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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心、卢祥洲、马泽禄反革命案】陈开心(男,21岁) ,卢祥洲(男,20
岁) ,马泽禄(男,20岁),均系胜利油田油建二部工人。1986年纠集本单位职工
徐国昌(男,17岁)、鲁伟(男,18岁)、丁树昌(男,23岁),策划成立“自由主义
联盟会”。并写了“联盟会”誓言,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建立“联盟国”。
6人先后在誓言上签名。 3月1日晚, 陈开心、 卢祥洲、 马泽禄等6人策划盗窃
55097部队枪支、 弹药,企图盗枪后将弹药库炸毁,持枪杀人、抢劫银行、强奸
妇女、打开监狱放走劳改人员,逃往湖北原始森林地区进行反革命活动。3月2日,
6人携带作案工具, 丁树昌留在昌乐县城,5人潜入昌乐55097部队弹药库,盗出
“五四”式手枪7支,“五六”式冲锋枪1支,信号枪8支,“五四”式手枪子弹1
箱计2520发, 教练弹和空爆弹583发,返回胜利油田油建二部,伺机作案。当日
下午,丁树昌携带“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8发到当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随后,
卢祥洲、马泽禄、鲁伟、徐国昌相继被捕。陈开心逃至惠民县李庄镇附近,被公
安干警、民兵发现。他在逃跑中先后抢劫行人自行车2辆,拖拉机1台,并开枪射
击追捕公安干警、民兵。最后在公安干警、民兵包围下就擒。
陈开心等人,以反革命为目的,盗窃部队枪支弹药,已构成反革命破坏罪。
陈开心、卢祥洲、马泽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罪行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对社会危害极大,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
鲁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国昌被判处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丁树昌投案自首,免予刑事处分。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5月27
日下达裁定书,核准对反革命破坏犯陈开心、卢祥洲、马泽禄的死刑判决,1986
年6月12日,在滨州市将3犯依法处决。

(段成钢)
【特务杨庸康案件】杨庸康,原名杨从栋,曾用名杨宇中(男,65岁,汉族,
高中文化程度) ,山东省牟平县中原乡杨庄人。自幼在原籍上学,1944年至1947
年曾在烟台、济南、天津、沈阳、青岛等地做工、当店员,1947年至1986年在台
湾、香港经商及做财会、文书等临时工作。杨庸康在香港与早年相识的朋友陈国
钧来往密切。 陈以金钱诱惑, 介绍其参加了特务组织,经过驻港特务训练,于
1979年3月16日, 带着特务机关交给的任务和经费,经广州、郑州、济南到达青
岛,住在亲戚家中。白天,“观光游览”,到处拍照,搜集情报。晚上策动其亲
属加入特务组织。杨庸康侥幸完成搜集情报、发展特务的任务后,回到香港,向
特务机关作了详细汇报,得到“奖金”。此后,他多次催促被他发展的特务向敌
特机关报送情报,并将区内发展特务委任为“青岛地区通讯员”。
此案, 经我长期侦察,获取了杨特犯罪的确凿证据,1986年8月26日杨特再
次入境后,被我青岛市国家安全局依法逮捕。经审讯,杨特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杨庸康有期徒刑三年。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办公室)
【王国成杀母分尸案】王国成,(男,25岁),青岛港务局工人。曾因盗窃罪
先后被劳教2年, 判刑2年。 该犯因与其母邹淑兰发生矛盾,遂蓄意杀害其母。
1986年3月18日下午, 乘其母不备,用事先备好的秤砣猛击其母头部,并用手掐
颈部和挤压腹部。其母颅脑损伤,肝脏破裂,当场死亡。王犯又用钢镰将尸体肢
解成四块,装入啤酒箱和麻袋中,分别存放于青岛港客运站和青岛火车站物品寄
存室。
王国成杀母分尸,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被依法判
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段成钢)
【宁英合蒙面强奸案】宁英合,(男,27岁),原系高唐县税务局干部,1983
年初至1 986年7月,该犯在高唐县政府、文化局、第一中学、人民医院、染织厂、
针织厂、麻纺厂、水利局、机械局、卫校等20多个单位的宿舍和大院内,采取蒙
面持刀入室或拦路强奸等手段,强奸作案30次。先后强奸少女3名,幼女3名。强
奸未遂19名。宁英合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段成钢)
【黄县粮食系统套取国家巨额粮款案】1984年,烟台市黄县粮食局,饲料公
司和县内22个粮管所的负责人,上下勾结,弄虚作假,采用低报成本,形成虚假
亏损,骗取国家补贴。依靠空走账单,虚增利润,平转议,议转超的手段,套取
国家加价款。 共向国家索要粮食商业亏损补贴107万余元,套取国家粮食加价、
差价款22万余元, 获取其他非法所得8万余元。他们把这些款项转为县饲料公司
利润和各粮管所留成基金72万余元,各粮管所私分22万余元(人均427元) ,散落
到社会上43万余元,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此,中共烟台市纪律检查委员
会会同中共黄县县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85年下半年,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
处理。县粮食局长李国江受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副局长刘智修受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粮管所的有关人员中,受刑事处分的3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7人。

