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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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做好审判工作 全面发挥职能作用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宇培杲

1996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49.95万件,审结49.55万件,收、结
案数分别比上年增加近10万件,实现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的历史性突破,为维护
我省的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新的贡献。
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全省法院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关于
开展严打集中统一行动的重大决策,集中力量投入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惩治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2万多件,判处犯罪分子3.4万多人。
其中, 审结“严打” 案件2.1万多件,判处犯罪分子2.2万多人;审结经济犯罪案件
2700多件,判处犯罪分子3100多人。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召开宣判大
会727场次, 旁听群众达1000多万人次; 济南、 青岛、烟台等地法院与电视台合办
“庭审直播”专题节目,扩大了法制宣传效果;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和免于刑事处分
的人员,坚持进行经常性的回访帮教工作,对认罪服法、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1.07万
罪犯办理了减刑或假释。
调节经济关系,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全省法
院进一步强化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的职能,加强经济审判工作,全年共审结一审经济纠
纷案件19.95万件,比上年增长19.0%;结案标的额达259亿元,增长46.1%。其中,
审结企业购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3.5万件,融资租赁、期货贸易以及股票、债券、
票据等纠纷案件460多件, 企业联营、 破产、 兼并案件1084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1.89万件, 房地产案件8800多件,劳动争议案件5300多件,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99
件。各级法院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共组织干警7800多人次,组成1900多个巡回法庭,
深入到8300个企业、 乡村,指导调处经济纠纷7500多件,清理债权债务3.1亿元,帮
助完善合同5000余份,提供司法建议6200条,为企业培训法律人员5000多名。
各级法院围绕促进人民内部团结,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全
面加强了民事、行政、告诉申诉审判工作。全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万多件,比上
年增长23.4%。其中,审结婚姻家庭案件7.8万多件,民间债务案件11.28万多件,依
法制裁了破坏他人婚姻,不尽赡养义务,虐待老人、子女,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等违法
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强化了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7500多件,比上年增
长19.0%,既保护了企业和农民利益,又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进了告诉申诉
审判工作,认真负责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全年共处理各种告诉申诉和非诉来信
来访18.4万多件(人)次,受理再审案件3447件,审结3298件。
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法院进一步采取措施,增强了广大干警的敬业爱岗、无
私奉献、廉洁勤政、秉公执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强化干警的教育培训,广泛开展了争
先创优活动,法院干警的政治、业务和道德素质明显提高,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 又有7个基层法院被最高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胶南法院院长被授予全国
法院模范称号。菏泽法院带头实行了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济南法院推行了文明接待
十字法和便民利民措施,烟台法院率先开展了办案承诺服务。通过文明执法活动,密
切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强化审判职能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服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群先

1996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44万件,比上年增长22.3%。
一、 强化审判专政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年内共受理一审刑事诉讼案件320
0件,审结3472件(含旧存) ,分别比上年增长19.5%和31.3%。严厉惩治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的罪犯2794人;为了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重点审理了一批贪污、受贿、挪
用公款等严重经济犯罪;严厉打击诈骗、伪造国家货币以及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
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判处罪犯253人。通过追缴
赃物赃款和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刑,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54万余元。
二、强化审判的调节职能,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围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及时审结各类经济纠纷17174件, 标的额42亿元。审结购销合同纠纷6821件、企业破
产案件47件和企业租赁经营、 承包经营、联营合同纠纷案件337件,为实现经济体制
和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提供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审理涉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农
村承包合同纠纷1765件,并依法制裁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的违
法行为,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坚持自愿、合法调解和公平
裁判的原则,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9967件。审结行政案件262件,执行非诉讼行政案件
1193件,既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
了告申工作,审结再审案件348件,纠正74件,接待群众来访28870人次,处理人民来
信5386件次。 发挥审判工作的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召开公判大会4 7
场, 受教育群众42万人次,印发宣传册、布告7万余份,与电视台、电台联合开办了
《法庭传真》、《经济法制》栏目,向有关部门提司法建议687条,组织170余个巡回
法庭深入到560余个村庄和厂矿企业, 帮助完善合同、清理债权债务和培训司法联络
员,推动了普法教育。
通过全面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法官的整体素质明显增强,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
个人。胶南法院院长赵高岭被授予“全国法院模范”称号,市南区法院荣立全国法院
集体一等功,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有突出贡献单位、文明单位标兵、
军民共建标兵单位, 63个单位分别荣立一、二、三等功或被评为标兵,123人分别荣
立一、二、三等功。

