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综治委授予胡青珍等5人“山东省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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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日,省综治委、省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颁布《关于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
分子的决定》(鲁综治〔1997〕23号文件),授予胡青珍(惠民县辛店乡胡营后村村民)、刘学府(莒南县
板泉镇工商所市场管理员)、李中利(枣庄市峄城区峨山乡政府工作人员)、张义生(泰安市郊区邱家店
村农民)、王伟典(滕州市洪绪镇洪绪村农民)山东省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对周霞等20名见
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奖金,对已经牺牲的楚善蛟、刘洪敏、刘忠勇、公恒等4名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
亲属发放了慰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