(张明玖)
【鄄城石油分站经济犯罪案】1981年至1984年,鄄城县石油分站工作人员内
外勾结, 倒卖石油10.86万公斤,从中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牟利6.11万元;分
站负责人请客花费2900多元; 分站丢失油桶、运油罐损失247万多元。该经济案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全案涉及了石油分站内外有经济问题的人达61名。为此,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菏泽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鄄城县委、县
纪律检查委员会, 会同司法部门于1986年初,查处了这个经济犯罪案,其中7人
受刑事处分,16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该站经济犯罪严重,却连年被评为先进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也认真检查了
严重官僚主义的错误。

(张天民)
【大夫营棉站贪污案】齐河县大夫营棉站站长张久坤、过磅员李玲和临时工
王官刚、 王圣泉等12名罪犯,自1984年11月至1985年6月,采用收入不记账,提
货不付款, 伪造、涂改、盗取售棉及返还棉籽单据等手段,非法谋取脏款7.3万
余元。经县检察院侦察,该棉站112名干部、职工(含临时工) 中,查实有经济问
题的52人,占职工总数的46.4%。共立案9起,构成犯罪17人,向法院起诉12人,
免予起诉5人。经县法院核实,于1986年4月14日召开公判大会,对张久坤等12名
经济罪犯依法判决。

(德州地区行署办公室)
【潍坊市李贞寿赡养案】潍坊市寒亭区东庄乡大庄村81岁老人李贞寿的三
个儿子均成家立业,独立生活。但他们拒绝赡养年老多病的父亲李贞寿,致使老
人经常乞讨度日。
1986年春,其三儿李春科扒掉父亲居住的小屋,翻盖新房。他把父亲撵到一
个1.5平方米的小棚居住,长达6个月。老人不愿继续在此居住时,他就将其赶出
家门。至使李贞寿老人蜷缩街头,乞讨露宿。一日下大雨,老人上吐下泻,生命
垂危,群众们找来医生抢救时,李春科从此路过,视而不见,扬长而去。群众非
常气愤,村委会领导当即到法院起诉。
法院收案后, 首先采取应急措施,抢救老人,责令大儿、二儿各拿100元,
三儿拿200元, 重新安置老人。法院对三兄弟遗弃老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训
戒,责令他们检讨悔过。三儿子李春科已构成遗弃罪,根据其父要求和本人悔改
态度,暂不给予刑事处分。在赡养老人问题上法院最后判定:三儿子拿出两间房
给父亲住,每月负担赡养费20元;大儿子每月负担赡养费10元;二儿子负责给老
人做饭、洗衣和生活护理。宣判后,兄弟三人服判,干部群众称赞这起案件断得
好。

(段成钢)