[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胶南市人民法院下设32个庭科室队(其中派出法庭19处),
现有干警213名(其中合同工人52名) ,多年来,该院始终坚持“政治建院”方针,不
断加强和改进法院政治思想工作,带出了一支过硬的法官队伍。10多年来,该院办案
3万余份,无一冤假错案,全院200多名干警无一违法违纪。1988年在全国法院系统首
批荣立“集体一等功” 。4次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二等功”、评为政法
系统先进单位。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授予赵高岭院长“全国法院模
范”光荣称号。
该院靠三个从严正警风。 一是严以律己。7名党组成员率先垂范树正气。二是严
格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不良苗头形成气候。三是严肃纪律。1991年以来,
共审理各类案件20342件, 结案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在青岛市中级法院组织的各
类案件评查中,该院几项主要审判工作得分总是名列前茅。全院队伍建设、刑事审判、
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经验先后20多次得到上级机关的推广或
在有关会议上作典型介绍。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综合治
理以及党团工作、 信访接待等30多个单项工作年年被上级评为先进。1996年8月,最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安山在接受青岛电视台记者采访时,称赞“胶南法院为建设高素
质法官队伍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是“全国法院的一面旗帜”。1997年2月16日,
人民日报头版以“百姓心中的明镜”为题,介绍了该院干警文明执法的事迹。

典型案例

[胡建学受贿案]胡建学,男,1950年4月出生,原任中共泰安市委书记。1995年1月
27日被逮捕,1995年11月20日被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胡建学自1990年1月至1995年1月,利用职务之
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99次收受他人贿赂的股票、美金、人民币、物品等,总价
值共计人民币61.6万元。泰安市中级法院认为,胡建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收受
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时间长、次数多,受贿数
额特别巨大,对行贿人提拔重用,大搞权钱交易,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
案发前转移赃款赃物,与卢胶青订立攻守同盟,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必须依法严惩。
1996年2月15日, 该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胡建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随案
移交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宣判后,胡建学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胡建学在二审期间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司法机关提供了
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坦白交待其罪行,赃
款、 赃物已全部追回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于1996年6月20
日二审改判胡建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树文徇私舞弊、 受贿案]王树文,男,58岁,原系中共日照市委书记。1995年7
月19日被逮捕, 1996年9月20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徇私舞弊罪、受贿罪向日照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4年,深圳大威实业公司经理翁国炎、副经理郑建雄,威海边防分局干部张文
广,日照桑托尔公司总裁徐峰丽、雇员孙强等走私日本产旧摩托车350辆案 (即“1.2
6”走私案)被日照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因该案涉及王树文之妻徐峰丽,王树文即蓄意
包庇。 1995年3月,王亲自为孙强代写了《关于我公司与深圳大威实业公司进行摩托
车交易的情况说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编造情节。1995年4月1日,王树文又对
原日照市公安局局长朱士杰作了五条指示,定下基调,要朱按此调子向省委写汇报材
料,企图蒙骗上级,为徐峰丽等开脱罪责。另外,1993年至1995年春,王树文还利用
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外商贿赂,折合人民币4.98万余元。
1996年11月23日,日照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徇私舞弊罪判处王树文有期徒刑二年;
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美
金6034元、 港币2.299万元、人民币1.48万元、金首饰15件及其他物品一宗;没收随
案移交的赃款。宣判后,王树文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6年12月
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石红,女,36岁,原系上海亚美实业公司烟台公司副
经理兼会计。1994年6月至7月,石红与其弟石建荣(在逃)多次预谋后,伙同其夫刘恩
保(同案犯,原系上海亚美实业公司烟台公司经理,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将本公司尚未使用的87份“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盖印章
的空白合同等,交石建荣带到广东等地倒卖,后根据其提供的购货单位编造了购货品
种、数量、货款及税额,交税务部门。石红从中分得赃款12万元。现已查获38份,其
中34份被虚开,4份空白,虚开货款总额2.197亿元,税款总额3734万余元。上述被虚
开的34份发票,均在抵扣中被查获,未抵扣成。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石红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
税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查明被虚
开的部分增值税发票税款尚未被抵扣, 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于1996年7月26日一
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非法所得,没收财产1.12万元及
彩电、冰箱、空调各一台。

