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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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兵等绑架勒索、敲诈勒索、流氓、强奸团伙犯罪案]个体经营户耿兵等15名犯罪
分子纠合在一起,组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在淄博绑架勒索、敲诈勒索、流
氓滋事、强奸妇女,影响极大。1992年3月1日晚,耿兵纠合他人将被害人王某某绑架
劫持后,以断腿断臂相威胁,勒索现金1.2万元。1994年6月,耿纠合舒强等人乘车窜
至金岭铁矿朱某某家, 用暴力将朱之兄绑架劫持,索要现金7000元后,将朱放回。1
994年7月8日, 被告人耿兵、舒强在淄博张店远东大酒店吃饭时,遇淄博市淄川区某
实业集团总公司运销公司经理刘某某,耿与舒将刘打昏后,用出租车将刘及女友吴某
某劫持至耿兵的住所,采取泼凉水、殴打等手段残害刘某某,并威逼索要现金。刘在
暴力威胁下, 告知现金存放地点,舒强等人挟吴某某到刘住处,取走现金8.5万元,
并当场抢摘刘金手链一根,价值1万余元。1994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保龙以其女
友与淄川新益酒店经理刘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纠合被告人耿兵、舒强等人持刀将
刘劫持至王保龙住所, 用武力威胁刘写下1万元的“欠条”后将刘放回,后被害人刘
某某托人送给被告人耿兵等人现金7000元。 1994年7月26日,耿兵、舒强等人用暴力
将青岛某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薄某某劫持至耿兵住所,采用威逼手段,强迫薄给其妻
打电话, 索要现金8万元,并让其妻按时将钱送往五环大酒店,舒强在取钱时,被公
安机关当场抓获。耿兵等人还于1991年3月至1994年6月间,以手持砍刀伤害等相威胁,
敲诈勒索作案7次,得款7.3万元。被告人耿兵、舒强等还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
妇女,大肆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其中耿兵参与聚众持械或单独斗殴11起,致12人受伤,
其中6人轻伤。另外,被告人耿兵还强奸妇女作案2次。耿兵、舒强等15名被告中,有
10人系劳改、劳教释放后重新犯罪。
1995年3月15日,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勒
索罪、敲诈勒索罪、流氓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耿兵、舒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13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耿兵、舒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耿兵、舒强死刑。

[米兆升贪污、受贿案]米兆升,男,52岁,原系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经理、党
委书记。1991年秋至1993年11月,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长清县平安集团、滨州
崇山实业集团劳动服务公司玻璃玛赛克厂贿赂共计人民币7万元, 并于1992年11月贪
污公款2万元。
济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米兆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
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且归案后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大部分赃款未被追
回,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于7月6日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米兆升有期徒刑15年,以贪污罪
判处有期徒刑6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米兆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兴常、 高云栋、沈培兰重大棉花掺杂使假投机倒把案]1994年3月21日,被告人
沈培兰 (江苏启东棉纺厂供销员) 和本厂一业务员到夏津采购皮棉,经被告人刘兴常
(夏津宋楼乡农民) 与高云栋(夏津宋楼乡农机站长)四处联系,为其采购到50余吨3级
皮棉,并议定以每吨1.25万元的价格出售。但由于江苏启东棉纺厂资金短缺,暂不进
货,沈培兰又通过其它渠道和上海棉纺七厂业务员胡松连联系商定,由上棉七厂以每
吨1.37万元的价格购买这批货,两种价格间的7万余元差价由沈、胡分得,沈得5.5万,
胡得2万。 当胡携货款来夏津后,被告人刘兴常、高云栋为获取更高利润,又密谋以
短绒棉冒充三级皮棉发往上棉七厂。主意确定后,刘、高当即以每吨8250元和7500元
的价格在本地购得棉短绒48.51吨装车发往上海。二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该案经中央电视台披露后, 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1995年5月,案经德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 认为上述3被告人,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国家禁止
流通的主要生产资料棉花,非法经营额达60余万元,非法获利额20余万元,其行为已
构成投机倒把罪。 刘兴常、高云栋、沈培兰3名被告人被以投机倒把罪分别判处有期
徒刑12年、10年和7年。

