其原恋爱对象丁红梅分手
后,即怀恨在心,并生报复恶念。1994年4月1日,张以丁到家盗窃为名,伙同王连平携带单管猎枪等
凶器,窜至丁家,采用膝盖顶压、开枪射击暴力手段,将丁之外祖母杨玉文、恋爱对象王铁华、母亲
赵桂英等三人打死,并抢劫现金及金戒指等贵重物品价值8760余元,放火焚烧丁家财物,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8500余元。尔后,驾驶王铁华桑塔纳轿车窜至青州境内后弃车而逃。同年4月10日至15日,张、
王二人先后在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襄樊市等地,抢劫作案3起,抢劫出租车司机3人,致死1人,劫
得现金410余元挥霍。1996年12月29日至1997年1月28日,王连平、陈志勇、于新利、赵新军等人,还
先后在寿光市、 潍坊市潍城区、 甘肃省兰州市等地, 抢劫作案4起,劫得现金及轿车等物品共折款
35180余元,并致1人轻伤。
1997年11月13日,潍坊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判处张晓东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王连平、陈志勇、于新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赵新军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连平、陈志勇、于新利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4日,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判张晓东、王连平、陈志勇、于新利死刑的判决。

许勤章受贿、贪污案 许勤章,男,1948年出生,汉族,原任新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88年6
月至1996年2月,许利用任新泰市果都镇镇长、党委书记、新泰市财政局局长和新泰市人民政府副市
长的职务之便, 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47.4万余元。1992年
12月至1994年8月,采取虚列支出,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等手段,伙同他人及个人单独贪污作案13次,
贪污公款32.87万余元,其中其个人占有22.87万余元。
1997年1月10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许勤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许勤章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1997年4月8日,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泰安市中级法院判处许勤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
决。

山东省加利保健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加利保健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名称权案1997
年3月8日,被告山东加利保健实业有限公司在《金陵晚报》刊登通知称:山东省加利保健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经过规范,名称为“山东加利保健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定:凡持有加利保健股权证
或已办托管股权证的股东,均可凭原股权证或托管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山东加利保健实业有限公
司换发股权出资证明。凡换发股权出资证明的股东,同时参加其公司1996年度分红。需退股的股东,
由山东加利保健实业有限公司每股按0.68元办理退股,退股股东不参与1996年度公司分红。随后被告
先后在《服务导报》、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刊登了类似消息。至此原告在南京、上海的股东误
以为被告就是原告,有相当数量的股民在被告限定期内到其指定地点办理分红。被告则以自已的出资
证明换取了部分股民持有的原告公司的股权证和托管凭证共100余万股。被告的行为被原告发现后,
被告将其换取的股民的部分股权证和托管凭证转售他人从中牟利45万元,并伪造私刻原告董事会、监
事会两枚印章,以原告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向原告的部分股东寄发其“严正声明”,声称原告的营业
执照已于1996年底被主管机关吊销作废。原告发现被告的所作所为后,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依法
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山东加利保健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和
名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遂于1997年8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山东加利保健
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山东省加利保健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权、名誉权的侵害;自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南京日报》、《金陵晚报》、《齐鲁晚报》、《服务导报》、南京电视
台刊播公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69400元,精神损
害赔偿费50000元,其他损失33322.4元。

朱怀娟诉闫德京、即墨市即墨镇建筑工程公司损害赔偿案 1994年4月8日,被告闫德京组建的挂
靠在被告即墨市即墨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施工队的雇工陈本伟、许修平违章操作,致存放在工地女
地宿舍门前的料桶点燃并引发火灾,将正在宿舍休息的原告朱怀娟烧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伤残
四级。1997年3月,原告诉至青岛市四方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7万元。
青岛市四方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的责任,致使原告被严重烧伤,面容被毁,给其造成极大
痛苦;而且原告父母已逝,无依无靠,经济拮据,应当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遂于8月30日一审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5.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费用5万元。
这是目前为止我省法院审理的一起最大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案。

于庆秀与潍坊市坊子区眉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赔偿案 1995年10月,被告眉村镇政府以眉
政发(1995)20号文向各村委、镇直部门下发了《关于筹集一九九六年各项公共事业费的通知》,收缴
集资开始前,由眉南村片长将上述通知送达原告,原告拒收。村镇两级领导认为,原告个人开着饭店,
其丈夫在镇里是副科级干部,有能力交纳而不交纳,影响《通知》的落实,遂由镇领导带人到原告家
催交,经做工作无效,被告派人将原告的一台300立升的澳柯玛冰柜和两张连椅拉走,因原告阻拦,
被告派人将原告带到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29小时,后将原告释放回家。半月后,被告工作人员发现
冰柜内食品腐烂变质,通知原告去取,原告未去。由于被告对冰柜没有妥善保管,造成损坏。1996年
10月21日,原告不服被告扣押财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行为,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被告非法没收财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判令被告立即返还非法占有的物品,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潍坊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以原告拒缴集资提留款为由,对其采取扣押财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措施无法律依据,实属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由该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依法应予赔偿。遂判撤销被告潍坊市坊子区眉村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于庆秀采取的扣押财产和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赔偿原告冰柜折价款1600元,冰柜内食品折价款1200元,返还原告木制连
椅二张;驳回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只认定被上诉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而未对原告在限制人
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判决赔偿欠当,应予纠正。遂判决维持潍坊中院判决,被上诉人眉村镇政府赔
偿上诉人于庆秀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费4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