[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青岛市气象台诉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天气预报侵权纠
纷案]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是青岛市气象局开办的事业法人单位,被授权和分工
从事青岛市气象专业有偿服务业务。青岛市每日天气预报是由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
心和青岛市气象台各自通过仪器设备和气象专业技术知识获得各种气象资料、数据后
并由各自气象专业人员共同会商制作得出。 被告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自1993年8月
至1995年3月间, 未经原告许可,每天早6时至7时通过无线寻呼机向其用户播放当日
青岛市天气预报,且不向原告交纳天气报制作费。为此,原告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停止侵害,并支付天气预报制作费。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一审认为,青岛市每日天气预报属通过智力劳动得到的技术产
品,对该技术产品,两原告共同享有民事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经营无线寻
呼机将每日青岛市天气预报传送给其用户,客观上已构成对原告的民事侵权,应当承
担侵权民事责任,理应停止使用并适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995年4月4日,该院一
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170元。 被告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青岛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应予维持。
遂于1996年11月1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诉长岛县海运公司海上采砂损害赔偿纠纷案]距原告蓬莱
市登州镇西庄村1.5公里的海域内, 有一条与海岸夹角约45度、呈东西南北走向的浅
滩。 被告长岛县海运公司自1986年7月开始在该浅滩采砂。自1987年至1991年,被告
在该浅滩共采砂969849吨。同在该浅滩采砂的还有其他单位,但其采砂量均低于被告。
原告西庄村自70年代后至86年,也组织村民在遭受侵蚀的海岸沙滩上挖砂外卖,沿岸
其他村民也有类似情况, 采砂量难以统计,原告承认每年采砂量约为3000吨至500 0
吨不等。80年代后期,西庄村以西海岸海水侵蚀现象加剧,施工地段沙滩已不复存在,
土地被冲毁。1985年至1993年,该村沿海土地面积减少了165.29亩,直接经济损失达
343.65万元,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而修建的护岸工程费用将达567.20万元。原告以被
告采砂行为破坏了登州浅滩原有的海底地型、地貌,使该浅滩失去原有的阻挡波浪直
接冲击海岸的天然屏障作用,从而造成海岸被海浪大量侵蚀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30万元,并支付护岸工程费650万元。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西庄村因海蚀加剧造成的损失是自然侵蚀、岸边取
砂和登州浅滩消退等多种原因形成的,其由被告海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不能成
立;被告海运公司只能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于1995年12月26日一审判决:
一、被告长岛海运公司赔偿原告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因海岸侵蚀造成的土地损失
94.5万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二、被告长岛海运公司补偿原告蓬莱市登州镇
西庄村委会155.98万元,作为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护岸费用。长
岛海运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于1996年7月31日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胡方图等268户农民诉济宁市任城区安居镇人民政府加重负担案] 1994年,被告济
宁市任城区安居镇人民政府向该镇胡厂村收取农业税、水资源费等及往年的两项村欠
款等12种24项。胡厂村村委会根据镇政府分配的总金额加上村委加码多收的金额换算
成粮食数量,按本村实有1695人(镇政府按1730人下达征收任务)确定,人均夏季交小
麦280斤、秋季交玉米220斤。据此标准,原告胡方图等268户农民共需交小麦30.78万
斤、玉米24.19万斤,折款25.86万元。而据该镇政府确定的“三提五统”为上年度人
均纯收入的4.99%计算,268户农民的合法负担为10.16万元。
1995年8月7日, 胡方图等268户农民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被告违法收费行为,返还不应收、超收的费用;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济宁中院
审理认为,原告诉被告1992年、1993年的收费行为,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不予支
持。 1994年被告向原告胡方图等人收取的农业税、“三提五统”、教育集资款共计1
0.16万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被告向原告收取的其他费用,无
法律或事实根据, 应予撤销。1996年4月22日做出如下判决:一、维持被告收取原告
268户农业税9996.39元、“三提五统”款55022.47元、教育集资36608.55元的行为。
二、撤销被告收取原告水资源费、农建房费、农特产税、计划生育桌凳费、计划生育
服务室桌凳费、 农作物保险费及往年两项村欠款的行为。三、被告返还超收原告242
户款69200.7元。四、被告赔偿原告242户经济损失4504.05元。

[隋英录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赔偿案] 1995年1月16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
分局西炮台派出所将盗窃嫌疑人、芝罘区幸福镇起重运输装卸公司工人隋英录传唤到
该所。审查过程中,民警吕某和张某给其戴手铐、捆双脚、用电警棍击其前胸、后背、
四肢等部位。次日,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经查,隋双眼结合膜充血,胸、颈、腹
及上、下肢散在大小不等皮肤擦伤,双上肢肘部肿胀、压痛,双手肿胀,手腕功能欠
佳,右侧胸锁关节处压痛、稍肿。1月20日至27日,隋住院治疗外伤,同年2月8日至7
月4日住院治疗糖尿病。
1995年1月19日, 隋英录以刑事赔偿为由,要求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支付其全
部医疗费、精神补偿、误工收入及被其扶养的人生活费等。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芝罘
公安分局于1995年7月5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只对隋英录第一次住院治疗外伤造成
的经济损失1378.85元予以赔偿。 隋英录不服,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
认为, 隋英录1995年2月二次住院是按糖尿病进行治疗的,后虽经鉴定否定了其患有
糖尿病,而治疗血糖过高是事实,决定认可这一段的治疗费用及有关损失。遂决定赔
偿隋英录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2323.10元。
隋英录不服复议决定,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赔偿义务
机关赔偿全部医疗、误工等费用16491.74元及残疾赔偿金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委员会认为, 烟台市公安局所作复议决定正确,应予维持,遂于1996年7月10日作
出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隋英录关于残疾赔偿金及医疗费、误工收入中不合理部分的
申请;维持烟台市公安局复议决定。

省法院专栏组稿人 李方民 李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