[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诉上海交大昂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济南三株
药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陆拓销有限公司,于1992年开发研制生产
了一种微生态活性制剂--三株口服液,该产品是由乳酸菌、双歧杆菌及DL菌三种活性
物体组成的。该产品投放市场后,获得一系列荣誉称号,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其
中DL菌是原告于1993年在开发研制其产品“三株口服液”过程中,为技术保密的原因,
对其中一株菌使用了原告前身名称“大陆拓销有限公司”的大陆二字第一个大写字母
所组成的代号。1994年12月12日,被告上海交大昂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上海《文汇
报》企业形象策划广告专栏中刊登了题为《“昂立一号”“天微”互为补充,各具千
秋》的文章。该文称:“而对于DL菌,一般不大量补充。因为它不属于有益菌,研究
者还发现,以DL菌大剂量喂服老鼠,老鼠的癌症发病率显著提高。”原告以被告采用
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报纸上对原告产品“三株口服液”的制作成份、效能进行虚假宣
传,致使原告在全国50余家分公司和销售网点的销售量严重下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
失为由,诉请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DL菌作为原告产品“三株口服液”的一种活
性物质,既不是科学界某一菌种的通用名称,也没有其他人在生产实践和学术界使用
和讨论过,完全是原告为技术保密而为其产品某一成份所起的代号,因而原告对DL菌
享有独家使用权。由于原告产品的有效成份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晓。被告在《文汇报》
企业形象策划广告栏中,采取比较广告的方式,载文评论DL菌的效能,客观上误导了
消费者,造成了对原告产品名誉的贬低,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在《文汇
报》上刊登经本院认可的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驳回原告其
他诉讼请求。

[刘关民不服聊城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行政诉讼案] 1995年5月16
日,莘县公安局以该县马集乡马集村村民刘关民于1994年夏带领部分村民将已装上车
的公粮卸下车, 阻碍乡政府工作人员收提留;于1995年5月12日晚伙同村民马清军等
人拦截车辆、索要现金,以及将村民刘庆江打伤等,将刘关民呈报劳教3年。6月20日,
聊城地区劳教委作出同意劳教3年的批复,并下达聊劳字第53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刘
关民对上述劳教决定不服,向聊城地区劳教委提出申诉。聊城地区劳教委经复查,作
出聊劳复字第001号维持决定书。刘关民仍不服上述决定书,于同年7月25日向聊城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劳教3年的决定。
案经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聊城地区劳教委对刘关民作出的聊劳字第
53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部分违法事实不清,且未按法定程
序征求刘关民所在村委会意见, 程序违法。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第539号劳动教养决定
书。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

[消费者诉八○五一厂和临沂兰天商场还本销售集团诉讼案] 1990年4月,国营八○
五一厂、临沂兰天商场为促销,商定联合举办迎亚运三星牌录相机定期还本销售。两
家签订协议为:厂方提供产品,到期负责还本;商场提供场地,负责销售,每销售一
台录相机厂家给予30元的劳务费。并分别在临沂大众报、视听报,临沂电视台、广播
电台等新闻单位刊登、 播放广告:“八○五一厂和临沂市兰天商场定于4月30日在兰
天商场四楼举办迎亚运三星牌录相机定期还本销售,每台录相机2800元,分6年还本。
即凡购一台录相机,第一年半退给购买者700元,第二期再退700元,第四年半再退给
700元,第六年全部退清,请顾客记准时间,莫失良机”。销售期间,有184名购买者
购买录相机185台。至1994年4月,前二期还款期已满,购买者多次到生产厂家和商场
要求还本,但两家相互推诿,八○五一厂以更换了法人代表为由,不履行合同;兰天
商场则以和厂家签有协议为据,不兑现广告时对顾客的许诺。消费者在经济上蒙受损
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心灵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愤然集体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
主持公道。
临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国营八○五一厂、兰天商场联合举办还本销售活
动所作广告实属买卖合同的要约,消费者是根据广告的内容而决定购买录相机的,买
卖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还本销售活动属于有效民
事行为。兰天商场虽和厂家签有供销协议,但对原告毫无约束能力,需负民事连带责
任。购买者要求按广告规定退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八
○五一厂、临沂兰天商场赔偿184名原告经济损失25.9万元。

省高院专栏组稿人:李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